A. 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需要到會代表的2/3以上表決權就通過嗎
不是,超過50%即可通過。
決權原則
《公司法》第104條第1款追隨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
股東表決權
股一表決權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特別是股份平等原則在表決權領域的必然體現。依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蘊含的表決權和表決力是完全平等的,為便於計算和比較諸股東表決權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承認。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資本多數決原則並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後者則是前者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由於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一人一表決權原則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資數額上的平等,而後者則置重於表決權行使主體人數上的平等。
既然股份公司這種典型的資合公司不實行一人一表決原則,故貫徹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結果是導致資本多數決原則,而非人頭多數決原則。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強行性法律規范中的效力規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設立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如限制或剝奪某種股份或股東的表決權,規定一股有數個表決權。
至於董監選任決議中的累積投票制度是否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舊本通說採取否定態度。因為累積投票制度無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數個選任決議中對候選人所享有的數個表決權合並在一個選任決議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基礎。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論述擴展閱讀:
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問題
所謂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是指持有兩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將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贊成票,而將另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反對票。
應否允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
否定說認為,一個股東僅享有一個表決權,只不過各股東表決力的大小因持股數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故應全面否定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肯定說則以一股份即有一個表決權為根據,認為數個股份即有同數的表決權,故應承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
若股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被公司所拒絕,則此種表決權之行使應歸於無效。但該股東仍可作為出席股東對待,其表決權亦可算入定足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表決權
B.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有何法定要求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C.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須經全體股東中佔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
對的,沒錯!
D.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怎麼表決的
所謂過半數,是指公司股份的半數,而不是指投票表決人頭的半數。也就是說內,股東表容決時,其中幾個股東聯合持股超過50%,就基本上能左右整個股東會對日常事項的表決情況了。
除了法定2/3表決事項(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增資、減資等重大事項)和章程約定需要2/3表決的事項之外,其他都是過半數即可。
E.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決議是不是一致的
不一致。
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有限公司中,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這是「全體股東表決權」。
股份公司中,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是經「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這是「出席會議股東的表決權」。
比如: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是1000,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700,但是要通過特別決議就需要1000*2/3以上表決權通過。
又如:乙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是1000,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700,但是要通過特別決議就需要700*2/3以上表決權通過。
F.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上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此決議是否生效
根據《公司法》第107條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專持人(首先是屬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還不能主持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薦一名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所以,股東會決議不是必須要每個股東蓋章(股東要蓋章的情形是對決議的事項全體股東一致書面同意,可以不用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在股東決議上蓋章)。出席董事是必須要簽字的。
另外,股東會決議不一定有效。根據《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4》,股東大會決議在有效之外,還有無效、可撤銷和不成立三種情況。
1、無效的情形有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2、可撤銷的情形有召開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表決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
3、不成立的情形有未決議事項、未表決事項,出席人數和表決結果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