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2個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嗎謝謝
1、注冊資金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2個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可以分期出資
2、股東承擔責任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需要2個以上股東,承擔企業有限責任,股東、法人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3、權力機構設置: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個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設股東會。
4、成立條件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需滿足最低注冊資金;
二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⑵ 兩個股東的股東會議決議權問題
這要看你們約定的股權比例。
如果你的股權比例超過了三分之二,那麼什麼事都是你說了算。
如果你的比例在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間,那麼一般事項你說了算,但是重大事項:比如修改章程什麼的,按公司法還是要經過他同意。畢竟他也投入不少,他的權利還是要保證的。
如果你的股權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二而又想任何事完全掌握在你手裡的話,建議在章程之處另簽一份合作協議,規定即使是重大事項他也要按你的決定。
⑶ 只有兩個股東、一個不參加股東會、股東會有效嗎
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有可能影響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對待: 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權是怎樣規定的,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每個股東都具有相同的表決權。 另外還要看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表決權是如何規定的,是按照資本多數決還是股東人數多數決,也就是說章程的規定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約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相同。如果是資本多數決,那麼有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就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是人數多數決,僅僅一個股東不參加股東會並不一定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通過。 如果出現極端情況,也就是說,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且章程規定,股東大會表決權須經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話,如果到會股東表決權達不到章程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就可能無效。 出現此類極端情況,也即出現公司僵局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仍會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你們其他股東,作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上述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當然這是最次的解決辦法,最好還是協商解決此類糾紛,以更好地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⑷ 股東有幾個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人以上,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證監會核准上市後股東人數沒有上限。
⑸ 如何變更公司股東
變更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5)二更股東擴展閱讀:
方式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
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
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
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
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