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的出資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❷ 簡述公司股東有關出資的有關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築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產權。工業產權是一個內容非常廣泛的概念,抽象地說,凡是可用於各種生產經營的行為的,能夠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並能創造利潤的智力創作成果,都屬於工業產權。但嚴格來說,只有那些經過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並在一定時間內和地域內所獨占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利(也包括基於該財產權利所產生的人身權利),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工業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這些工業產權,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取得。工業產權在法律上屬於無形財產。
(4)非專利技術。確切地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一種無形財產。人們習慣中又將其稱作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但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往往難以嚴格定義,就非專利技術而言,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技術;二是雖然符合專利法保護的條件,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三是經過申請末被授予專利權,但尚未被公眾知曉的技術。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除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單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該限期內,使用人有權將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資,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便應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國家或集體的手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外的股東只能以貨幣方式出資,而不能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出資。
股東出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人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或者使用權的手續。這的手續是指過戶手續,比如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所有權的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是,國家對於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交納出資後,必須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❸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是貨幣嗎
兩個規定表示兩件事情。
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這個重點講的是首次,資本可以分批到位,投資可以是現金貨幣,也可以是其它形式,如廠房、設備、生產資料等。
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30%,重點在於貨幣,就是分批到位的最終結果,資本投入中貨幣的比例不得低於30%。
如 A ,B 二個股東注冊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各50%;
首次投入,A 提供了原料價值100萬,B提供了租用廠房,租金100萬。則首次注資已經符合要求。
當然實際上運作需要貨幣,
❹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從條文
應該理解為全體股東只要出夠注冊資本的20%即可。
但是,現在理解這個已經沒什麼意義了。
從2014年3月1日開始,上面那個發條已經取消。
也就是說,股東可以自己決定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公司法不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