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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選舉董事的累積投票制

發布時間:2021-06-12 16:05:20

1. 請問公司法中股東累積投票制怎麼理解啊

你好。累積投票制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時的表決權制度。
股東大會選版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權,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如擬選舉的董事為3人,則表決權會放大三倍。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
目的就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選舉,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
從理論上講,累積投票制有利於提高小股東的發言權,前提必須是小股東持有或者合計持有一定數量的表決權。若小股東持股數量過低在持股比例上與大股東相差懸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動,累積投票制將難以充分地發揮其作用。

2.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此種選舉方法,系借鑒美國國會議員選舉中的比例代表制。優點在於有效地保護小股東利益,給他們提供了選任自己信任的人參加公司管理的機會,避免大股東對董事會的壟斷。缺點在於,計算方法麻煩,由此選任出的董事容易造成天生的派系對立。
再舉個例子: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但若採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0×5=50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並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隻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

3. 某股份公司有1000股,其中某大股東佔70%,其餘股東佔30%。如公司擬選3名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

實際上表決權票數是1000*3=3000票,90%通過,2700票。詳見下面介紹。

累積投票制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

目的
累積投票制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按這種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於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
方式
投票時,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

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獨特作用在於:
1、它通過投票數的累積計算,擴大了股東的表決權的數量。
2、它通過限製表決權的重復使用,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
累積投票制的表決權
累積投票權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投票表決一些重要事項時,實踐中主要是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給予全體股東的一種與表決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項所不同的特別表決權利,這種權利的特別之處主要表現在:表決權的數額。
在實行累積投票時,股東的表決權票數是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與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乘積計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計算。簡單地說,股東的表決權票數等於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乘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舉個例子: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但若採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0×5=50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並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隻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
計算公式
可得席位數Y=股份比例a*總股份數S*(席位數N+1)/(總股份數S+1/席位數N+1)
即 Y=aS(N+1)/(S+1/N+1)
依前例,可得席位數 Y=0.49*1000(5+1)/(1000+1/5+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個席位中的2個。

4. 論述累積投票制

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積投票制含義: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為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的作用:該制度旨在使董(監)事會中權利達到平衡,以彌補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中小股東的代言人進入董(監)事會提供保障,從而起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作用。

5. 累積投票制的性質特點

累積投票權是一種表決權。它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投票表決一些重要事項時,實踐中主要是在選舉董事或監事時,給予全體股東的一種與表決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項所不同的特別表決權利。
特 點
這種權利的特別之處主要表現在:表決權的數額。
在實行累積投票時,股東的表決權票數是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與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乘積計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計算。簡單地說,股東的表決權票數等於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乘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舉個例子: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但若採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0×5=50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並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隻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積投票權計算公式:
可得席位數Y=股份比例a*總股份數S*(席位數N+1)/(總股份數S+1/席位數N+1)
即 Y=aS(N+1)/(S+1/N+1)
依前例,可得席位數 Y=0.49*1000(5+1)/(1000+1/5+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個席位中的2個。
累積投票制與直線投票制之比較與累積投票制相對應的概念是直線投票制(Straight VotingSystem),又稱非累積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稱聯選投票制。所謂直線投票制,就是股東將自己的選票平均地投給自己的候選人。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採用直線投票的方式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公司選舉董事時,直線投票制是原則,累積投票制屬例外。
作為傳統的投票方式,直線投票制的操作極為簡便易行,但其缺點亦顯而易見,即大股東囊括所有席位,小股東一無所獲。舉例而言:
假設某公司有兩位股東,A股東佔70%(70股)的股份,B股東佔30%(30股),公司章程規定設5位董事。若採取直線投票制,A股東提名的5位候選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東提名的候選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此情況,B的候選人將無一入選董事會。盡管從表面上看來,這種選舉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資本多數決」原則。但是,採取直線投票制的最大問題在於持股較多的股東有可能囊括董事會的所有席位,這存在明顯的不合理。而累計投票制則對其作了改進,每一股都可代表一個表決權,從理論上來說,A股東可以促成3名候選人當選,B股東則有2名。此時A有350張選票(70乘5),B有150(30乘5)。假如B足夠聰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選董事會。在B將150張選票都投給自己的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A是無法阻止B的候選人入選的。A必須十分小心的使用自己的350張選票才能確保自己的4位候選人當選。如果A不能明智地使用選票,他很可能只能保證自己的3位候選人或者更少的人入選。下表能夠清楚地反應這一情況: A股東的候選人(350票) B股東的候選人(150票) Agatha Bernice 150 50 Arthur Bertrand 150 50 Alexis Beatrice 20 50 Andrew 20 Astor 10 前五位得票最高者依次為Agatha, Arthur, Bernice, Bertrand, Beatrice。在此情況下,B股東的3位候選人將全部當選,而A股東盡管擁有70%的股份,但僅有兩位候選人入選董事會。
正是因為直線投票制本身的不合理性,累積投票制在政治競選中一經出現,即引起了公司法學者的濃厚興趣,並被迅速移植到公司董事的選舉之中,成為一種與直線投票制相並行的新興選舉方式。可見,累積投票制是直線投票制的一種修正,其意旨在於能夠增加中小股東的候選人當選公司董事的機會,而不至於使董事會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 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獨特作用在於:
1、它通過投票數的累積計算,擴大了股東的表決權的數量。累積投票制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按這種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於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
2、它通過限製表決權的重復使用,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投票時,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 從制度本身看,累積投票權制度雖為擴大小股東的發言權提供了相應保證,但這種保證仍以小股東持有或者合計持有一定數量的表決權為條件。若小股東持股數量過低在持股比例上與大股東相差懸殊太大或者不能有效地一致行動,累積投票制將難以充分地發揮其作用。如果上例中大股東持有或者控制的表決權達到了85%,則即使其餘股東都聯合起來也仍然無法通過累積投票制選出自己中意的董(監)事;又或大股東持股60%,二、三股東分別持股6%和 4%,其餘30%的股份由人數眾多的小股東分散持有,考慮到小股東對一致行動的冷漠態度及其成本,通常情況下選舉結果也是如此。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從累積投票制中獲益的往往是持股僅次於大股東的股東們,如上例中的二股東和聯合行動的三股東與四股東。
另外,累積投票製作用的發揮還受制於擬選出的董(監)事人數。從理論上講,在大小股東充分博弈的情況下,根據累積投票制選舉一名董(監)事所需要的最低表決權數(X)與參加投票的總表決權數(S)成正比,與擬選出的董(監)事人數(D)成反比,即X=S/(D+1)+1 。

6. 股份有限公司在選舉董事時,表決權的至少多少票才能成為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當選舉的董事超過2人時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的表決權為普通表決權,即超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半。

求採納

7. 直接投票制和累積投票制的區別

一、方式不同:

1、直接投票制:

按一股一票原則直接進行的投票。

2、累積投票制:

實行每個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決權的股份數與被選人數的乘積來進行投票。

二、特點不同:

1、直接投票制:

股東只能將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決票數一次性直接投在這些決議上。

2、累積投票制:

選舉者可以將這一定數的權利進行集中或分散投票。

(7)股份公司選舉董事的累積投票制擴展閱讀

在實行累積投票時,股東的表決權票數是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與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乘積計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計算。簡單地說,股東的表決權票數等於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數乘所選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而在直接投票制中,由於在選舉公司的董事、監事過程中,候選人只需獲得簡單多數 (即超過50%) 的票數就可當選,所以,在直接投票制下,大股東可利用股份數量多的優勢,使自己的候選人比較容易地入選。

8. 公司法問題:什麼是累積投票制具體說下,拜求答案~~

累積投票制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

舉個例子: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但若採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0×5=50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的原理,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並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隻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採取累積投票制度確實可以緩沖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產生的對公司的控制,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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