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躍集團有哪些業績
你可以上網對他們企業進行一個詳細的了解。
Ⅱ 中躍建設集團安徽有限公司怎麼樣
中躍建設集團安徽有限公司是2017-10-25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望江西路203號金色名郡1號綜合樓2227。
中躍建設集團安徽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40100MA2Q3GXG5A,企業法人李電武,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中躍建設集團安徽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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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躍集團唐躍各人簡介
貴公司是不是在武漢市黃陂區姚集鎮有項目(武大高速),有人拿貴公司執照在當地騙人,先付三百萬給貴公司再簽合同。
Ⅳ 中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國企嗎還是央企
是私企。中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於2008年12月23日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唐躍,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建築工程(按資質證書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等。
中躍建設集團始建於1962年,後經2008年重新更名,是一家集房屋建設,房產開發及礦業,金融等多種經營於一體的綜合型大型企業,集團注冊資金20億元,總資產1220多億元,是全國建築業龍頭企業。
集團擁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專業承包,鋼結構專業承包,公路工程施工專業承包,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園林古建築專業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城市與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建築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共十項施工資質。
Ⅳ 中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律糾紛是怎樣的
中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臨清恆中清園項目部負責人吳強,其對與王院靈簽訂的合同、收取保證金的事實及劉曉宇所寫保證書均予以認可,其稱劉曉宇系項目部管理人員,其稱因開發商終止合同,其項目部沒有承建該一期工程,(故)也沒有履行與王院靈簽訂的合同,同意返還王院靈的10萬元保證金。
1、原告王院靈與被告中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8月4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6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原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尹雪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王院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0萬元,後變更訴訟請求為返還保證金10萬元,並賠償損失及違約金2萬元;2.本案訴訟費及實際支出費用由被告承擔。
4、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於2015年10月20日簽訂水電安裝工程合同,簽訂合同後,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納保證金10萬元,後被告未履行合同,2016年4月11日原、被告協商,雙方約定於2016年5月底退還保證金,現種種借口不予退還,同時給原告造成租房等損失,為此訴至法院。
(5)中躍集團董事長擴展閱讀: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
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