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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守制度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6-18 23:22:43

⑴ 公司股東不按規則行事怎麼辦

首先,公司股東不按什麼規則辦事?如果是證監會明令寫出來的規則,那好辦,直接向證監會投訴就OK了。但很多情況是公司股東沒有按照「我們」認為的規則辦事,這就難辦了,因為「我們」的規則不見得是真正的規則,就像公路上靠右行駛是我們的規則,但英國人沒必要遵守,人家的規則是靠左行駛。所以,首先請弄明白自己說的規則是不是投資游戲中真正的規則。
第二,分析問題時如果能夠調整角度,讓自己也站在股東(事實上,這個問題通常也是股東提出來的,哪怕是只有100股的小股東,但仍然可以叫股東,只不過人們過於注意股票價格而忘記了這一點)的角度去看問題,也許會得到不同的結論。
最後,投資本就是一場智慧與人性的展現,它可以幫你更清楚的看懂人和事。至少個人認為,這也是收獲。

⑵ 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不遵守財務管理制度股東怎麼辦

召開懂事會,責令相關人員整改。

⑶ 股東未按約定的期限出資,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

1、向公司補足出資;

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關於非貨幣出資不足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出資,而且非貨幣出資的數額可高達注冊資本的70%,但是非貨幣出資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非足額出資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

1、補繳差額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並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2、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在學理上,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並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根據公司規定,只要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就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唯一條件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而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主觀過錯。

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的,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排除。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責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這些規定意味著在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具人合與資合特徵的商事組織設立的過程中,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接受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並履行相應的驗資程序和檢查驗資報告,

因此他們有義務保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靠性,同時他們是最有可能發現非貨幣財產作價不實的情況。

(3)股東不守制度怎麼辦擴展閱讀:

股東出資責任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後果,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公司成立之前,屬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已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可採取違約救濟手段,並就其自身遭受的損失向未交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賠償。

在公司成立之後,則同時構成公司法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有權向其追究責任。公司法學理一般將股東的出資責任分為出資違約責任和資本充實責任。

(一)出資違約責任

從各國公司立法看,對股東出資違約責任的追究可以採取的救濟手段主要有:

1. 追繳出資。即公司對違反出資義務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東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追繳,股東如仍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有權請求強制履行。追繳出資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它常用於非貨幣出資的情形。

2. 催告失權。又稱失權程序,是指公司對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其所認購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種失權是當然失權,已失權之認股人即使其後交納了股款,也不能恢復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認股人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作用。

3. 損害賠償。股東的出資義務是一種債的義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由於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導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況下,違約的股東應向其他守約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損害賠償是可以和其他救濟手段並用的一種救濟方式,當其他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時,公司或其他守約股東仍可要求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資本充實責任

在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法亦規定了資本充實責任,發起人既要對自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承擔出資責任,又要對公司資本的充實相互承擔出資擔保責任,

通過在公司發起人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督促、相互約束的出資擔保關系,達到資本充實的目的。資本充實責任具體可分為:

1. 認購擔保責任。即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份的,如果其發行股份未被認購或認購後又取消的,則應由發起人共同認購。

2. 繳納擔保責任。亦稱出資擔保責任,即股東雖認購股份但未繳納股款或交付非現金出資標的,應由發起人承擔連帶繳納股款或未交付非現金出資財產價額的義務。

公司發起人履行繳納擔保責任後,除非公司已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採取了失權程序的救濟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為履行部分的股權,而只能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追償權。

3. 差額填補責任。在公司成立時,如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時,發起人應對不足的差額部分承擔連帶填補責任。履行差額填補責任的發起人可向出資不實的股東行使求償權。

⑷ 公司由CEO說了算、如何保護股東的權利不受侵犯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東應保留書面請求查閱會計賬簿的證據,公司十五日內不予答復的即可啟動訴訟程序。當公司以「合理根據」予以拒絕正當目的的查閱時,股東在歷經拒絕前置後即可啟動訴訟救濟,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對此請求,從訴的類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專門設置了「股東知情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 (2)對於如何列當事人這一問題,權利受侵犯的股東自然是原告,公司應列為適格的被告,如將實際控制的大股東或實際管理人作為獨立訴訟主體,不符合訴訟原理。判決的效力及於公司,而非大股東、董事等。當然查賬並非最終目的,實現查賬後,股東可以具體作出自己的選擇。 (2)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這就使得會計賬簿造假很難。 (3)公司的每年利潤情況可以通過查詢工商檔案中的年檢資料獲得(當然,公司做假帳的可能性較大),如公司不能反證年檢資料中的情況不符合真實情況,年檢情況中的審計報告即可成為原告主張分紅權的有力證據。 二、公司盈餘分配訴訟(股東分紅權) 1、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股東分紅權利】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作為訴訟案件,律師應當根據股東要求盈餘分配的具體案情決定訴訟策略。1、公司盈餘分配方案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會提出並由股東(大)會通過,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則屬於公司自治和規定自治的范疇。如果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通過,而公司不予執行,則股東完全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履行給付。2、公司盈餘分配方案未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問題屬於自治范疇,若未經股東會通過分紅方案,這時律師幫助起訴時要慎重審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條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符合股東平等原則。若不符合三條件,則股東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分派股利,此訴屬於給付之訴。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專設「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3、第一百六十七條 【法定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 召開股東大會 1、 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操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訴訟請求示範: 判令被告立即召開股東大會,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各股東,告知開會的具體時間、地點;責令被告召開股東大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股東行使退股權 1、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股權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股東退股應滿足三大法定情形:(一)長期不分紅,(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東有證據證實自己對決議投反對票,即可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合理價格的退股訴訟。對合理價格的確定問題,退股股東可以請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股東退股之時的凈資產。依據凈資產和退股股東所持股比例,就可計算出價格。 五、小股東對抗大股東的殺手鐧:解散公司請求權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股東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資格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條件,關鍵要看證據材料是否能夠充分證明相關法律事實。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請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必須舉出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條件,否則將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從維護股東權益角度出發,建議股東應有意識地搜集與公司、其他股東相關的法律文件,並為己方的法律行為保留相關證據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東發出請求、通知時應以郵寄書面文件的形式進行,並索取郵寄憑證)。 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保全公司財產或作相關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條至關重要,保全公司財產或證據可以防止相關財產、證據被轉移、隱匿,毀滅,以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及保證法院裁判能得到實現。謝恆律師提示,由於申請保全時要向法院提供相當於被保全財產價值的擔保及與財產、證據相關的線索,提取訴訟的股東應提前做好准備。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只能被列為第三人。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須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法院認定解散較為困難,但從解決問題從發,逼迫大股東讓步來說,確實是一種殺手鐧。 六、大股東惡意罷免或無理阻撓中小股東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1、法律依據 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權利限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操作中注意事項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大股東惡意罷免或無理阻撓中小股東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系控制股東違反了誠信義務,但公司法沒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目前可以採取以上的退股權、要求召開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行使解散公司請求權等來制約控股股東的權利。

⑸ 《公司法》對股東不得濫用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股東不守制度怎麼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⑹ 有人不遵守公司制度怎麼辦

一提到老員工的管理問題,腦海中總浮現這樣的印象:「說不得」,「積極性不高」,「倚老賣老」,「混日子」等等。總之,老員工不好管。
老員工是企業的重要資源和核心力量,往往在企業身居要位,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號召力。當元老級員工的言行舉止違背了企業的規章制度、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發展時,那麼領導者就需要及時予以提醒,對其言行做出有效的制止和約束,使其回歸到正常的軌道上來。

老員工管理的5個方法
一、出於公心,全局心態
一些元老級員工因為個人利益未完全得到滿足,在企業內部傳播消極思想、散漫情緒,甚至仗著自己老資格,公然對抗領導,漠視新人,侵犯同事。如同壞蘋果法則一樣,對於元老級員工違抗企業制度、損害企業利益、觸犯企業形象、破壞企業團結的言行舉止,領導者若不及時予以警示,則其會肆無忌憚、變本加厲,最終「劫持」領導,「踩踏」制度,「架空」管理,甚至危及企業整體發展。
領導者管理老員工首先要師出有名,必須堅持一片公心、堅守一份職責,而非出於個人私心和偏見。只有在為了企業的發展、為了員工的利益,從全局的角度來對待時,領導者對元老級員工的敲打才能理直氣壯、底氣十足,才能讓其心服口服、無可辯駁。

二、客觀具體,抓住要害
領導者若管理老員工是一時興起、毫無准備,漫無目的、隨心所欲,則必然會喪失談話主動權和管控權,導致事倍功半、適得其反。
所以,領導者必須要前提要以制度為框架,以事實為准繩,針對具體事項和問題,准確、客觀。要就事論事,對事不對人,一針見血地指出其問題與錯誤,不翻陳年老賬,不全盤否定,不借題發揮。

三、分清場合,擇地批評
批評老員工,選擇地方場合非常重要。不同的地點環境,所達到的敲打效果是千差萬別的。在敲打他們時,要念其勞苦功高,照顧其自尊心,慎重選擇場合地點,切忌不分場合環境,使其難堪,導致敲打結果不盡如人

⑺ 公司股東不作為如何處理

不清楚你的股東是否為全職來做這件事情。在創業過程中兼職合夥人拿出一部分回時間一部分的精力來答投入到你這個項目裡面去,而並非全身心的投入。 對方的不作為就會引起很多的潛在風險,也有可能會導致項目走向失敗。
你有提到注冊公司的時候股權佔比一位是51%一位是49%,我理解是對方就是你的工商注冊股東。那麼對方就可以直接實現作為股東的權利,當然也可以直接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
現在你給出的這部分股權,如果要從他那拿回來就很容易會出現障礙。具體的解決方案還是建議進行一次深入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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