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全部質押,仍是實際控制人。如果股票價格下跌,導致持股面臨強制平倉風險,則可能會導致實際控制人變更。
② 空港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哪些機構
抄空港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是:北京天竺空港經濟開發公司。
持有的機構是: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歐盛世成長分級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歐永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工商銀行-廣發聚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諾安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公司前10大股東是:(截止2015年12月8日)
北京天竺空港經濟開發公司:占流通股比例:58.71%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歐盛世成長分級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占流通股比例:1.36%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歐永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占流通股比例:1.24%
中國工商銀行-廣發聚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占流通股比例:0.96%
王洪娟:占流通股比例:0.91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諾安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占流通股比例:0.75%
李吉軍:占流通股比例:0.46%
北京華大基因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占流通股比例:0.30%
賈珍珍:占流通股比例:0.28%
孫曉光:占流通股比例:0.27%。
③ 中小板上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哪些期間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報告公來告自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期間。
④ 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進行信息披露
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增加或者減少比例達到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⑤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實際控制人、股東成立合夥公司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的兩種主要形式,有它們的共同點,也有不同點。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⑥ 新三板 核心員工持股 有沒有限售
需要看持股比例,新三板項目中,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限售要求,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8條的規定及股轉系統的實際操作標准,需要區別對待:
1、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的(根據出資比例及是否擔任GP、合夥協議具體約定等實質判斷是否能控制持股平台)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持股平台
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應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該類有限合夥整體限售,而非僅針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而且該持股平台所持有的股份應單獨遵循兩年三批次,而不是計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有的所有股份,比如持股平台持有掛牌公司5%的股份,那麼掛牌時持股平台的解限售數量應當為5%*1/3*股份總數;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控制持股平台
如不符合其他情況,該持股平台無需遵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售要求,沒有法定限售限制。
2、沒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的
(1)如果該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參考有「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的」的情形。
(2)如果該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並非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
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做出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的除外)。
⑦ 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7)股份小可以做實際控制人嗎擴展閱讀: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
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
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⑧ 魯南制葯集團股份實際控制人
趙龍為最大股東,美國華裔魏新民為第二大股東,前二大股東持股都20%多,不回過都不參與魯答南制葯經營,現在魯南實際控制人為趙總生前所託之人張貴民,現為魯南制葯董事長,張總目前正在競選區人大代表,以前趙總連年是全國人大代表。
⑨ 什麼是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上市公司的股東公告只到是第一大股東這一層次,具體第一大股東被誰控股、控股方的背景如何則難以知曉。
實際控制人一般是指是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⑩ 為什麼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受公司章程約束
1、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規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當初產生代持股份的現象主要是在改制時突破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規定,幫助職工擁有單位股份,故而採取了「職工持股會」類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
3、有的公司有一個內部的《公司章程》,將代持情況進行了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如果公司章程裡面沒有對股份代持進行說明,那麼實際控制人就相當於外部人員,不受公司章程約束。
但是只要實際控制人在公司擔任高管職務,那麼他就會受公司章程約束,如果是普通員工身份,則不受約束。
如果沒類似《公司章程》的,.那麼光有「股份代協議」是不夠的,應該還要有股份轉讓協議,並經其他股東認可,那麼按隱名股東的司法解釋,應該也是有效的。
(10)股份小可以做實際控制人嗎擴展閱讀:
公司實際控制人認定原則:
實際控制人的規定散見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文件。歸結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