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權益
他沒有權利逼你退股,可以收集證據起訴此人,或者要求公司回購你的股份。如有需要歡迎聯系我。
600626申達股份,金叉向上,趨勢向好;國企劃撥股份對上市公司是重大利好,是國企改革,是紅利轉送,是利益輸送。。。
C. 國有股權無償劃轉的意義
這個是在上級來管理部門的干源預下,根據後期發展的需要大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第一第二大股東的股份劃轉給第三大股東後,原有分散的股份就高度集中了,同時減少了二個股東的干預和中間環節,有關的經營方案和項目管理運作的決策就會更為順暢了,這是有利於上市公司下一步的發展和業務開拓,應該是好事的;至於會不會是做資產注入的准備就不好說了,那要看航天電器的經營和業務開展的需要來定的。
D. 對公司劃轉股權出去給國資委又劃拔給財政廳肖息算利空嗎
上市公司劃轉股權出去給國資委又劃拔給財政廳消息不但不算利空,還是利好消息。這回是國有企業為了充實社保答基金而採取的政策措施,將部分優質的國有資產產權劃轉給社保基金,由財政廳辦理劃轉手續。這說明這部分國有資產盈利能力強,可以實現保值增值,實現對股東的較大的回報。對於上市公司是充分的肯定。
E. 股東侵害另一股東股東利益
中小股東作為公司股東,其個人利益與公司總體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是一致的,但是,因為中小股東一般都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且無法對公司的決策起決定性的作用,因此,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法律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權益。 一、在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時,股東可行行如下權利 依、依法行使知情權 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三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股東查閱到這些資料後,如果經過分析後認為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則可以根據《公司法》第貳貳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 股東如果認為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中小股東如果認為有此必要的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三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後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內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當公司侵犯股東的知情權時,該股東即可以原告的名義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侵犯股東知情權的人在實踐中多為控股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以在起訴時應將公司和他們作為共同被告,並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貳、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中小股東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或者在中小股東認為有召開臨時股東會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四0條和第四依條的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當然,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應當根據《公司法》第四貳條的規定,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並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免因程序問題而前功盡棄。 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漆貳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當中小股東與公司發生利益沖突時、或者認為公司前途不好時,自己不願意再作該公司股東時,就可以通過轉讓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來結束與該公司的關系,並以此方式實現自己的財產權。 根據該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除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根據這一規定,當一股東決定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其他股東要麼同意,要麼購買,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四、行使優先購買權 這是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享有的一項權利。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來行使自己的這一權利。 當公司部分股東根據《公司法》第漆貳條、漆三條的規定轉讓其股權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如果你想繼續作該公司的股東,並想提高持股份額時,應當及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股東沒有行使這一權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額,最起碼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權,不至於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額降低。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漆5條的規定,當出現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這些情況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依50條、第依5貳條、第依5三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述行為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中國、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漆、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依吧三條的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二、在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時 依、依法行使知情權 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貳、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依0貳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當然符合這一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也需要根據《公司法》第依0三條的規定,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且,根據《公司法》第依依依條的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也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符合條件的中小股東也應當充分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提案權 根據《公司法》第依0三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四、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計投票是一種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數股東也能對董事會施加影響。如果允許累計投票,那麼用准備推選的董事會成員數,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權的普通股股票,等於股東擁有的所有有投票權的股票票數。這些股票票數可全部去選一個或多個董事候選人。 現行公司法確立的股東的累積投票權,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緩沖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產生的對公司的控制,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發言權,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是小股東直接行使投票權所無法比擬的。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第依0漆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中國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中國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陸、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除《公司法》依四貳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漆、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陸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吧、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除上述權利外,《公司法》尚賦予了股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權利,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拿起法律賦予的武器,積極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F. 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
(1)中小抄股東不主動行使法律襲所賦予的權利,如真正意義上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很少,很多不合理的議案就是在他們的漠視中得以全票通過;
(2)中小股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認為上市公司的經營與自己無關,其跟庄的思路使得他們將投資損失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而與莊家操縱股價無關,與公司經營管理無關;
(3)不懂得如何維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機制難以有效行使。
G. 國有資產無償劃撥,怎樣做賬務處理
1、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收到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加上包裝費、運雜費等,作為調入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
貸:資本公積——無償調入固定資產(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
銀行存款(按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等)
2、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按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
累計折舊(按已提折舊額)
貸: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原價)
3、根據企業會計制度(2001)的有關規定,按規定無償調入或調出固定資產的企業,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設置「無償調入固定資產」、「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7)國資委劃撥股份侵害股東權益擴展閱讀:
會計准則所規定的可計入資本公積的貸項有四個內容:資本(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資本折算差額。
資本溢價是公司發行權益債券價格超出所有者權益的部分,股本溢價是公司發行股票的價格超出票面價格的部分,其他資本公積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凈利潤以外的變動。
資產評估增值是按法定要求對企業資產進行重新估價時,重估價高於資產的賬面凈值的部分(參見資產評估)。資本折算差額是外幣資本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差額。
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資本公積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轉增資本。我國有不少上市公司均有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增發股票的實例。
資本公積從本質上講屬於投入資本的范疇,由於我國採用注冊資本制度等原因導致了資本公積的產生。《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轉增資本,即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
雖然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並不能導致所有者權益總額的增加,但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一方面可以改變企業投入資本結構,體現企業穩健、持續發展的潛力;
另一方面,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會增加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從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進而激活股價,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資本的流動性。
此外,對於債權人來說,實收資本是所有者權益最本質的體現,是其考慮投資風險的重要影響因素。所以,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資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債權人的信貸決策。
H. 公司股東將股份拿去質押會侵犯其他股東的權益嗎
法律問題:我是一家民營企業的法人,佔有40%的股份,公司另一個股東佔有專60%的股份屬,他把60%股份拿去股權質押,我的利益會受到什麼損害,有什麼風險。希望得到一個風險的分析(律師呼叫中心邀請肇慶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趙律師:他不履約的,他的股權可能易主,從而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經營理念不一,會對公司的長期發展有影響。 王律師:其擁有的70%股權,可能會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被變現、出賣,你享有優先購買權,如不購買就可能被第三人認購。第三人取得公司的控制權。 相關知識——什麼是少數股東權益? 少數股東權益簡稱少數股權,是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在子公司中的權益,表示其他投資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擁有的份額。 在控股合並形式下,子公司股東權益中未被母公司持有部分。在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子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屬於母公司所有,即多數股權,其餘部分仍屬外界其他股東所有,由於後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不足半數,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故被稱為少數股權。
I. 國有資產授讓股份的問題。
(一)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並公開信息,競價轉讓。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行協議轉讓的,對受讓主體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確定、受讓股權比例等進行公示。
(二)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三)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方協商,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過一年,並且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凡轉讓國有產權的,一律不得採取一定比例的優惠。
(四)國有企業採取產權轉讓方式改制的,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和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等,按規定核准後,經市國資委批准,從產權轉讓收入專戶中支付。
J.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東向第三人公司返還其受侵佔資金189.44萬余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法官還首次在判決中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修訂後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從權利人知曉利益受侵害之時起算,從而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分別佔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訴。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某與科技公司及其他兩位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共同對智能卡公司進行清算。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淀區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認為科技公司佔用智能卡公司資金170萬元,且智能卡公司因違規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萬余元應從責任人科技公司處收回。
另,2002年10月,會計師事務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東委託,對智能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核實,發現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資款轉付科技公司170萬元,形成其他應收款。林某在得知該情況後,於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妥善解決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被抽逃等事宜。
訴訟中科技公司辯稱,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發現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萬元的問題,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現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類型為股東代表訴訟,針對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而這種侵犯利益行為的主體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股東應屬此列。由於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幾位股東對其進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訴權。該公司的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損害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已無實際意義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組也未成立,足以說明通過智能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無法實現該公司的權益救濟。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林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為智能卡公司請求利益保護,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之前,尚無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的明確規定,林某尚無法定之訴權,因而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賦予股東起訴權。林某起訴之日,在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日之後,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科技公司非法佔用智能卡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及違規支出194 465.90元的行為給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給付1 894 465.9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