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當公司的股東侵犯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應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
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能夠保證正常經營,或者能夠扭虧為盈,大股東會內好好經營的,不會特意容作出損壞債權人的利益的。反之,如果大股東對公司沒有信心,他可能就會去盡量貸款等,然後秘密的,合法而不合理的,轉移給他相關聯的公司,或者把本公司的很多資產轉移走。這樣,這個上市公司負債也越大,公司的資產越少,破產清理時,債權人平均獲得的補償就越少。
防範措施:通過上面說的,公司的大的資產移動或者小的資產連續移動,債權人就要注意了,必要時可以通過法院凍結。
希望採納
❷ 法定代表人兼大股東是否要承擔公司的債務
您好。
關於股東是否要承擔公司債務。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在該公司認繳的股本金額作為承擔責任的上限。如果股東已經實際繳納全部的股本金並且完成相關手續,那麼股東就已經履行完畢自己的出資義務,不再對公司債務承擔其他責任。如果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全部股本金,那麼應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擔公司的債務。根據《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以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原則上,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其行為應屬職務行為,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僅為大致解答,如需進一步咨詢,煩請移步私信。
❸ 法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私利,犧牲公司利益,股東會70%股份可以罷免法人資格嗎
依據公司章程。
公司更換法人以及其它重要人事變動要依據公司章程。
一般公司在注冊的時候都要有公司章程,股東投資協議等重要文件。
如果公司經營者違反章程,損害投資者利益,可以依據規定可以罷免,如果涉嫌違反法律,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❹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不付利息,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哪一條謝謝!
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❺ 債權人與股東的利益沖突表現有哪些呀可以具體點么
董事會是從股東中選取出來的,一般都是大股東,對於公司運作,小股東希望多分紅有快錢拿,可是大股東希望提升整個公司的價值,在某些方面這是有利益沖突的;經理人是受聘負責經營公司,他的薪水跟他所能控制的公司收益之間不平衡,會造成利益沖突,比如,如果他的薪水直接與公司利潤掛鉤,那麼他會努力將報表做好看,如果不是,他就想辦法中飽私囊;債權人是在清算中先於股東拿到錢的,但是他們不能分的公司盈利,因此他們不希望公司用自己的錢去為股東們賺進大額利潤,這是他們與股東間的利益沖突。
❻ 股東權益與債權人權益有什麼區別
一、債權人權益
權益是指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是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看,就是企業將來應歸還債權人的債務,會計上稱之為負債。
債權人權益是債權人要求到期償還資產本息的權利,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業利潤的權利。企業對債權人和所有者分別承擔著不同的經濟責任,在會計上有必要對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分別進行核算,因此資產與權益的數量關系應進一步用下列公式表示: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上述等式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這一等式是設置賬戶、復式記賬、設定和編制資產負債表的理論依據。
二、股東權益與債權人權益的區別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全部資產有兩個來源,一是自有資金,即所有者權益;二是借入資金,即債權人權益。
所有者權益和債權人權益都是公司資金來源的途徑,它們都是公司資金的所有者,目的都是希望能夠從與公司的交易中獲得收益。
但是公司債權人和公司股東又是兩種性質不同、權利義務有別、法律地位迥異的利益主體。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具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債權人則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約法上的一種請求權人,他們除了依據與公司的契約上所規定的權利之外,對於公司的事務不得享有更多的權利。具體而言,股東權益和債權人權益的差別主要體現在:
1、股東權益與債權人權益在公司經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債權人與公司之間只是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他們無權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我們可以將債權人權益稱為「不參與權益」。而股東憑借其所擁有的權益可以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間接進行經營管理,我們可以將股東權益稱為「參與權益」。
2、股東權益和債權人權益各自承擔的風險不同。
從財產求償權來看,債權人權益優先於股東權益。債權人權益是以公司全部資產為要求對象的,而股東權益是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凈資產的所有權,是一種剩餘權益。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解散清算過程中,債權人權益也排在所有者權益之前。與風險承擔相吻合,債權人權益要求的報酬率一般低於股東權益要求的報酬率。不管公司經營狀況如何,債權人的權益報酬率是相對穩定的,除非公司資不抵債。而所有者權益的報酬率則隨著公司經營業績的變化而變化:當公司經營業績好時,所有者權益的報酬率就高,反之則低或者為零,甚至會損失初始的投入資本。
3、兩種權益的償還期限不同。
股東權益在公司經營期內除依法轉讓外不得抽回資金,股東權益只有在清算後尚存剩餘財產時才有可能補償投入資本。而債權人權益有確定的償付日期,公司到期必須足額償付利息和本金,否則將面臨破產清算的風險。
❼ 公司未分配的利潤能否認定為到期債權進行執行
1、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在該股東成為被執行人後,如其入股公司經審計有未分配利潤,且該股東利用其大股東優勢地位長期不召開股東會對該利潤予以分配,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法院應對該股東依其投資比例享有的利潤予以強制執行。
2、作為股東的被執行人,具有因出資而取得的、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利益的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其到期收益和凍結其預期收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第51條之規定。且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不同於市場交易的民事行為。異議人以公司對其利潤未分配,或公司以未分配利潤屬於公司所有,或以司法干預公司自治為由提起執行異議,規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投資權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異議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附:《關於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第51條:
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❽ 股東可以控告股東職務侵佔嗎
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