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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會議

發布時間:2021-06-28 13:43:48

A.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需要做好哪些組織准備工作

一、會議地點、時間、行程等。
1、會議的地點(一般選擇入住酒店,預定)。
2、會議的時間、時期(以便安排行程)

3、會議的行程安排(落實到人,有演講部分,須落實到人)
4、交通工具選用。
5、會場布置效果(還有座位的安排)。
6、住宿吃喝安排。
7、會務費用預算。
注意:會議地點先要去踩點一下。有一個詳細的計劃書(把每個細節都列在內,從邀請函到行程安排,從負責人到費用支出等等)
二、參會人員

參會人員:董事長、董事、必要時有上級公司領導;列席:監事會成員;主持人;公司財務主管;會議記錄人等。
參加董事會的除了公司董事以外,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應列席會議。董事會秘書應做好會議記錄和決議起草,會後請全體董事在會議紀要和決議上簽字。

三、會議前、會議過程中所需的:
1、材料封面;2、會議通知,注意提前時間,書面、公告;3、通知回執;4、會議議程;5、簽到冊;6、主持詞;7、會議議案;8、會議表決票;9、審議結果統計表;10、會議記錄;11、會議決議;12、授權委託書;13、各項審議議案等。
四、開董事會前需要准備的文件:
1、經營狀況分析,2、財務報表,3、預算達成分析,4、其他重要事務匯總

一般董事會要准備董事會議案,包括公司經理層需要請示董事會的事項和上年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下年度的經營目標等,主要有:

1、2013年經營目標和工作計劃
2、公司2013年預算
3、上次董事會布置事項完成情況
4、2名以上董事的提議
5、經理層相關問題的請示
6、股東會布置公司執行事項

B. 證監會是什麼此會議是干什麼的

是什麼:

證監會全稱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通俗點來說就是管理中國股票市場的。

C. 證監會有條件通過重組過多久會下發書面核准

(一)受理
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證監會令第66號)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7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3號)等規則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
上市公司監管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按規定提出補正要求;認為申請材料形式要件齊備,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補正材料,或提交的補正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二)初審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上市公司監管部並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並購重組審核實行雙人審核制度,審核人員從法律和財務兩個角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閱,撰寫預審報告。
(三)反饋專題會
反饋專題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注的主要問題、擬反饋意見及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反饋意見及其他審核意見。反饋專題會後,審核人員根據會議討論結果修改反饋意見,履行內部簽批程序後將反饋意見按程序轉受理部門告知、送達申請人。自受理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期間為靜默期,審核人員不接受申請人來訪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溝通交流。
(四)落實反饋意見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以會談、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需要當面溝通的,上市公司監管部將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辦公場所與申請人、申請人聘請的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會談。
(五)審核專題會
審核專題會主要討論重大資產重組申請審核反饋意見的落實情況,討論決定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是否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
審核專題會討論決定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通知相關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請停牌事宜。審核專題會討論後認為重組方案尚有需要進一步落實的重大問題、暫不提交重組會審核的,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再次發出書面反饋意見。
(六)並購重組委會議
並購重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執行。
並購重組委會議擬定召開日的4個工作日前發布會議公告,公布審核的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參會重組委委員名單等。並購重組會以記名投票方式對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會議由5名委員參會,獨立表決,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並購重組委會議對並購重組申請進行表決後,中國證監會發布審核結果公告。並購重組委會議認為申請人應就相關問題進一步落實的,將形成書面審核意見。
(七)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對於並購重組委會議的表決結果及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監管部將於會議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及其聘請的財務顧問進行書面反饋。
申請人應當在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發出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上市公司監管部提交書面回復材料。上市公司監管部對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向參會委員反饋。
(八)審結歸檔
上市公司監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

D. 證監會召開「2020年系統年中工作會議暨警示教育大會」部署了哪些內容

證監會召開「2020年系統年中工作會議暨警示教育大會」部署的內容包括在落實「六穩」「六保」中進一步體現資本市場擔當作為;聚焦「建制度」主線;踐行「不幹預」理念;落實「零容忍」要求;把握好改革的時度效;堅定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堅持標本兼治;加強監管能力建設;鞏固拓展作風建設成果。

一、在落實「六穩」「六保」中進一步體現資本市場擔當作為。細化落實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舉措,將前期的階段性政策與制度性安排相結合,提高政策的精準度、可操作性和直達力,促進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發揮資本市場機製作用,更好支持創新驅動發展、國資國企改革等國家重大戰略和區域發展戰略。完善在疫情背景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有效途徑和機制。保持IPO常態化,推進再融資分類審核。加快推進基礎設施領域公募REITs試點落地,盡快形成示範效應。推進期貨期權產品創新。

二、聚焦「建制度」主線,加快推進資本市場基礎制度體系更加成熟定型。堅持整體設計、突出重點、問題導向,加快關鍵制度創新,補齊制度短板。完善注冊制制度規則,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有效性,提高審核注冊的質量、效率和透明度。

健全市場化法治化退市機制,暢通多元化退市渠道。以更加市場化便利化為導向,穩妥推進交易結算制度改革。

三、踐行「不幹預」理念,構建資本市場良好的可預期機制。減少管制,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堅持按規則制度辦事,保持市場功能正常發揮;完善預期管理機制,加強宏觀研判,穩定市場預期。

以編制權責清單為抓手,全面清理「口袋政策」和「隱形門檻」,進一步整合規范備案報告事項。健全促進行業機構做優做強的制度機制,發展高質量投資銀行和財富管理機構。

四、落實「零容忍」要求,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落實工作部署,持續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惡性違法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推動建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機制,推動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相互銜接、互相支持的立體、有機體系。抓好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實施。多渠道、多平台強化執法宣傳,傳遞「零容忍」的鮮明信號。

五、把握好改革的時度效,平穩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地實施。保持改革定力,加強改革評估,進一步統籌好融資端和投資端的各項改革舉措。著力提升融資端改革的系統性、協調性,持續推進科創板制度創新;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平穩落地和穩定運行;繼續深化新三板改革,增強市場吸引力、輻射力和覆蓋面。

堅持內外雙向發力,在投資端推出更多務實管用的舉措,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打造專業化資產管理機構,推動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政策加快落地。

六、堅定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強化監管合作。持續推進市場、行業和產品開放,研究逐步統一、簡化外資參與境內市場的渠道和方式,同步加強開放條件下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建設。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切實採取措施做好中概股情況應對,推進相關監管制度體系建設,共同打擊跨境證券違法犯罪行為。

修訂整合現有境外上市規則,構建完整清晰的境外上市監管制度體系。健全與香港金融監管部門常態化協作機制,堅定維護香港金融市場穩定發展。

七、堅持標本兼治,堅決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持久戰。加強風險研判,強化對杠桿資金的監測,防範和打擊體系化、規模化場外配資,努力走在市場曲線的前面,促進資本市場平穩發展。

積極推進化解股票質押、債券違約等重點領域風險,力爭處置效果有新的提升,風險進一步收斂。加大私募基金風險防範和監管,加快推動出台《私募基金條例》,出台私募基金規范經營的底線要求,穩妥推進高風險個案處置。

八、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進一步落實分類和差異化的理念,強化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監管。推進上市公司治理三年行動計劃。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促進歸位盡責。加快推動科技監管落地見效,促進提升全行業科技化水平。加快制定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辦法。創新投資者教育服務,積極培育成熟理性的股權投資文化。

九、鞏固拓展作風建設成果,推動系統黨的建設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扎實推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協同推進風險處置和金融反腐工作。

持續推進強化政治機關意識教育、「燈下黑」問題專項整治和黨支部標准化規范化建設落地見效。推動系統作風建設制度化常態化。堅持新時代好乾部標准,打造「忠專實」的高素質監管幹部隊伍。

E. 上市公司治理理念分為哪幾種

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上市公司運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並參照國外公司治理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准,制定本准則。

本准則闡明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實現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的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等內容。

本准則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應當貫徹本准則所闡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細則,應當體現本准則所列明的內容。本准則是評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衡量標准,對公司治理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將責令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一章
股東與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權利

第一條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規范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第六條董事會應認真審議並安排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於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九條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節 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 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准。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第二章
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

第一節 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

第十五條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遵循先改制、後上市的原則,並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權結構。

第十六條控股股東對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時應分離其社會職能,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福利性機構及其設施不得進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條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主業服務的存續企業或機構可以按照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改組為專業化公司,並根據商業原則與上市公司簽訂有關協議。從事其他業務的存續企業應增強其獨立發展的能力。無繼續經營能力的存續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實施破產等途徑退出市場。企業重組時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一次性分離其社會職能及分流富餘人員,不保留存續企業。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應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轉換經營管理機制,建立管理人員競聘上崗、能上能下,職工擇優錄用、能進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減、有效激勵的各項制度。

第十九條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第二十條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F. 什麼是分析師會議上市公司為什麼召開分析師會議

分析師 是賣方的分析師么? 還是買方的? 如果是賣方的 就是希望通過他們來推廣自己的公司,若果是買方的那就希望 他們從二級市場 直接吸納自己的股票,總之就是通過分析師來推廣自己的公司!

G. 請問如何查看上市公司一年內召開了多少次董事會會議

查看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上面很詳細的列清楚了一年來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通過的內容。
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中只能對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也就是,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提出臨時議案.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的具體召開時間由公司自行制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註明。

H. 我想問一下,公司讓寫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有關會議記錄,請問該從哪開始弄啊,有點暈!謝謝大家樂

去交易所網站看一下公司信息披露 其中有一些信息可能會幫到你

I. 上市公司公告董事長辦公會會議制度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公告董事長辦公會會議制度無所謂是利好還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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