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實際控制人手中轉讓的股份是不是上市之後都要等三年才能賣
申報前六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上述股東的親屬所持股權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2. 什麼是股份鎖定期
即股票暫時不能出售的時期。
具體來說:上市鎖定期是指為了減少對二回級市場的答影響或保護其他中小投資者的公平權利,限制部分投資者在一定時間內在證券市場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有限的時間是鎖定期。
新上市股份為鎖定期其中。
1.在機構網路下購買和發行的新股鎖定期為期3個月;
2.上市公司高管鎖定期持有的股份為12個月。
(2)實際控制人親屬股份鎖定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3. 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3)實際控制人親屬股份鎖定擴展閱讀: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
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
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4. 如何認定公司實際控制人
、律規關實際控制規定 1、《公司》關於實際控制解釋: 實際控制指雖公司股東通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 2、《公司》關於控股股東解釋: 控股股東指其資額占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五十或者其持股份占股份限公司股本總額百五十股東;資額或者持股份比例雖足百五十依其資額或者持股份所享表決權已足股東、股東決議產重影響股東 3、證監《市公司收購管理辦》關於市公司控制權解釋: 第八十四條 列情形擁市公司控制權:
()投資者市公司持股50%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30%;
(三)投資者通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半數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公司股東決議產重影響;
4、證監《市公司收購管理辦》關於致行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辦所稱致行指投資者通協議、其安排與其投資者共同擴其所能夠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行或者事實
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致行情形投資者互致行相反證據投資者列情形致行:
()投資者間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員主要員同另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投資者參股公司重決策產重影響;
(五)銀行外其、其組織自投資者取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間存合夥、合作、聯營等其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投資者30%股份自與投資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八)投資者任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員與投資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九)持投資者30%股份自投資者任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員其父母、配偶、及其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十)市公司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持本公司股份或者與其自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企業同持本公司股份;
(十)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或者其組織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間具其關聯關系
致行應合並計算其所持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股份應包括登記其名股份包括登記其致行名股份
投資者認其與應視致行向證監提供相反證據
二、證監認定實際控制原則------事實重於形式原則說雖律規列示些屬於實際控制具體情形實際控制情況通列舉能窮盡所證監除列舉具體形式外經規定證監認定其情形 三、公司沒50%控股股東何認定兩持股比例相近股東誰實際控制問題應公司歷往股東、董事組、決議表決情況及公司重問題決策程考證誰持續性主導公司重事項決策誰實際控制 四、《〈首公發行股票並市管理辦〉第十二條實際控制沒發變更理解適用——證券期貨律適用意見第1號》實際控制規定1. 發行近3內實際控制否發變更公司控制權穩定標准判斷公司否具持續發展、持續盈利能力便投資者公司持續發展盈利能力擁較明確預期情況做投資決策2.公司控制權能夠股東決議產重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權力其淵源公司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關系認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股權投資關系需要根據案實際情況綜合發行股東、董事決議實質影響、董事高級管理員提名及任免所起作用等素進行析判斷3.共同擁公司控制權應符合條件:()每都必須直接持公司股份/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二)發行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共同擁公司控制權情況影響發行規范運作;(三)共同擁公司控制權情況般應通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安排予明確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近3內且首發預期期限內穩定、效存共同擁公司控制權沒現重變更;(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具體情況認發行應該符合其條件發行及其保薦律師應提供充事實證據證明共同擁公司控制權真實性、合理性穩定性沒充、說服力事實證據證明其主張予認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利於公司控制權穩定措施發行審核部門該等情形作判斷構共同擁公司控制權重要素發行近3內持、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高發變化且變化前股東屬於同實際控制視公司控制權發變更發行近3內持、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高存重確定性比照前款規定執行4.發行存擁公司控制權或者公司控制權歸屬難判斷符合情形視公司控制權沒發變更:()發行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首發前3內沒發重變化;(二)發行股權及控制結構影響公司治理效性;(三)發行及其保薦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證明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利於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發行審核部門該等情形作判斷公司控制權沒發變更重要素5.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務院或者省級民政府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償劃轉直屬控股企業股權或者該等企業進行重組等導致發行控股股東發變更符合情形視公司控制權沒發變更:()關股權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屬於資產監督管理整體性調整經務院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決策通且發行能夠提供關決策或者批復文件;(二)發行與原控股股東存同業競爭或者量關聯交易存故意規避《首發辦》規定其發行條件情形;(三)關股權償劃轉或者重組等發行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獨立性沒重利影響按照資產監督管理整體性調整務院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企業與企業間償劃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控股股東發變更比照前款規定執行應經務院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提交相關批復文件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股權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控股股東發變更視公司控制權發變更
5. 股票發行後有些股東的股份鎖定要36個月,而有些股東鎖定只有12個月,這是什麼原因。。。
一般原始股東,也就是創始人,公司的創立者都是要鎖定36個月,而公司上市發行參與IPO的機構和定增對象一般都是要鎖定12個月,這個12個月不是完全固定的,也有3個月、6個月等,具體要看當時的協議。一般12個月的多。
6. 實際控制人是董事的時候適用什麼鎖定期
由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股權穩定及經營管理影響重大,因此對其所持股份的鎖定期規定也最為嚴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鎖定期的規定,鎖定36個月。
在實踐中,部分公司由於股權分散等原因,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這一情況並不必然對公司上市造成實質性障礙,但證監會仍要求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鎖定期的規定,對持股比例較大的股東規定鎖定期限制,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鎖定股份比例不低於發行前股份總額的51%。
7. 股東大會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8. 董,監,高及實際控制人股份鎖定期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董監高)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五章第一節5.1.4條款規定: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收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在刊登招股說明書之前十二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9. 監管法規有問題,怎麼就沒有實際控制人了
一、法律法規有關實際控制人的規定 1、《公司法》關於「實際控制人」的解釋: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公司法》關於「控股股東」的解釋: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4、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一致行動人的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二、證監會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原則------事實重於形式原則。也就是說,雖然法律法規列示了一些屬於實際控制人的具體情形,但實際控制人的情況通過列舉是不能窮盡的,所以中國證監會除了列舉具體形式外還經常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當公司沒有過50%的控股股東時,如何認定兩個持股比例相近的股東誰是實際控制人的問題,應從公司歷往股東會、董事會組成、決議表決情況以及公司重大問題決策過程去考證,誰持續性主導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誰就是實際控制人。 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1. 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以公司控制權的穩定為標准,判斷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發展、持續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資者在對公司的持續發展和盈利能力擁有較為明確預期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2.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因此,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也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實質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3.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每人都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二)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三)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有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在最近3年內且在首發後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該符合的其他條件。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穩定性,沒有充分、有說服力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的,其主張不予認可。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控制權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構成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重要因素。如果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發生變化,且變化前後的股東不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4.發行人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首發前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二)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分證明。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重要因素。5.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無償劃轉直屬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或者對該等企業進行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屬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決策通過,且發行人能夠提供有關決策或者批復文件;(二)發行人與原控股股東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大量的關聯交易,不存在故意規避《首發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的情形;(三)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和獨立性沒有重大不利影響。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但是應當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提交相關批復文件。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10. 如何界定實質控制權
實質控制權的抄確定不僅涉及到長襲期股權投資後續計量是採用成本法還是採用權益法,而且關繫到合並財務報表合並范圍的確定。由於《企業會計准則》對是否具有「控制」只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而控制權標准賦予了企業會計人員較大的職業判斷空間,在實務處理中,一些企業尤其是一些股權關系較為復雜的大型集團公司的會計人員反映實質控制權較難界定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