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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董事長在控股股東兼職

發布時間:2021-06-28 21:16:11

A. 集團和下屬股份上市公司高管職務可以兼任嗎怎麼看見有董事長都兼任的,誰能說清楚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只能在控股股東處擔任董事職務,其他都不可以

B.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監事

不能

  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內法》均為有容效規定,應該從嚴把握。

  2.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應已具備《章程指引》的前述相關條款,故在選聘相關人員時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3. 另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員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4. 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創業板上市公司除應遵守《章程指引》外,還應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規定。

C.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時任職於兩個公司的問題

沒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里沒有這些講究。如果在未來,兩個子公司當中有一個或兩個出讓股權後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麼兼職將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之後可以兼任。

(3)上市董事長在控股股東兼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D. 問一下 大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在上市公司能任職嗎

當然不可以了

E. 集團公司的董事長能否兼任同一集團控股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

可以。上市公司的高管應該是專職的,在集團不能兼任高管職務,但是對董事長的兼職是沒有限制的。

F.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擔任高管

可以,有規定: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6)上市董事長在控股股東兼職擴展閱讀:

控股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G.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別的公司擔任董事長

<span class="con">《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指出:發行人的。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擔任董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可以,實際多數公司都是這樣的</span>

H. 股東派入監事是否可以在上市公司擔任職務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版行人的總經理、權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董事和監事,而根據《指引》的規定,只能擔任董事。請問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監事?我知道不擔任監事是最為穩妥的,但是僅針對這個問題本身,是否有充足的依據?

I. 請教大家,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可以在控股股東擔任董事長嗎

先說幾種可以的情形:(1)控股股東的董事長可以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長在專控股股東領工資;屬(2)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擔任擔任上市公司的總經理,是在上市公司領工資;(3)董事長是董事會中的一員,從董事中選出,董事長僅是個代表,通常是大股東的代表。董事會不是一個行政機構,而是一個立法性質的委員會,這就決定了董事長和董事們之間沒有真正的上下級關系。個人判斷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可以在控股股東擔任董事,就可以擔任董事長

J.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監事能夠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回理、副總經理、財答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通過反推,可知控股股東監事可在上市公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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