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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凍結股份何種方法解除

發布時間:2021-06-28 23:05:19

『壹』 我公司帳戶被法院查封,有什麼方法可解除查

法院解除查封的方式: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相關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貳』 法院凍結個人股權有何歸定

未經法院同意的,不得擅自處分股權,包括轉讓、贈與、退股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10月10日聯合下發《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對股權、投資收益凍結和執行等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
一、明確工商部門協助事項: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人民法院辦理以下事項:
(1) 查詢有關主體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對外投資,以及受處罰等情況及原始資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已經公示的信息除外);
(2) 對凍結、解除凍結被執行人股權、其他投資權益進行公示;
(3) 因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股權,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凍結股權及投資的程序:
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並要求工商部門協助公示。工商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申請續行凍結的,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沒有次數限制。
三、有效凍結及輪候凍結的認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多家法院要求凍結同一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將所有凍結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生效凍結。送達在後的凍結為輪候凍結。有效的凍結解除的,輪候的凍結中,送達在先的自動生效。
有效的凍結期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續行凍結的,凍結的效力消滅。按照前款辦理了續行凍結的,凍結效力延續,優先於輪候凍結。
四、股權強制轉讓的程序: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完成變價等程序後,應當向受讓人、被執行人或者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轉讓裁定,要求工商部門協助公示並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工商部門收到人民法院相關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直接在業務系統中辦理。
五、股權強制轉讓的審查: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法律、行政法規對股東資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規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前,應當進行審查,並確認該公司股東變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六、工商免責、法院不受理:
工商部門對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當事人、案外人對工商部門協助執行的行為不服,提出異議或者行政復議的,工商部門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股權怎麼規定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

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由自益權和共益權構成。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調整)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3)法院凍結股份何種方法解除擴展閱讀: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共益權的行使。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范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

『肆』 如何解除法院凍結個人資產

解除被法院凍結的個人資產的方式主要有:
1、提供相應的擔保,在取得保全申請人的同意後,法院可以解除凍結。
2、主動履行債務,再由申請人向法院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後,會解除凍結。
3、主動與申請人協商,如果取得申請人同意,則可以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
4、如果法院凍結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解除凍結。如果由法院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則法院會解除凍結。

『伍』 怎麼解除法院凍結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5)法院凍結股份何種方法解除擴展閱讀:

1、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2、執行庭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法院的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一般會事後通知,但也有沒有盡到通知義務的情況存在。如果沒有通知確實造成了損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來解除凍結措施。

3、根據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訴訟保全申請,並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陸』 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可以出質嗎

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 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柒』 被法院凍結的股票賬戶如何辦理過戶手續如何解凍賬戶

為什麼凍結呢?如果凍結了,還是把事情解決了,讓法院解除凍結吧。希望採納。

『捌』 法院是否可以執行股權,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一、股權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一)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價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根據強制執行理論,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均可為執行的標的,由此可見,股權的財產性是股權可供強制執行的前提。
(二)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資產受益權。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是純粹的財產性權益。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他,如公司經營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共益權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但其仍圍繞著財產權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因此,股權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權強制執行的物質基礎。
(三)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是以資本為基礎而設立的企業,股東的地位以股東擁有的股份額為唯一確定的標准。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既該股東與他人合意,可按股權的經濟價值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人因而成為股東並享有股權。股權的轉讓以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為標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體現的股權基本上是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股東間的轉讓也不受限制,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國內公司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因而,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因而能夠被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根據規定,我國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
3、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玖』 法院凍結股權是什麼意思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內,這種措施當中的主容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另外股權的凍結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9)法院凍結股份何種方法解除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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