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假如萬科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怎麼辦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
股東大會
,或者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⑵ 董事會就具體經營事項通過一項決議,若乾股東不同意,可否召開股東會否決董事會的決議
可以。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即包括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在內的董事會全體成員,每人擁有相同的投票權。
⑶ 董事會不執行股東會決議怎麼辦
最好的辦法就是打官司!因為按照程序來說,他們是該退出的!!一旦股東大會決議!那麼前董事會就不再具有執行權利的資格了!你們也應該看以下究竟是什麼阻止了股東大會決議的實施!
⑷ 董事會三年不開股東會怎麼辦
公司法規定:公司遇到以下情形時,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該公司。
1,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了股東會卻無法達成任何有效決議。
2,公司董事會長期沖突,無法經營。
3,公司經營遇到了其他嚴重困難。
所以,董事會連續3年不開股東會,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該公司。
⑸ 可以不召開董事會而直接召開臨時股東會嗎
可以的。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為,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個董事來執行。股份公司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為,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個董事來執行;臨時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的順序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中外合資企業臨時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順序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大)會: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集順序為: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執行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為監事)。首次股東會的為出資最多的股東。股東會由章程規定的來召開。股東會的召集順序為:董事長(執行董事)、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順序為: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順序為: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董事會、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順序是不一致的。
可以不召開董事會,而只召開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