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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委託表決權

發布時間:2021-06-29 14:05:16

⑴ 股權10%和股東表決權10%有什麼區別

股權是指股份制企業投資者的法律所有權。表決權,是指股東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份參加股東共同的意思決定的權利。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包括參加股東大會並親自進行投票行為,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及代理投票行為等.可以理解的是有表決權是一定有股權的,但是有股權的在某種程度上不一定就具備有決策權,只有具有一定分額的股分才能具有公司的決策權。

⑵ 股東表決權可否授權其他股東行使

你好,若股復東與其代理人簽制訂了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並且該授權是出於股東真實意願的表示,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沖突,則表決權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行使。當然,如果因此出現風險,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⑶ 授權參加股東會表決委託書如何寫

授權委託書
茲委託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單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東大會,並授權其全權行使表決權。
委託人持股數量: 委託人股東帳戶:
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身份證號:
受託人簽名: 受託人身份證號:
委託日期:
希望採納

⑷ 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的理解

1、表決權可以理解成公司股東的投票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有5個股東,分別出資30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和100萬元,則5個股東分別擁有30%、25%、20%、15%和10%的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則是「一股一權」,股份有限公司總共有5000萬股,一個股東有1000萬股,則有1000萬表決權,有500萬股,則有500萬表決權。
2、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比如: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但若採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0×5=50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並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隻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
3、採用累積投票制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防止大股東一股獨大。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
假設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4000萬元,則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股本最多也只能是4000萬元。凈資產=資產-負債,意味著公司資產減去負債之後余額是4000萬元,但如果變更後股本超過4000萬元,就會虛增公司的凈資產

⑸ 股東如何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代為行使表決權

需要書面的委託授權書。

⑹ 優先股股東是否有表決權

有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五)表決許可權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6)股東委託表決權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六)表決權恢復。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七)與股份種類相關的計算。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

(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認定控股股東。

對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

二是間接限制;即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

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

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委託投票制對於保障股東尤其是高度分散的眾多小股東依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事務,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購、濫用委託書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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