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送股的股票是從那裡來的,所送的股票是以前在二級市場中流通的嗎還是新發的
不是,是增加了股本.本來總股本是1萬,要是10送10的話,就變成2萬了.股價變成原來的一半.顯得便宜了,吸引人.
㈡ 全流通股票送股,股票從那裡來全流通上市公司沒股票了怎麼還能送股。
送股是以股票形式進行分紅,相當於以利潤增加股本;
送股不是以控股股東的存量股份來送的,那不是股權激勵,即使是股權激勵,一般也很少有公司的控股股東願意用自己的股份來激勵,都是定向增發或者回購的
㈢ 上市公司送給股民的紅股是哪來的
送股也是分紅,是用該公司可分配利潤來做,股票的面值是1塊,送1股就相當於減少1塊的可分配利潤,並且還有10%的紅利稅,也就是1毛
轉增就不是了,轉增是用公積金來做,不是分紅,所以沒有紅利稅
實質上差不多,無論是送股還是轉增股份都要除權的,原因很簡單,總股份增加了,每股收益等都會降低的,股票價格實際上翻倍了(假設10送10),不除權,也會自動除權,也就是跌到那個價格去,如果不除權,肯定第一時間賣掉,不賣是傻子
現金分紅也要除權,只是不像送股這樣變化很大,一般是很小變化,不容易發現而已
㈣ 送股的股票從哪裡來
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和公積金轉成的股份。也就是說送股後,公司的股本就擴大了。
㈤ 送股的股票是從那裡來的是上市公司從股市買的嗎
是上市公司送的,但它們也沒出錢,就相當於自己印鈔票發給你,但送股後股價會降低,這叫除權。
㈥ 配股、轉增的股票 哪裡來
1.配股相當於增發新股,只是以一定比例和價格向原來的老股東增發,比如10配3,配股價10塊,你有100股股票,那麼就能以10塊的價格購買30股,配股不是分紅,是再融資
2.轉增或者送股,其實只是一個財務游戲,也就是利用公積金(轉增)或者未分配利潤(送股)來增加投資人持有的股份,但是轉增和送股後,股價要根據轉增或者送股的比例項相應的降低,這個叫除權,比如,10送10或者10轉10,原來的股價是10塊,實施了轉增或者送股後,股價要變成5塊,投資人其實沒有實質的收益,除非在轉增或者送股後股價上漲,才能體現收益
3.配股或者增發新股等再融資,以前是沒有規定,只要上市公司願意就可以申請實施,證監會批准了就可以了,所以,這個就是深惡痛絕的「圈錢」,明明有錢不分紅,卻還要來圈錢,後來有規定,要實施分紅才可以申請的,現在修改了,上市公司要實施再融資,那麼必須之前3年每年其可分配利潤要分紅30%,否則不能再融資,也就是做了硬性規定,不能隨便來圈錢了
補充:
取消除權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果取消除權,那麼結果就是股票價格自己跌,然後自動除權,傻瓜才不賣的
取消紅利稅是可以期待的事情,這個東西我認為早就應該取消了
㈦ 上市公司年報要送股,請問送的這個股是那裡來的
只是對原有股份的拆分,如10送10股,就是原來1股變成2股,相應的每股股票收益和凈資產都折成原來的1/2,股民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但由於每股單價下降,使股民更易於購買,有利於股價上升,對公司提高總市值有利。
現金分紅對股民好些
㈧ 送股、轉股是不是增發如果不是那送的股票從哪裡來
不是增發。舉個例子。10股送10股,只是將原來的10股,拆分成了20股!
增加的條件
1.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是指上市公司採用不同增發股票方式都應當具備的條件,該條件有: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3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3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不存在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驀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③上市公司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以下簡稱配股)的條件
配股除了應當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的條件
增發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4.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其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㈨ 分紅送股時所送的股是從哪來的
是上市公司留存利潤,而用送股形式完成分紅。送股後總股本、流通股本、非流通股本都增加
㈩ 股票中的送股是怎麼回事送的是誰的股份
送股沒有任何用處。就跟把1張1塊換成兩張5毛一樣。在國外,一般是股價太低了,只有一兩分錢了,就來個10合1,什麼時候又漲上來了,再來個1拆10,其實沒有任何實質性意義
看了你的補充。我原先也一直有這樣的疑問,但是直到現在據我所知答案就是——純屬形式主義。格雷厄姆的《證券分析》上講了,股票股息(那個時候送紅股叫做股票股息)就是「把盈餘帳戶中的大量資金轉移到法定資本帳戶中,並向股東配送額外的代表這部分被轉移資金的股票。」也就是說,以前1股對應1塊錢資本,現在每10塊錢資本生出來1塊錢,投入擴大再生產,於是每10股發給一張新股票,就保持每股對應的資本還是1塊錢了。假如以前每股固定發放1分錢的股息,以後還保持每股1分錢股息,股東每年拿到的股息就增加了1/10. 可是實際上,不搞這么個動作,每股對應資本增加到1.1元,每股股息增加到1.1分,還不是一樣的嗎?何況送紅股的時候也沒有承諾每股現金股息不變。所以就是個形式。為什麼這種形式主義能長久的存在——就是有很多無知的股民光知道看價格,以為1元的股票比100元的股票便宜。巴菲特的博客希爾就從來不送紅股,股價高到幾萬美元。他的信里說的很明白,我堅決不拆股,就是希望那些以為1元的股票比100元的股票便宜的低質量投資者不要來做我的股東。不過他也碰到一點問題,如果有的股東需要用1萬美元,就必須賣掉幾萬美元的1股股票。為解決這個問題他好像還專門設計了一些制度。格雷厄姆說的很清楚:「這種股息唯一表面看來合理和可取之處在於,它可以將股票的市場價格調整到便於交易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