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持有公司分紅權利,請問年終結算分紅時,有權利查看公司賬務明細嗎
股東有權利查看公司賬目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內容提要: 股東查賬權是股東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對保護股東權利、完善我國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股東查賬權法律制度所承擔的核心功能或者說調整的利益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對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的協調。本文在對這些問題作簡要分析的基礎上,就股東查賬權與公司財務審計權的界限及股東查賬權的司法標准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探討。
新《公司法》第34條第2款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作了規定,這是我國公司法首次規定股東的此項權利。誠然,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情權,但也引出了股東查賬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如何界定、程序設置是否科學、公司的抗辯權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擁有查賬權等諸多疑問。這些疑問既產生了股東知情權要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及協調等理論問題,也關繫到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准確實施,特別是如何把握股東查賬權的相關司法標准。
一、股東查賬權的含義
什麼是股東查賬權,法學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從新《公司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看,股東查賬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界定:(1)查賬權的主體是公司股東。(2)查賬權的對象是公司會計賬簿。(3)查賬權的客觀方面主要為查閱會計賬簿。(4)查賬權的行使為要式行為。(5)股東查賬權的救濟。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需要特別澄清的,一是股東對其賬目的予以說明的標準是什麼?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對股東書面申請的審查實際上是實質審查,這就涉及到股東是否負有協助公司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從語義上分析,「說明」與「證明」存在本質的不同,「說明」只須主觀表述,而無須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從立法目的來看,此項規定旨在保護股東合法權利,如果賦予其過多的義務,則容易使公司無限提高證明標准,可能導致股東的申請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絕與否的明確回應,或權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撓,因而不利於其權利的行使和救濟。二則應當強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合理依據須為主客觀的結合,二者不可或缺。具體地說,就是公司如拒絕提供查閱,則既須證明請求查賬的股東在主觀上有「不正當目的」,又須證明查賬的行為在客觀上存在「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
二、股東查賬權的性質、地位與意義
從上述分析可知,股東查賬權具有以下基本性質:(1)股東查賬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項法定權利。公司法關於股東查賬權的規定,應視為公司法的強行性而非任意性規定。由於查賬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法定權利,並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東的此項權利,則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應為無效。(2)股東查賬權是一項請求權。如前所述,股東行使查賬權須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請求然後才能行使,由此說明股東查賬權具備請求權的性質。這與新《公司法》第34條第1款所規定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相比較,顯然存在較大的差別。(3)股東查賬權是一項股東知情權。新《公司法》第34條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其性質上均屬於知悉公司經營行為和經營狀況的權利范疇。
對於股東查賬權的重要性,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1)股東查賬權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公司財務狀況是公司經營狀況十分重要的內容,而公司會計賬簿則是記載公司財務狀況的最重要的會計文件。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悉,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通過公司賬簿了解公司財務狀況。(2)股東查賬權是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作為股東知情權最重要內容的股東查賬權,自然是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脫離股東查賬權,則股東知情權無法真正保障,股東權的行使也無法實現維護股東合法權益的根本目的。
原《公司法》對於股東查賬權的忽視,不僅是對股東查賬權作為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的忽略,更是脫離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十分不健全這一基本現實,造成了公司治理的嚴重失衡。在經歷了權利被任意損害的痛苦後,一些股東開始以股東知情權訴請法院保護其查賬權,並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法院在維護股東知情權的同時,卻由於對公司治理結構缺乏整體的把握,因而大多無法准確把握股東查賬權的界限。因此,股東查賬權的人律,既具有規范公司經營行為,彌補社會信用較差的作用,又可為司法實踐提供依據,總體上為股東權利和投資信心的保護提供了制度前提。
三、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與協調
任何權利、義務在法律上的設置,都蘊藏著沖突和協調,也因此劃定了權利和義務的界限。股東查賬權的人律,既意味著股東權對公司經營權的制約,也意味著公司經營權對股東權的反制。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沖突構成了公司法設置和調整股東查賬權所面臨的基本矛盾。由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存在,這一基本矛盾中又可能蘊含著另一層矛盾----中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矛盾沖突。這兩對矛盾的平衡協調應當始終是相關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任務。
股東查賬權的行使可能給公司正常經營帶來的損害主要存在於以下幾個方面:(1)如果股東過於頻繁地行使查賬權,可能使公司經營管理者疲於應付,妨礙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轉。(2)股東如果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閱並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反而可能帶來不必要的誤解,並誤導股東正確行使權利,對公司正確決策產生不利影響,也可能給公司經營管理者帶來更繁重的解釋負擔。(3)股東通過查賬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如果得不到有效保護,則可能損害公司正當的商業利益。當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是股東應負的法律義務(雖然公司法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非股東行使查賬權時所負的特殊義務。
雖然認識到上述這些可能的損害並對股東查賬權進行適當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以這些可能的損害而不當地限制股東查賬權則可能從根本上損害股東權益。這是因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東利益的通常手段即隱瞞公司真實財務狀況,進行虛假陳述,並以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或可能損害公司商業利益為由拒絕查閱賬簿,如果中小股東的查賬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則這種損害就可能更加肆意。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查賬權與公司經營權的矛盾可能掩蓋著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利益沖突。此時,股東查賬權被賦予了另一使命??保護中小股東,法律的天平需要添加新的法碼才能平衡其中的利益關系。
然而,這樣的分析只是在法律正義價值指引下的一種事實分析,在上述沖突發生時,要准確地決定在何種情況下以股東查賬權抑或公司經營權為優先,事實上涉及更為基本的問題??公司的本質問題。如果把公司視為股東的財產,則顯然應當以保護股東查賬權為優先:如果把公司視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實體,則公司經營權應當得到更為優先的保護。根據關於公司法律本質的「社團理論」,「公司雖然千差萬別,但仍然可依據公司的公共性來判斷其獨立性。當公司的公共性增強的時候,股東的加總意志和股東的意志的分離程度大,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賦予公司以更為獨立的權力,董事會擁有更大的決策權,而可以更多地要求公司考慮社會利益、外部利益者,越趨向於stakeholder治理模式。」 就股東查賬權而言,在公司的公共性較弱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查賬權更多的保護,對公司抗辯權的限制應當相對嚴格:反之,則應當對股東查賬權予以更多限制,對公司抗辯權則給予更多保護。
四、與公司財務審計權的區別----股東查賬權的界限
在新《公司法》頒布以前有關股東查賬權訴訟的若干司法裁判中,均將股東查賬權延及對原始會計憑證的審查,並認為如果沒有對原始憑證的審查則股東的查賬權將缺乏實質意義。
但事實上,「查賬」的法律意義與我們通常的理解存在本質上的區別,這首先得從其與「審計」的區別說起。與「審計」一詞對應的英文單詞為「Audit」,被注釋為「查賬」,兼有「旁聽」的涵義,與查賬權在名稱上有重合之處。但「審計」的內涵顯然大於「查賬」。1972年美國會計學會的《基礎審計概念的說明》中對審計的定義是:「審計是為了查明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表現與所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序而客觀地收集和評價有關證據,並將其結果傳達給有利害關系使用者的有組織的過程」。同年,美國審計總局對審計下的定義是:「審計一語,包括審查會計記錄、財務事項和財務報表,但就審計總局的全部工作來說,它還包括如下內容:①查核各項工作是否遵守有關的法律和規章制度:②查核各項工作是否經濟和有效率;③查核各項工作的結果,以便評價其是否已有效地達到了預期的結果(包括立法機構規定的目標)」。 我國審計理論和實務工作者普遍認為,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即使僅就「審計」所包含的「查賬」的含義而言,其也與股東查賬權的「查賬」存在實質的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由此可見,「審計」所包含的「查賬」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檢查」,應以「查閱」為前提,而大於「查閱」的內涵:在對象上則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也遠比查閱對象「會計賬簿」要廣泛。
從新《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審計權的設置來看,對公司財務的檢查、審計職能主要被賦予了監事會或監事。如第54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第55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63條、165條、170條、171條等則規定了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的有關事項。由這些規定可見,新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審計權作了較為完善的設置,使公司財務審計權與股東查賬權一起構成了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權利基礎。由此進一步可說明,股東查賬權的范圍應僅限於查閱公司賬簿,而不應包括採取檢查原始憑證等方式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的內容。
五、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賬權
新《公司法》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的相應規定,沒有列舉股東查賬權的內容,關於其真實的立法意圖,官方無明確的表示。從諸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激烈對抗的現實來看,如此立法至少在客觀上迴避了二者之間的矛盾,而把裁量權留給了司法。
從「社團理論」出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公共性高於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與公司的分離程度也更高,公司的獨立性更強,意味著公司更具獨立的意志。因此,股東對公司直接控制的權利應當相應削弱,而賦予公司更大的自主經營的權利。就股東查賬權而言,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東查賬權應當受到更多的限制。從實然的層面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查賬權對公司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也確實存在更大的可能,如對公司秘密的保護可能帶來更大的困難,因此對股東查賬權進行更多限制的事實基礎也是比較充分的。
但我們必須同時正視的事實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受到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也更大,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發生諸多著名的中小股東因大股東虛假陳述被嚴重欺騙和侵害的訴訟案例。所以,雖然新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賬權,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查賬權也確應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有限度的股東查賬權應當得到確定的司法保護。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禁止或不合理限制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法院可以應股東要求確認有關條款為無效。
除應符合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賬權相同的要件外,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賬權進行限制。首先,對「正當目的」的證明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拒絕股東行使查賬權時,須由公司證明該股東有「不正當目的」,並「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證明標准為「合理」層次。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則可基於適當限制的目的,規定股東須證明其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系出於「正當目的」。所謂「正當目的」,可限於其對公司財務報告虛實、經營行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等確有「合理懷疑」,且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為求證所必需。如此規定,既符合財務報告與會計賬簿的不同功能,又可防止股東濫用查賬權,保障公司相對獨立經營的權利,因而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其次,限制持股達到一定比例和期限的股東方可行使查賬權,可以參照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持股比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和持股期限(連續180日持股)執行。
『貳』 DR新泉股昨天買它24塊多,今天怎麼只有19塊多了呢
是公司分紅擴股,今天是除權除息日,所以價格就下來了,不過不用擔心,總的資產是沒有變化的。
『叄』 怎樣才能申購到2019年紫金礦業公開增發的股票
要求應當依法設立、持續經營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等。
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第四條規定: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投資者應在協會注冊,網下投資者注冊,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持續經營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個人投資者從事證券交易時間應達到五年(含)以上。
經行政許可從事證券、基金、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投資者可不受上述限制。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最近12個月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但投資者能證明所受處罰業務與證券投資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互相隔離的除外。具備必要的定價能力。
(3)2019年新泉股份分紅運轉擴展閱讀:
網下申購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請成為常規類詢價對象或增加配售對象的機構應向協會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在協會完成備案後可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
2、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設立批復或備案回執復印件,驗資報告復印件,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復印件,上海、深圳市場證券賬戶卡復印件。
3、被推薦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用於投資的資金來源應當合法合規。符合主承銷商設定基本條件的前提下,應當優先考慮投資經驗豐富、研究能力較強、資質過硬且具有長期持股投資偏好、尤其是與發行人存在長期戰略合作關系的機構投資者。
『肆』 婚前男方注冊了間公司,有我30%的股份,但當時我沒有實際出資,離婚後我可以保留分紅嗎
可以分紅,也可以提出分割。
『伍』 新泉股份的分紅怎麼還沒到帳
新泉股份的分紅應該在股息到賬日真實才可以到賬
『陸』 如何制定出資人只分紅,不佔股份
給他超出一般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
『柒』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分紅嗎
分紅程序
關於分紅的程序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政府以所有者(股東)的身份,採取「一對一」談判的方式,通過國有股東代表確定每一家企業的分紅比例,這樣既不會破壞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又能照顧到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第二種觀點是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政府統一確定分紅比例,這樣可以避免高額的談判成本及可能出現的權力尋租問題。應該說,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性,但是都沒有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的現狀。
目前,全國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約為11.6萬戶,其中由國資委監管的157家企業集團集合了1.4萬戶。在此情況下,「一對一」的談判,哪怕是只針對國資委監管的集團公司(總部)這一層面的談判,其時間和人力成本之高,都是難以想像的,更別提其中可能造成的權力尋租問題。
但是,若採取以一紙公文「一刀切」的簡單化處理辦法,一是容易引發各方(特別是外國政府、機構及境外投資者)對政府凌駕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之上的質疑,二是很難體現政府對不同行業實行不同的宏觀調控,三是必然導致不同盈利水平的企業苦樂不均的問題。例如,石油石化、冶金、煙草等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都在20%以上,而農林牧漁、建材等行業該指標僅在3%左右,不分行業差別適用同一分紅比例,顯然不是很合適的。
因此,制定合理的分紅程序,必須兼顧國家宏觀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維護微觀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兩方面的需要。我們認為,採取下列方式可能是比較妥當的選擇:
首先,遵循國有資產「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的原則,由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分別履行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職能。
其次,各級政府出台正式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統一明確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所直接監管的企業(一般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總公司或總部,以下統稱「集團公司」)的上繳利潤比例,具體比例可以根據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規劃和當地國有企業的實際,區分不同行業、資產規模或盈利水平等分檔設置。
第三,政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通過集團公司的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內部治理結構,決定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保證企業按規定比例向國家分配利潤。同時,集團公司通過子公司的經理辦公會或者董事會、股東(大)會等內部治理結構,決定所屬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保證自己向國家分配利潤的資金來源,依此逐級類推。
這樣做的好處,是政府按照事先確定的分紅比例要求企業分配利潤,減少談判帶來的行政成本,同時保證利潤分配的透明度。此外,政府依法通過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行使所有者(股東)權利,國有股東與非國有股東按照「同股同權」享受分紅,維護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運轉。因直接向國家分配利潤的是集團公司,由他們根據集團的總體發展戰略,確定所屬企業的分紅水平,間接地提高了集團的控制力和資本優化配置效率。
分多少比例?
國有企業應向國家分配多高比例的利潤?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需要澄清一種誤解,即把國有企業過去十多年沒有向國家分配利潤,與國有企業不向國有股東分紅劃上等號,進而認為國家恢復國有企業分紅將全面削弱國有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
根據1993年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作為過渡措施,對1993年以前注冊的多數國有全資老企業實行稅後利潤不上交的辦法,同時提出要「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後利潤上交的分配製度」。之後,財政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了《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對1994年起新設的國有企業作出了上繳稅後利潤、按股分紅、按資分利的規定。
但在實際工作中,因1994年起新設企業,絕大多數由1993年以前注冊的老國有企業出資或改制而來,仍享受稅後利潤不上交的政策,該辦法並未得到有效執行,從而形成了目前集團公司不向國家上交利潤的格局。但是,在這十多年間,集團公司一直在以國有股東的身份,參與其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境內外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獲取了大量紅利。因此,國家恢復向國有企業收取稅後利潤,涉及的主體是集團公司,對絕大部分企業現有的利潤分配格局影響不大。
分紅比例的確定,是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的核心問題。這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鑒於上市公司的行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我們認為政府在確定分紅比例時,可以參照上市公司現金股利的平均水平(雖然股票股利會增加國有資本總量,但只有現金分紅才能構成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採取現金分紅的戶數穩步增加,分紅水平逐步提高。從已公布2006年利潤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看,現金股利占凈利潤的比例約為40%,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約為50%。當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派發現金股利的能力或必要,且不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分紅比例也有著很大差異。
第二,由於歷史原因,中央一級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並不多,絕大多數是將其所屬企業分拆為上市和存續兩部分。優質資產或優勢業務多集中於上市公司,存續企業則從事配套產業、後勤服務等業務,甚至還承擔了人員安置等社會責任。因此集團內部各企業間盈利狀況有較大差別,集團公司往往需要將上市公司的部分分紅用於存續企業的費用補貼或資本投入。這種行為,實際上是集團公司對內部經營成果的再分配,在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仍在深化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的大背景下,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應當給予肯定和支持。
第三,社會公眾對不同行業分紅的期望值不同。例如,要求石油石化、煤炭、電力、電信等資源性或壟斷行業企業向國家分紅的呼聲,明顯強於其他行業,而對於機械裝備製造、農業等行業,則認為國家不僅不應分紅,還應當繼續加大投入。
第四,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剛剛起步,又涉及國家與企業收入分配關系的重大調整,根據以往改革的經驗,平穩過渡十分重要。因此,改革初期的分紅比例應當考慮「低起步」,重在建立機制,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順利運轉、國家與企業收入分配關系理順後,再逐步向市場化的水平靠攏。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集團公司合並會計報表凈利潤的20%以內的分紅比例,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應當按照國家的產業發展政策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分不同行業設定向國家分紅的比例。例如,資源性或壟斷行業企業執行最高比例,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執行中等比例,科研院所、軍工企業等特殊行業企業可以執行最低比例,甚至暫免分紅。
同時,還應建立一種調整機制,可以適時、適度調整分紅水平。例如自然災害、國內外市場環境急劇變化等不可控因素發生時,可以減免集團公司向國家上交的利潤。而在集團公司沒有發展戰略需要,或者企業發展不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戰略的情況下,可以提高集團公司的上交比例。
國有資本如何「有進有退」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目的,是要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規范國有資本收益分配製度。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就是要推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如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礦產資源、高新技術研發)集中,從不屬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如一般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即國有資本「有進有退」。
那麼,如何通過分紅實現國有資本的「有進有退」呢?簡而言之,就是對於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降低分紅比例或免收分紅,繼續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對於需要逐步退出的領域,則可以提高分紅比例。此外,以企業分紅為主形成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在安排支出時,可以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企業傾斜。
當然,以上圍繞稅後利潤展開的增量調整,就其力度和效果而言,只可能是一種「微調」,旨在引導企業加大對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投資,限制應當退出領域的企業繼續擴大投資。而按照國務院2006年《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設定的目標,2010年中央企業要調整和重組至80-100戶。要想達到這個目標,國家可能要更多地依靠產權轉讓、企業重組等針對國有資產存量的「大調」。但國家在確定國有資本應退出的領域或行業時,應當慎重研究,並注意避免產權轉讓、企業重組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如何兼顧企業發展
社會各界的討論中,有人認為國有企業經過十多年的改革重組,經營情況剛好轉,國家就急於分紅,會阻礙企業長遠發展。還有人質疑政府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一收取和安排分紅,不會比市場或企業自主決策更有效率,據此對這項改革持保留甚至否定態度。
我們認為,這類將國家實行分紅與企業發展對立起來的觀點,忽略了中國國有資本的特殊性。逐利是資本的一般屬性,一般投資者對單個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決策時,遵循投資回報最大化的原則。主要在短期回報和長期回報之間做出抉擇,是當期高比例分紅,投資者再以紅利投資於回報率更高的領域?還是低比例或零分紅,通過未來股價上漲或更多分紅實現更高回報?因國有經濟在我國的特有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國有資本有其特殊屬性。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政府在確定分紅政策時,與一般投資者必然有所區別。即首先要遵循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原則。在不違背這個原則的前提下,再去考慮投資回報最大化。
換言之,效率不完全是政府決定分紅考慮的唯一原則。或者說,在國家這個層面,「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的內涵不僅限於追求資本回報最大化。因此,對單個企業而言,確實會出現政府的分紅決策影響其長遠發展的情況。比如,有些國有企業效益很好,如批發、零售和餐飲業近年來的凈資產利潤率保持在20%以上,比其他許多行業高得多,但是它們所處的行業不屬於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而是國有資本要逐步退出、避免與民爭利的一般競爭性行業。
因此,各級政府一方面對其堅決實行分紅,從而削弱這類企業通過自我積累實現擴張的能力;另一方面還可以實施國有產權轉讓,使國有資本部分或者全部從該領域退出,讓私人資本、外商資本去經營。因此,個別企業在國有資本積累上受限,可以通過吸收非國有資本來解決擴張發展問題,這是實施國有資本「有進有退」戰略的結果,不能因此得出國家實行分紅就會影響單個企業發展的結論。
如何定位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和集團公司?
據統計,全國國有企業2006年實現凈利潤約為6000億元,按10%的分紅比例計算,可向國家分配600億元,這與近4萬億元規模、且仍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的全國財政收入相比,所佔份額並不大。
但是,實行企業向國家分紅,將對國有資產管理和宏觀調控體制產生深遠的影響。要確保國有企業分紅政策的宗旨得以實現,避免執行過程中國有利益「變性」成為部門利益,關鍵是要在制度設計上,給予有關部門和企業正確的定位。
我們認為,較為合理的模式,是財政部門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和政府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提出的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建議,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國有企業的分紅水平,統籌安排企業分紅等上交政府的國有資本收益。
發展改革部門作為宏觀調控部門,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高度,會同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等部門,研究提出專門針對國有經濟的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規劃,指導國有資本的「有進有退」,從而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提供的政策依據。
國資委、煙草、教育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所監管的范圍內組織實施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產業升級規劃,考核所監管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確保集團公司及時、足額地向國庫上交紅利等國有資本收益,同時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需求。
各集團公司對本集團的國有資本享有自主經營權,承擔相應的經營責任,通過產權關系逐級實現稅後利潤分配權,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規定向國家分紅;根據集團的發展戰略,提出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需求,合理安排和使用獲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對於以上模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作為政府預算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參與國有資本收益分配、調整國有資本結構和布局的宏觀調控手段,屬於宏觀層面的制度安排,但其實施對象(或者說政策的著力點)卻是處於微觀層面的集團公司。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聯結這兩個不同層面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既不是國有資本的控股公司這類企業法人,又不是政府組成部門這類行政機關。主要應當依託法律法規授予的監督管理手段,加強對所管理國有企業的監督。並倚借本部門掌握的信息優勢,向國家提出有利於合理配置國有資本的建議,從而使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宏觀戰略意圖,能夠在企業微觀層面得以貫徹落實。因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准確定位,對保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順利運行頗為關鍵。
『捌』 買股票不能自己選現金分紅和股票分紅嗎
成功第一條要訣是不要虧錢
我是2003年開始炒股的。開立賬戶,轉入資金後,我並沒有著急買股票,而是花了很長時間,認真地研究股市的歷史行情走勢。我發現無論是個股行情還是大盤走勢,無論是牛市還是熊市,行情都會表現出明顯的波段運行特徵。而且這種波段運行呈現出周期性的特徵,如果炒股不貪心的話,在波段性低點買進,等到股價連漲一段時間,上漲趨勢變緩的時候就賣出,這樣反反復復操作,就能不斷累加利潤。
不過,這種方法說起來簡單,但實際操作起來卻並不容易,比如:有時我在股價跌到一定低位後買進,可沒想到股價在低位盤整幾天後再次破位下跌。剛開始遇到這種情況時,我還比較慌,現在不怕了,關鍵是看選的股票質地如何。如果是股票質地很好,以前又已經大幅下跌過,以後的下跌空間不大的,我就再次買進,拉低成本。如果是股票質地不怎麼樣的,我又沒有信心的,就乾脆快刀斬亂麻。還有的時候,我認為股價到達一個波段高點了,可是,我剛剛一賣出,股價就發瘋似的上漲。這時心中難免有些後悔,但我絕對不會去追漲的,因為我能獲取其中一段利潤就應該知足了,千萬不能貪心。
由於我認真學習和不斷磨練這種操作技能,時間長了,我的波段操作手法越來越嫻熟,投資成功率也迅速上升。如果說2003年是我的入門時期,那麼,2004年就是我的收獲季節。那年股市從4月開始一直下跌,我卻取得了35%的年收益,和周圍的股民相比,我的成績應該算是鳳毛麟角了。進入2005年,當時市場普遍認為是轉折之年,我想了,下跌之年我都能賺35%,那麼,轉折之年我至少也要賺50%啊。我就給自己訂了年收益50%的目標。當時我感覺這股市的風險沒什麼可怕的,認為自己就是一名投資高手,於是膽子越來越大,操作頻率和手法都大膽起來。
2005年初的時候,操作還算順利。到了4月份,我看有家股評推薦陽光股份 (000608 行情,資料,咨詢,更多),說:「該公司在北京多個大型地產項目陸續竣工,使公司業績出現爆炸式增長。公司還在北京擁有豐富的土地儲備,具有不錯的增值潛力。目前,該股股價調整相當充分。隨著做多動能日益充沛,業績浪行情隨時可能爆發……」我看陽光股份確實跌了不少,又被股評的一串「爆發、爆炸……」字眼沖昏了頭腦,就重倉買進了。可是,剛一買進,陽光股份就破位下跌了。由於這只股票我事先沒仔細分析,心裡沒底,趕緊斬倉。可隨後它又漲回我的保本價,這讓我十分懊惱,後來,我又追漲該股,卻又再度被套……結果,我在這只股票上連續吃了幾次虧。別說實現年收益50%的目標了,就連2004年的收益都貼進去不少。直到有一天,我看到巴菲特的一句忠告,才讓我重新恢復到以前的狀態。股神巴菲特說:「成功投資之第一條要訣是不要虧錢,第二條要訣是別忘了第一條。」我就是因為賺錢心切,才導致操作狀態不理想的,在2005年的最後幾個月,我不去想著去賺多少錢,而是給自己訂下一條准則:不要虧錢。此後,我的投資操作順利多了。
進入2006年,我父親也想進股市投資,他問我炒股有什麼訣竅,我告訴他:第一,不要虧錢;第二,保持一顆謙虛的心;第三,不要輕易相信股評;第四,永遠不要被同一塊石頭絆倒兩次。(文章來源:股市馬經 )
2、從輸家到贏家十大法則
贏家 只做龍頭,只做熱點,只做波段行情。跟著資金走,吃喝不用愁。
輸家 量大的股票不敢做,漲停的股票不敢做,天天忙忙碌碌看很多媒體節目,跟蹤很多股票,最後一無所獲。
贏家 實戰中最高的行為准則是保護資金安全,遵守嚴格的操作紀律,具有完備的保護措施。
輸家 什麼時候都在買股票,但是從來不會賣股票,賺錢不賣,賠錢不賣。從進入股市開始,就成了「套牢」專家,股票「收藏家」。
贏家 炒股就是炒心態,無論漲還是跌,無論利好還是利空,都以一顆平常心對待。炒股、工作、生活既規律也有節奏。
輸家 天天泡股市,漲喜跌憂,情緒完全被股價牽動。久而久之,股市成了生活中唯一,自己、家人、生活全部被股市套牢,叫我如何解脫。
贏家 系統學習和閱讀各種證券書籍,深深懂得知識就是力量,知識就是財富。
輸家 一進入股市,就是憧憬,滿腦子發財的夢想,其實什麼都不懂,也不學,就象不識水性的人下海游泳,註定只有一個結果:失敗與賠錢
贏家 豐富的實戰經驗,過硬的技術方法,良好的心理素質。將軍來自戰場,戰績靠智勇雙全。
輸家 盲人摸象,碰碰運氣,想像當然,不知道雖然變化莫測,但是也有規律可循的。
贏家 三步曲:第一步 學習關;第二步 實戰關;第三步 心理關。成功的道路上沒有捷徑,只有智慧、汗水和不懈的努力
輸家 一開始就借錢貸款炒股,背負沉重的心理負擔,從此全部生活被股市套牢。什麼實戰經驗、系統學習,統統見鬼去吧!
贏家 贏和輸,只有一念之差、一字之差,但是它折射出一個人的股市人生,幸福的人都是一樣,不幸的人千奇百怪。
輸家 輸錢的人,不僅股市賠錢,家庭也不幸,前途也迷茫,殊不知股市人生是一個人人生的全部縮影。
贏家 運籌帷幄 決勝千里
輸家 隨心所欲 必敗無疑
贏家 讓自己的資金處於高速運轉,每天追逐能上漲的股票,不能上漲的股票就是壞股票。
輸家 股票死水一潭,總喜歡和股票談戀愛,殊不知愛得越深,傷害就越深,舊船票始終登不上新客輪。
贏家 簡單唯美 K線唯王 股價包含一切
輸家 想得太多,什麼基本面不好,什麼技術超買。老伴說漲高了,朋友說傳聞有利空,
殊不知股價能上漲是買進的最大理由,股價下跌是賣出的最大理由。
我能你也能 讓習慣創造財富
習慣一:買股前清楚了解這個股票的性質
有些投資者盲目買股,道聽途說,結果賺賺得糊里糊塗,虧虧得一塌糊塗。作股票前一定要將基本情況摸清,包括歷史走勢等,要弄清是在高位還是在低位,哪怕是半山腰也要比高位強。
習慣二:要具有極佳的傾聽能力
要耐心聽取贏家觀點,成功者總有自己一套成功的經驗,如對於行情節奏的把握,對於盤面的理解,都是從長期實踐中感悟出來的。
習慣三:設定每天操作計劃
每天都要明白自己要作什麼,該空倉還是滿倉,或是輕倉,該進還是該出,都要有理由,不可隨心所欲。
習慣四:每天總結,將心得記錄下來
一天下來,要將自己的思路理一下,總結一下,並且將重要心得記錄下來,正確與錯誤的都要總結。
習慣五:做喜歡的事
有些人喜歡長線,有些人喜歡短線,各人所好,但是切忌短線股當成長線股捂,這樣在熊市中會越搞越糟。
習慣六:勤於演練基本思路
腦中要有一個基本思路,這個思路包括操作思路、研究思路、判斷思路、學習思路等,要經常整理一下,過一下,這樣盤中有異常變化就不會驚惶失措,會及時採取相應的對策。
習慣七:運用自我暗示力量
有時候自我暗示是一個最佳的方法,「我能,我一定能」,會克服一切心理障礙,勇敢的面對挫折。
習慣八:要有系統
要建立自己的一套系統方法,系統的將自己的行動規范。
忠告:
成功者找方法,失敗者找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