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們公司是兩個人合股,一個人70%,一個人30%,大股東可以不徵求小股東意見,私下修改公司章程嗎
因為大股東有絕對控股權,但是做決定應該通知你
❷ 2個股東的公司大股東佔60小股東是40公司章程小股東提議一名監事現在大股東想罷免小股東提議的監事
有限公司表決的是資本多數決。即,誰出錢多誰說了算。
所以,大股東罷免了小股東提議的監事。
小股東是沒有能力去反駁的。
這時候,商法的原則。
要不然,
我出錢出的多,還要聽你的。
那我憑什麼還要和你合夥開公司?
PS:::不懂還可檢修問。。。
❸ 一個人的公司,怎麼編寫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章程分兩種:
1.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即公司股東只有一個人。
2.多人有限公司章程,即公司股東為兩人及兩人以上。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中為X字的部分是可以被替換掉的,請按照您公司注冊時的實際情況填寫,其他位置信息保留即可
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 所:XX省XX市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時實際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XX XX元 X年X月X日 貨幣 XX元 X年X月X日 貨幣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做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指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定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指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定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和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指定產生,任期屆滿,可連定連任。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權利: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決議解散;
(四) 依法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❹ 我跟老同學想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想問問公司章程里可以怎麼規定股東會意識方式和表決程序法律上對於
問:我跟老同學想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想問問公司章程里可以怎麼規定股東會意識方式和表決程序?法律上對於公司章程就上述問題進行規定有沒有什麼特別的限制?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的根本意思就是,股東以出資為限,用出資來承擔公司的經營和分紅以及債務。通俗說,就是虧了,讓出資打了水漂,除此不承擔任何債務或經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 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❺ 公司章程怎麼修改才能偏向於大股東的利益
對於公司設立事項,若公司較為大型的或個人對該公司之設立重視的,則建議咨詢專業的商務律師事務所比較穩妥。
畢竟,章程設置不是小事情,且關乎日後的管理與監控,同時,涉及到財務與人事管理。稍有差池,都可能留下空子。
建議就本事項當面咨詢律師。
❻ 公司章程上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其中一位股東是一家公司,那麼股東簽字時應該怎麼簽章蓋幾個
我覺得公司股東「簽字」應該是蓋章,蓋這個公司的公章,不是這個公司的全體股東簽字,因為他們已經被有機的整合為一個作為股東公司,如果出了什麼是要找股東,找的是這個股東公司,不是這個股東公司的股東。
❼ 股東為一家企業時如何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你們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了,參考公司法
❽ 公司只有兩個股東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以保護小股東利益
公司保護小股東利益的做法如下: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
根據公司法,累積投票制不是強制性規定,由公司自由選擇適用。累積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東意志的人選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保護小股東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東應當爭取在章程中明確董事、監事選舉中採取累積投票制,這樣可以使小股東在董事會、監事會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東的正當要求。
二、通過對相關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護小股東行使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查閱會計帳簿是否包括查閱會計憑證法律未明確規定。查閱會計憑證是股東知悉公司情況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權有權查閱會計憑證,可以有力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又規定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如果不進行界定「不正當目的」,小股東的正當要求往往被大股東以此理由而拒絕。
三、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爭取職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組成中,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人數和條件。職工代表作為董事和監事,看起來與小股東沒有關系,但是職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東的獨斷專行。
四、在章程中爭取有利於全體股東、董事發表意見和對大股東獨斷專行行為制約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可以約定股東會、董事會參會人員中小股東到會人數和比例,低於規定人數和比例的,不得召開會議,以此促進表決結果更有利於保護小股東的正當利益。
五、約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具體條件和計算方法。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法律規定中,第一次把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作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的條件之一。
公司法又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何賠償,應當有具體的損失計算方法。
因此,在章程中應當明確約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具體條件和損失的計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約定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為了限制和清除因資本多數決原則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可以考慮在章程中爭取約定控股股東負有如下兩方面的誠信義務:第一,在股東大會召開和決議過程中,應當保證小股東股東權的行使。第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定應當維護小股東的利益。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雖然可以根據多數股東的意思作出決議,但是,應當確保公司的決議不侵犯小股東的利益。
❾ 公司想只由大股東一個說了算,在公司章程加以下條款可以嗎
不可以。
公司法第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這條為法律必須規定條款,不允許公司章程做出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