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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東要求改選董監事

發布時間:2021-07-07 17:16:10

『壹』 股東是公司可以當監事嗎

不一定。公司監事人是公司股東就有股份,但公司監事不一定必須是股東。股份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3人以上,其中必須有職工監事,比例不能少於三分之一,具體由章程規定。非職工監事由股東大會或者創立大會來選舉/聘任,即非職工監事可以聘任非股東擔任,也可由股東大會或者創立大會選舉股東得出。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得出。綜上,股份公司監事不一定必須是股東,不一定是股東自然不一定有股份。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貳』 成為公司最大股東能不能把董事趕下來自己當。或者控制公司

成為最大股東後,可以要求改選董事會。你要知道,股東大會是股份制公司的最高權力機內構容,直接決定董事會的任免,但是你決定不了經理,因為經理室負責經營,其任免由董事會決定。另外還有監事會,這個也由股東大會決定。當你成為公司的最大股東之後,只要你的股票數量超過50%,那你就可以做任何你想做的了!
公司退市後,如果這個公司沒有破產的話,你還是擁有你以前的權利,比如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優先認購新股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權利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如果破產的話,你就慘了,最多那會一些償還貸款之後的股金,有沒得還不好說呢!

『叄』 企業改制董事會、監視會、董事、監事的具體選舉辦法和程序

董事會、監事會都是由公司股東選舉董事、監事後產生的。其中,為保障以後的決策,董事、監事的人數設為奇數。人數的多少《公司法》有規定,具體的多少根據公司規模考慮。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監事中,必須要有至少1/3的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只有非職工監事由公司股東選舉產生。
另外,公司董事、監事的任職條件需要參考《公司法》的規定。需要注意法定資格,還有就是任職迴避。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分別投票選舉董事長、監事會主席。
選舉辦法和程序,比如說按照人數投票還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應該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清楚。

『肆』 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可以由股東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單獨委派嗎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我們可以知道股東僅僅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的權利。

也就是說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經理則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釋義】
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作為投資人權益的重要體現。股東會的成員是全體股東,因為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本條強調所有股東即「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投資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

本條用「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詞來界定股東會的性質。所謂權力機構,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需要由該機構來做出決議,權力機構既區別於執行機構,不執行日常業務,也區別於監督機構和咨詢機構。

股東會只負責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權益。股東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日常辦公的方式,是由股東會的權力性質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決定的。

股東會行使職權所作決定的范圍,本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會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守。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伍』 (1)股東會議做出選舉一名董事和更換兩名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2)A

(1)股東會議做出選舉一名董事和更換兩名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內司法》的規定?容為什麼?
(2)A公司是否具有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為什麼?
(3)股東會會議批准公司公積金轉為資本方案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4)A公司總經理為他人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規定?A公司可以依法採取什麼措施?

『陸』 公司股權變更後,新增一名股東,是否必須重新選舉執行董事和監事急!十分感謝!

你看看這個:股權分配協議範本: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 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2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綜合商社 出資額64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3.3%出資方式 貨幣××××中心 出資總額560 萬,占注冊資本的46.7%其中:實物出資70 萬元貨幣出資490 萬元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般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而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多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7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6)宣告破產。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全體股東蓋章:××××中心、××綜合商社200×年××月××日

『柒』 企業成為新股東後,公司的董監事會是否必須換屆重選還是新進股東直接替換原股東的董監事

企業成為新股東後 這句話有問題 你是說進了新股東對吧

董事會應當重選...但如果是原有股東兼董事退出,由新股東承接相應的股份,那麼經董事會其它成員同意,可以直接接替原有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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