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放棄債權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股東放棄債權作為不需支付的款項,可以做營業外收入,並入企業利潤總額,在稅務處理上繳納企業所得稅。
供參考。
㈡ [轉載]股東可否放棄分給自己的紅利嗎
近幾年遇到不少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稅務問題。企業負責人的態度有不少都是:必需****做,而且還不能納稅!!遇到這樣的問題,我沒有少做解釋,我說:您必需先明確自己的目的,然後再進行稅務規劃。又想省事兒,又想不納稅的情況不是沒有,是很少有呀,大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
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分紅有兩個條件:一是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有剩餘的稅後利潤;二是只能分配給股東;
但這里沒有說必需按出資比例分!但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從這里可以看出,在分配利潤過程中,對於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除上述兩條外,明確規定只能按
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沒得選擇!!
㈢ 放棄債權股東會決議會計上應該怎麼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按規定精神無論是以現金、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還是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支付或應該支付的金額小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執行新准則的企業,按《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計入當期損益(作為營業外收入)。
㈣ 中行原A股東沒買可轉債後果
應該算有點吃虧了吧,因為可轉債發行價是100元,而6月21日上市價預計108元左右。
這樣就算浪費了給你配的優先購買權了,昨天中行跌也就是因為其中有除權8%的效應。
不過過去了也就過去了,到時這個超級可轉債上市還不知道價格怎樣呢。
㈤ 公司發行可轉債對於持有該公司股票的股東有什麼影響拜託了各位 謝謝
可能在將來的某一時點轉化成普通股,從而減少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舉個例子: 某上市公司2010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0000萬元,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10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未發生變化。2010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發行20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為2%,利息自發放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後12個月以後即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33%。 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分上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於實際利率,2010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0000/10000=2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20000×2%×(1-33%)=268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20000/10=2000萬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268/2000=0.134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於基本每股收益,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 稀釋每股收益=(20000+268)/(10000+2000)=1.689元
㈥ 股東放棄債權的稅務問題
其一:資本公積不繳納所得稅,因為這是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不是收入。
其二:此時資本公積要繳納所得稅。因為這是收入。
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此前,甲公司將500萬元差額先作「其他應付款-股東」處理,是公司對股東的欠款,股東放棄債權屬於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股東贈與的,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㈦ 可轉債的風險有哪些
你好,與其他投資品種相比,可轉債的投資風險相對較低。但是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資工具,可轉債的以下投資風險仍然需要投資者特別關註:
一、正股價格波動的風險。可轉債的價格與股票市場價格有正向聯動性,當股票市場價格下跌時,一定期間內可轉債價格下跌甚至跌破票面價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雖然不影響可轉債到期收益,但正股價格一直下跌,會增加可轉債的持有風險,也會增加持有可轉債的時間成本。
二、利息損失的風險。雖然大部分可轉債最終都能轉股,但實踐中也存在到期未轉股、大股東還錢的特例。尤其是當公司股價一直下跌,轉股價高於正股價格時,投資者大部分都不願轉股,造成上市公司短期內面臨巨大的償債壓力,最終償付的利率可能還不一定達到定期存款的水平,投資者的高利息機會成本容易面臨挑戰。
三、提前贖回的風險。可轉債發行人在發行可轉債時就會明確在特定條件下將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而贖回債券往往限定了投資者收益率上限,容易造成投資者機會成本的損失。
此外,投資可轉債還存在利率風險、發行人違約風險等其他風險因素。
投資者投資可轉債,一般希望能夠享受正股價格上漲而帶來的潛在利益,因此在投資中對發行人及發行時機的選擇尤為重要。投資者可通過分析發行人基本面,確定是否有實際業績支撐,重視企業的內在價值,同時注意發行人的信用評級情況,把握最佳投資時機。
由於可轉債兼有債券、股票和期權的特性,條款多、結構較為復雜,投資者應避免在缺乏對產品深入研究的前提下盲目投資。另外,建議投資者特別注意可轉債的特定條款,尤其要細讀募集說明書中的票面利率、贖回、回售、強制轉股等條款,確保投資策略及相關操作是建立在充分理解規則的基礎上,保持理性投資理念
萬一開戶私
㈧ 股東無償放棄股權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基於內公司穩定性容方面的考慮。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利於公司的健康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8)股東放棄可轉債有什麼損失擴展閱讀: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