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想增資和變更法人及股東,能一起辦嗎
可以同時辦理。
一份股東會決議,通過三個議案就可以了。
一個是變更法定代表人的,一個是增加註冊資本的,一個是股東變更的。
寫清楚是怎麼變更的。委託誰去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即可。
❷ 有限責任公司重組 有人加入股東,錢是直接給原來的股東還是轉給公司,有區別嗎
你理解錯了,加入股東按你說的如果是重組加入新股東,錢是只能給公司的叫增資擴股,不能把錢給股東的,把錢給原股東那就不是重組,而是原股東轉讓股票而已
❸ 股權轉讓變更控制人與資產重組一樣嗎
您好,二者是不同的。資產重組側重資產關系的變化,而股權轉讓則側重於股權、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對於公司來說,即使公司的控股權發生了變化,只要不發生資產的注入或剝離,公司所擁有的資產未發生變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權結構發生變化,發生了控股權的轉移。例如,A公司收購了B公司的股權,取得了對B公司的控股地位後,可能用B公司的股權進行抵押融資,或利用B公司進行擔保貸款,而B公司本身並沒有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行為,那麼,對A公司而言,其資產進行了重組,而對B公司而言,僅是更換了股東而已,可以稱其被收購了,卻與資產重組無關。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是重組方式中的一種。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它是企業重組的一種重要類型,是現實經濟生活中最為經常發生的重組事項。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需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公司股權變更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公司股權變更而發生改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❹ 公司合並重組股東是否可以退股求解答
可以轉讓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❺ 公司重組後原法人代表無法將股權變更到新股東名下該承擔什麼責任
你好,分析: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僅產生轉讓方將其股權交付給受讓方的合同義務,並不會導致股權的自動變動,還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適當履行就是指需要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屬於商事登記。商事登記以其目的可分為兩類:一是設權性登記,該登記具有創設權利主體或法律關系的效果;二是宣示性登記,該登記具有宣示權利的效果,未經登記並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無效。而宣示性登記事項一經登記,則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果,並且宣示性登記事項還有公示力,第三人可據此對抗登記申請人,即第三人有權信賴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如果登記有瑕疵,按照商事外觀主義原則,第三人仍可以登記是真實的,市場主體必須以登記內容對外承擔責任。 是否進行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影響的是股東能否取得股東權和轉讓行為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屬於設權性登記,標志著受讓人取得股權。而工商變更登記屬於宣示性登記,是對已經得到履行的股權轉讓合同予以公示。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後,當事人應當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拒絕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意味著受讓人沒有取得股東地位,受讓人可以主張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如果公司拒絕或者怠於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轉讓人和受讓人均可要求公司辦理,並追究公司侵權責任。 當事人經常發生誤解,在合同生效之後,認為股權就當然轉讓,受讓人就已經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當事人轉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和股東資格的繼受仍需要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或拒絕接受。在這種情況下,股權的轉讓就處於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的只是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而只有股權實際交付後,受讓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由於股權是無形財產,不可能象有體物一樣進行物理形態的移轉,其交付轉讓與有體物的交付轉讓不同。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對公司的股權(出資)是通過出資證明書、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文件這三種形式表現的。究竟股權的變動以何者為准,理論和實踐均有爭議。 出資證明書只是股東對抗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對公司出資義務的內部憑證,不是法律所承認的可流通證券形式,並不能像股權證券化的股票一樣具有設權證券的功能,不能通過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背書方式產生股權變動的效果。 工商登記機關股東登記變更也不能被看作股權轉移的標志。因為,工商登記是通過對企業已發生的事實的合法性、真實性加以審查、確認,向社會公眾公示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僅對當事人已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加以確認。這種確認的法律意義在於: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通過查閱股東的工商登記內容,了解公司的股東構成情況,以其作為判斷公司的能力與信譽的參考因素,在公司的債權人需要追索股東承擔責任時,就可根據工商登記的內容追究責任人。即使登記有瑕疵,也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辦理登記變更的法律責任僅是行政罰款,並不否認新股東享有股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可見,工商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所以,工商登記只是具有公示意義,屬於宣示性登記,即有關事項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無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所以,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才是股權取得的標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未經登記,是不能產生創設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權轉讓的基礎,沒有這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沒有要求變更登記的依據,基於這份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有權根據《公司法》第74條規定,要求公司進行股東名冊變更。股權的取得是股權轉讓合同行為與公司變更登記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根據工商登記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還需要去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這也是向社會公示的過程。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創建時間不長,股東對公司法重視不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管理、變更並不規范,甚至很多公司並不設置股東名冊。因此,審判實踐中應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對「股東名冊」的解釋,只要有關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會議紀要等能夠證明公司對股東的認可的,
❻ 公司破產後重組與原股東還有沒有關系
建議先去找政府經辦部門,看破產企業的資產是如何處置的。如果已經履行了破產程序,破產企業原因的債務,只能從處置資產里給付;如果沒有用於償還債務,而是拿去重組,則可以依法予以追償。
❼ 重組前大股東為什麼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
"全面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內,繼續增持容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比如:
1、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2、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30%的;
3、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等。
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又不想收購所有已發行股份,就需要避免觸及股份比例30%的界限。所以大股東需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以便重組方操作。
❽ 我們公司的股東有三個,有一個股東現在找不到了,公司現在想重組一下,現在該怎麼辦。是否可以登報解決。
一、看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重組事項股東會中需要通過的股權比例,有的要100%,有的是要3分之2以上就可以。或者公司股東會是否對董事長有過相關的授權。
二、如果該股東持股比例較大導致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找找看該股東是否有相關的代理人啊什麼的,如果啥也找不到,那就杯具了。
❾ 請問一下公司被重組後,原來公司的股東的股份是怎樣計算的呢謝謝
如果是被重組的,原來公司的股份的計算是按照重組前的資產評估值進行進行對價的,按照這種對價一般原有公司的總股份的數值會減少,這是因為重組時將剝離一部分元公司的不良資產,這樣被重組的公司總資產就會減少,分攤到個股東手裡,也就是按相應的比例減少持有者的股份資產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