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控股股東借款給公司用於經營還款時要經過股東會嗎
《公司法》沒有明確要求,具體看公司章程如何約定。
『貳』 關於股東投入資金的問題
你說的情況好象是普遍存在,公司開始運作後,雖然已注冊法定資本,但流動資金不足,好多老闆又拿出錢參與公司的活動,如果作注冊資本,在不增加到原來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可能不通過工商局辦手續,如果超過這個比例要去工商局辦理手續,如果流動資金借款,我看還是放在其他應付款為好,因為應付貨款通常與購貨往一有關,
至於股東將其他單位的款打到這個公司的,還是應該註明借款內容,記在其他應付款中,不應該因為股東是那個打款單位的老闆,而有差異,只是要關注的是關聯企業的不公平交易.
『叄』 我公司控股股東向我公司借款合法嗎
強行借款肯定是不合法的,必須符合公司的財務制度,通過符合公司財務制度及報批程序,並獲得批準的,這樣借款才是合理合法的。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肆』 對外投資屬於什麼類型的會計科目
對外投資不是會計科目。屬於對外投資的會計科目有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都屬於資產類的科目如果你看好某支企業的股票,並購買,就記入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對外投資是相對於對內投資而言。所謂企業對外投資就是企業在其本身經營的主要業務以外,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方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境內外的其他單位進行投資,以期在未來獲得投資收益的經濟行為。
對外投資是相對於對內投資而言的,企業對外投資收益是企業總收益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特別是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條件下,企業對外投資已成為企業財務活動的重要內容。
(4)控股股東投入借款屬於什麼交易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包括購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權投資等。
二、小企業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小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通常情況下,小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三、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作為投資成本。
(一)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
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投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伍』 股東投入的資本金,做成借款好,還是實收資本好
這要由股東來確定!一般按照實收資本計入
『陸』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企業為了融資方便等目的,常常在關聯方之間發生借貸款業務。而對於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版費用的財稅處權理,實務中處理五花八門,本文結合案例對關聯企業借款做一探討。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上市公司應按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部分,視為關聯企業之間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准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1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柒』 公司向控股股東借款是利好還是利空
是利空的!要麼是資金短缺,要麼是還債!除非是借款投資具有專利的高科技的項目才算是利好:)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捌』 對外借款是否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
對外借款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