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境外重組上市公司

境外重組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2021-07-09 04:19:43

1. 公司海外上市的流程如何在海外上市

這個問題比較寬泛,簡單回復:
1、架構
海外上市最基本的是需要一個紅籌架構,將上市主體設到境外,目前設在開曼的多一些。
2、重組
通過境內外的重組,將境內資產或權益轉到海外。
3、規范
上市前根據上市要求,做好企業財務、稅務、法律、內部控制、管理等各方面的內部規范。
4、戰略與遠景
制定好公司的發展戰略,讓投資人看到信心。
5、聘請中介機構
包括券商、審計師、評估師、境內律師、境外律師等。
6、關於戰略投資者
部分公司會選擇在上市前一年引入戰略投資者(又稱基石投資者),一方面處於企業發展的考慮,一方面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
7、上市啟動
以上籌備工作做好後,在券商的總體協調下,各專業機構正式進場,俗稱開工。
8、遞交上市申請
資料准備好後,就可以正式遞交上市申請了。
9、聆訊
交易所對審核委員會對公司所提交的資料進行提問,這部分在國內叫發審會。如無異議,將原則通過企業發行股票的決議。
10、路演和上市
券商帶著企業高管密集會見各大機構投資者,逐步確定發行價,最終完成上市。

2. 公司境外上市的主要形式

1中國企業在境外直接公開發行上市
中國企業將現有資產存量和業務進行重組,在境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首次發行股票(簡稱H股),在紐約首次發行股票(簡稱N股),在新加坡首次發行股票(簡稱S股)。採取這種方式在境外上市,必需同時符合我國證券法律及境外上市地的證券監管要求。一般來講,以這種方式申請上市的企業需經過必要的重組,相應的程序也會較為煩瑣,申請的時間也可能會較長。但是,正因為需經過這些相對嚴格的程序,申請企業一旦獲准在境外上市,將能夠比較容易地獲得投資者的信任。海外上市實例中,H股如青島啤酒、S股如中新葯業等等。

2買殼上市
上市公司通過購買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注入自己的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買殼本身可以避開繁雜的上市審批程序,手續也相對簡便,因而為不少民營企業所選擇。但是這種上市方式在挑選安全的殼資源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並且在買殼之後如欲獲得長期穩定的效益,亦並非易事。另外,買殼並不能帶來資金,因此如需要融資,也還必須經歷發行新股的審批程序。在香港市場買殼上市案例如中信泰富,在新加坡市場買殼上市案例如浙江金義,北美特別是加拿大市場一般採用反向收購(RTO)的方式實現掛牌上市。
3存托憑證(「DR」)上市
存托憑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存托憑證上市一般是指,某國的上市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然後存托憑證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1993年7月的青島啤酒,隨後還有上海石化、馬鞍山鋼鐵、儀征化纖等八家,它們的主掛牌在香港,同時通過全球存股證方式(GDR)和美國存股證方式(ADR)分別在全球各地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

3. 本人10年前在公司購買了原始股,現公司准備在境外上市,以重組為名,要收回我的股份,有這個必要嗎

收可以,談錢唄。利息,估值等等。10年,不翻個十倍想也別想。

4. 境外公司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有哪些法律問題

要經過證監會抄監管,關鍵是和襲上市公司就收購達成並購協議,其中涉及資產重組和企業變更登記,外匯審批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批www.fazh.cn

5. 誰知道境外借殼上市的股權分配方式

美國的證券市場立體多層次,為不同融資需求服務的鮮明特徵。除了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2個證券交易所之外,還有納斯達克自動報價與交易系統(NASDAQ)這個世界最大的電子交易市場,此外,還有櫃台電子公告榜(OTCBB)等櫃台交易市場。不同的市場為不同的企業進行籌融資服務,只要企業符合其中某一個市場的上市條件,就可以向美國證監會申請「登記」掛牌上市。

1、美國上市的條件

美國各個交易所和交易市場的上市要求,可以在下面的圖表中大致表現出來
OTCBB場外櫃台交易市場 NASDAQ 納斯達克 NYSE
紐約證券交易所 AMEX
美國證券交易所
NASDAQ 小型資本市場 NASDAQ 全國資本市場
有形資產凈值 無要求 400萬美元或 600萬美元或 4000萬美元或
市值 無要求 5000萬美元或
凈收入 無要求 75萬美元
稅前收入 無要求 100萬美元 250萬美元 75萬美元
股本 400萬美元
公眾流通股數 100萬 110萬 100萬 50萬
流通股市值 無要求 500萬美元 800萬美元 1800萬美元
買方最小報價 無要求 4美元 5美元 N / A 3美元
做市商數量 3 3 3 N /A 3
公眾持股人數 無要求 300個 400個 5000個 400個或800個
經營年限 無要求 1年或市值5000萬美元 N / A N / A N / A
公司治理 有要求 有要求 有要求 有要求 有要求

另:凡是已在NASDAQ Small Cap/ National Market、美國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公司,不得在OTCBB申請掛牌交易。
表2:(資源來源:紐約交易所、美國交易所、納斯達電子市場及OTCBB櫃台市場)

2、美國上市的方式

在美國,上市的方式主要有2種:IPO和反向並購(Reverse Merger),俗稱買殼上市。
對中等偏大的企業,比如凈資產5000萬人民幣左右,或者年營業額達2億人民幣左右,並且凈利潤在1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考慮在納斯達克全國市場發行IPO,更好的企業則可以到紐約證券交易所發行IPO。

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國的中小企業,在美國上市最適宜的方法是採用買殼上市的方法,因為無論是在時間上或費用上,買殼上市都比IPO要少很多。IPO的前期費用一般為100-150萬美元,時間一年左右;買殼上市的前期費用一般為45-75萬美元左右,時間一般為4-6個月。

3、美國上市的優勢

首先,美國證券市場的多層次多樣化可以滿足不同企業的融資要求。通過上面的表2可以看出,在美國場外交易市場(OTCBB)櫃台掛牌交易(這里說的交易Trading與我們說的嚴格意義上的上市Listing是不同的,這里不詳述)對企業沒有任何要求和限制,只需要3個券商願意為這只股票做市即可,企業可以先在OTCBB買殼交易,籌集到第一筆資金,等滿足了納斯達克的上市條件,便可申請升級到納斯達克上市。

其次,美國證券市場的規模是中國香港、新加坡乃至世界任何一個金融市場所不能比擬的,這在上文分析中國香港市場的時候有所提及。在美國上市,企業融集到的資金無疑要比其他市場要多得多。

最後,美國股市極高的換手率,市盈率;大量的游資和風險資金;股民崇尚冒險的投資意識等鮮明特點對中國企業來說都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4、美國上市的劣勢

第一,中美在地域、文化和法律上的差異。很多中國企業不考慮在美國上市的原因,是因為中美兩國在地域、文化、語言以及法律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會遇到不少這些方面的障礙。因此,華爾街對大多數中國企業來說,似乎顯得有點遙遠和陌生。

第二,企業在美國獲得的認知度有限。除非是大型或者是知名的中國企業,一般的中國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可以獲得的認知度相比在中國香港或者新加坡來說,應該是比較有限的。因此,中國中小企業在美國可能會面臨認知度不高,追捧較少的局面。但是,隨著「中國概念」在美國證券市場的越來越清晰,這種局面2004年來有所改觀。

第三,上市費用相對較高。如果在美國選擇IPO上市,費用可能會相對較高(大約1000-2000萬人民幣,甚至更高,和中國香港相差不大),但如果選擇買殼上市,費用則會降低不少。

5、適合在美國上市的企業

無論是大型的中國企業,還是中小民營企業,美國上市都應該適合他們,因為美國的資本市場多層次化的特點以及上市方式的多樣性為不同的企業提供了不同的服務,令各個層次的企業在美國上市都切實可行。
參考下,有得已經有變化了,希望你能用得上

6. 境外上市公司的流程

恆信泰富大致流程如下:

上市前的准備:
1、理順公司股權結構版;

2、重組初步上市架構;

3、制定權財務、稅收規劃;

4、境外上市法律、會計以及具體實施等方面的咨詢和培訓;

5、為滿足上市要求,進行合規性和規范性調整等其他准備工作。

境外上市流程

盡職調查:

1、進行上市前的盡職調查;

2、擬定初步的上市方案並協調各中介機構意見;

3、幫助企業內部整理、補充和製作合規、有效的公司資料;

4、代表和配合企業向各中介機構團隊提交持續的盡職調查資料和公司驗證資料。

海外上市的步驟:

中國企業要在海外上市,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首先,要把企業改造為合乎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制公司。

其次,召集專業人員,包括證券商、會計師、資產評估師、金融界人士、公關宣傳專家等,組成上市籌備班子。同時開始宣傳工作。

再其次,審查公司帳目,全面調查企業情況。

第一, 寫招股說明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海外上市申請。

第二, 向海外證券管理機構申請批准上市,同時與券商簽定承銷協議。

第三, 向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推銷股票。海外上市籌資面向的是全世界,但主要的對象是新加坡及歐美等地。

7. 境外上市的上市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同時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8. 企業想在海外上市怎麼操作

一、確定上市方案
首次公開招股是中國公司進行改革和實施廣泛重組、從而提高在行業內的競爭力的良機。同時,上市還有其他一些的益處,包括提供收購所需貨幣,拓寬融資渠道,公司亦可藉以建立員工激勵機制。而在紐約證交所上市更可帶來如下獨特的益處:
更高的披露要求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須遵照更嚴格的法律、信息披露和其他司法要求。取得在美上市資格將有助於中國公司改善公司治理,表明其致力於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決心。
二、上市成功的要素
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要取得持續的成功,有賴於很多關鍵因素,包括:
1.樹立國際資本市場認可的公司形象,選擇合適的財務、法律和會計顧問;
2.遵循發行過程,尤其是上市促銷程序;
3.強勁的後市支持。
三、樹立國際資本市場認可的公司形象
欲贏得國際投資者的青睞,計劃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具備一些特質,包括在行業內具優勢地位、清晰的業務策略、品牌知名度、穩健的資產負債表、合理的增長和盈利前景和優秀的公司管理層,尤為重要的是企業治理能力。這些都是一家公司在考慮上市前應具備的關鍵性條件。
選擇合適的顧問公司內部挑選合適人選,建立一個全力投入的團隊,是上市過程的重要基石。這個團隊應包括熟悉公司運營、財務、法律和其他一般事宜的成員。高級管理層應該准備好為上市工作傾注相當的時間,尤其是在盡職調查和促銷階段。被聘為帳簿管理人和聯席全球協調人的投資銀行將在協調和領導各個顧問工作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投資銀行負責領導整個交易和承銷過程。公司應考慮投資銀行過去在類似的國際和美國上市交易方面的經驗、對行業的理解、股票銷售能力,如需要的的話,還應考慮其引入戰略投資者的能力。
四、選擇合適的顧問
公司選擇的法律顧問必須擁有履行美國法律的資格,有協助接受美國證監會審核和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經驗,並且能夠提供全套的相關法律意見。另一方面,對公司行業的了解也很重要,因為律師事務所需要負責起草招股書並保證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同樣地,公司和承銷團聘請的當地律師應有能力執行在中國國內的監管程序。承銷團會負責選聘為他們服務的當地和國際律師。
會計師事務所將根據美國會計准則獨立審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也應對中國的會計准則有全面的了解,以便將若干數據調節以符合美國會計准則的報表要求。
五、重組
重組的主要目標是建立一家上市公司,從投資者角度看,資產應具有相當的市場地位、合理的法律、運營和資本結構、以及與母公司明確清晰的關系。重組所需時間將因上市公司情況有別而有所不同。國有企業重組的關鍵事項包括:
1.行業重組:如果一個行業的監管機制,定價政策,以及競爭關系還沒有確立,那麼,政府和監管部門就需要在銀行家、律師和其它顧問的協助下修改或建立新的政策和結構資產。
2.構成和資本結構:為了使價值最大化,並激發投資者的興趣,並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應該反映公司的長期戰略,並且強調其在經濟上獨立運作也是可行的。一旦做出了決定,這些被選入的資產就需要清晰的剝離。如果要上市的公司是一家子公司,則需要准備母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全套的關聯交易指引文件,並獲得批准。這種情況在中國是很普遍的。在公司選擇資產、設計合適的資本結構、考慮上市公司目前和未來的資本需求、債務水平以及投資者的主要偏好方面,由投資銀行提供的專業意見將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
3.組織和管理結構:一個清晰、有效並具有高度靈活性的組織和管理結構是十分重要的。有效的結構使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層能夠向著一個共同的目標而並肩工作。幫助提高效率的系統有管理信息系統和企業資源規劃系統。
此外,重要的公司職能如采購、市場銷售、研發、現金流管理、商業規劃、資本開支計劃等應該在公司層面加以整合,從而使整合效果最優化及保證資本的合理運用。最後,還應利用會計、信息和匯報體系,及時提供按照美國會計准則要求而編制的財務報告。
六、盡職調查和估值
在起草招股說明書之前,所有顧問都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以便於了解與公司相關的事實情況。投資銀行將幫助公司用便於投資者理解的方式准確明了地說明這些事實情況。盡職調查是一個全面的調查過程,它保護發行公司的市場聲譽和未來資本市場的融資渠道;有效地加強和簡化文件起草過程,幫助管理層為路演作準備;保護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免受法律和名譽上的風險
根據盡職調查結果,以及對國際資本市場的理解,作為賬簿管理人的投資銀行將與公司一起制定既符合公司情況,又吸引投資者的估值主題。估值的過程需要考慮很多變數,包括市場環境、可比公司的估值、發行公司相對於可比公司的業務和財務前景等。

9. 境內注冊的中外合資企業如何境外上市

國內企業如何進行海外重組上市

美國證券市場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響力的資本市場。近年來,隨著盛大網路(SNDA)、攜程(CTRP)、掌上靈通(LTON)、e龍(LONG)等紛紛在納斯達克上市,國內民營企業赴美上市的熱情與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後有德信無線(CNTF)、網路(BIDU)、分眾傳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陸納斯達克,而以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為經營主體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內,先後完成國際私募和IPO,於2005年12月14日作為中國首家非國有企業成功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進一步拓展了中國企業在美上市空間,必將引導更多的國內優秀企業赴美上市融資。

但是,根據筆者擔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內的多家非國有企業赴美上市中國法律顧問的體會,由於特定的生存條件和法律環境,中國民營企業赴美上市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企業赴美上市就會面臨許多困難甚至失敗。
為什麼選擇紅籌上市和海外重組?
非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外上市,一般採用海外紅籌的方式進行,即由企業的投資者(或實際控制人)在境外注冊一個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成立的稅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過海外重組,將企業權益(包括股權或資產)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注入該公司,並以該公司為主體在海外上市。
紅籌上市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並在境外上市(「境外發行上市」)不同。從實務的角度看,紅籌上市較境外發行上市具有更多優點。
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為紅籌上市的主體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該公司本身應適用離岸公司登記地法律,即以離岸地法律為上市主體的屬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選擇的離岸地均為原英屬殖民地(如上述4個著名離岸地),其法律原屬英美法系,與美國公司法同源,與中國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國際投資人、美國監管機構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離岸地中,開曼群島又因其完善的司法體制、穩定的法制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標准和便利的公司運作程序被認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為美國上市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國在美國通過紅籌上市的非國有企業中,絕大部分是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海外控股公司並以此作為上市主體,因此,開曼群島是中國企業以紅籌方式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首選。
對國際投資人而言,如果上市主體能夠適用同屬英美法系的離岸地法律,同時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關法院的司法管轄,將使其對投資安全性的顧慮消除,有利於企業在境外進行融資和上市。而以境外發行上市的公司來說,境外發行上市完成後,其仍屬中國法人,必須無條件地適用中國法律,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由於中國外商投資等法律相對於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對公司法律乃至中國法制的投資安全性的考慮,往往影響國際投資人對企業投資的判斷。這一點,在國際私募過程中,尤其突出。
審批程序更為簡單
自2003年初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方式上市的無異議函監管後,中國企業本身通過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內不存在審批的問題。而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境外發行上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方可上市。由於中國證監會對境外發行上市的審批時間一般較長,並不易預計和把握,因此,通過紅籌方式上市,在程序更為簡單,時間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圍廣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經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合法注冊登記程序或根據美國證監會(SEC)《144規則》的規定進行有限出售,均可實現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除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餘股份一般不能在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權運作方便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紅籌上市在實踐中最為突出的優點,當數股權運作的方便。由於股權運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權的運作實行授權資本制。包括發行普通股股票和各類由公司自行確定權利義務的優先股股票、轉增股本、股權轉讓、股份交換等的大量股權運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處理,並可授權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會決定,因而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同時,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冊資本在設立時僅需認購,不需實繳,使公司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別適合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尚未完全放開的中國企業。
在海外控股公司層面上,股東和私募中外部投資人的出資及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均可由各方自由協商確定,這在吸引和引進海外資本時,極具靈活性,對在企業融資過程中靈活滿足包括股東和私募投資人在內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稅務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廣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爭議的,是離岸地政府對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關注冊、年檢等費用外,不徵收任何稅收,這樣,就使上市主體將來進行各類靈活的資本運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稅收的豁免,也是紅籌上市得以運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組是紅籌上市的基本步驟。海外重組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對企業的權益進行重組,將企業的權益轉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將來的上市主體。在「尚德」上市這個案例中,就是通過成立由施正榮先生控制的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並通過該BVI公司直接或間接收購了中外合資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原有股東的全部股權,從而使該BVI公司成為實際持有「無錫尚德」100%權益的股東。此後在上市進程中,又在開曼群島成立了「尚德控股」,通過以「尚德控股」的股票與該BVI公司股東的股票進行換股,實現了「尚德控股」間接持有「無錫尚德」100%的權益,從而完成了境內企業的權益進入海外上市主體的目標。
海外重組方案取決於產業政策
海外重組並不是股東的簡單變更。由於海外控股公司屬於「外商」范疇,海外重組的結果將導致「外商」全部或實質上持有境內企業的權益,因此,海外重組必須符合中國對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海外控股公司應當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的規定,進行海外重組,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根據企業所在行業對外資的開放程度,確定該行業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
外商准入問題直接影響到公司海外重組的方案。在企業所在的產業允許外商獨資控股的情況下,重組的方案較為簡單,一般通過海外控股公司進行返程投資,收購境內企業全部的股權,將企業變更為外商獨資企業,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主營業務為生產光伏電池產品的「無錫尚德」,就屬於此種類型。
在境內企業所在的產業不允許外商獨資的情況下,重組則需採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據美國會計准則下「可變利益實體」(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過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部分資產,通過為境內企業提供壟斷性咨詢、管理和服務類和(或)壟斷貿易等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全部或絕大部收入。同時,該外商獨資企業還應通過合同,取得對境內企業全部股權的優先購買權、抵押權和投票表決權。通過以上安排,將企業成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變利益實體,實現海外控股公司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有效合並。在這種方案下,重組應當在具有美國GAAP實踐經驗的財務顧問的指導下進行。目前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諸多互聯網企業,包括「網路」、「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電信增值業務尚未對外商開放,均通過上述類似方案進行海外重組。
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較為可行
境內公司的股權結構中,可能存在國有股權的情況。國有股權是否可以通過海外重組進入海外控股公司?我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個問題。在境內企業准備進行境外紅籌上市時,國有股東往往希望能夠與其他非國有股東一並參與海外重組,並將其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權。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國有股權轉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由國務院按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予以審批。因此,從規則的層面上講,將國有股權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從實務操作上講,審批程序復雜,耗費時間長,且結果不可控,是該種方案的最大問題。上述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紅籌上市的進程和時機的選擇。因此,在實踐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較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國有股權通過轉讓而退出。
境內企業國有股權向海外控股公司轉讓而退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經核准或備案後,作為確定國有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因此,在海外重組過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國有股權的收購,應當遵循評估、備案的原則和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購價款更具靈活性
海外重組過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對境內企業權益的收購,因而涉及到價款的確定和支付的問題。在此方面,因境內企業性質的不同,其價款的確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購內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應當適用《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並購規定》」)。該規定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對境內非外資企業即內資企業的購並(包括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
在定價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內企業應聘請資產評估機構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雙方不得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對評估定價原則,《並購規定》沒有給出例外的規定。在對價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於並購後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完畢(「一次性支付」)。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轉讓方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並購,應當實際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價款。在所轉讓權益生效期間方面,根據《並購規定》,在展期支付的情況下,外商對被並購企業的權益,應當根據按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內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海外控股公司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重組,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的規定。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對外資投資企業在海外重組中進行股權轉讓的有關定價及其支付問題,並無專門規定。盡管《並購條例》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並購規定》辦理,但是,外商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所持有股權並購的定價及支付期限,應當根據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確定,並不能當然適用前述《並購規定》關於定價及支付期限的規定。
這是因為: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外商投資企業出資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其作價可由各方協商評議確定,因而其轉讓也可在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應為應有之意。
第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外資股權變更規定》除規定國有股權轉讓須經評估外,均僅規定投資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並未規定需進行評估,因此,上述規定實際上排除了《並購規定》中要求對非國有股權轉讓進行評估的要求。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約定股權轉讓的價款的確定方式,已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實踐所認可。
因此,我們認為,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海外重組過程中,除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資產評估,並按照不得低於評估值確定轉讓價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海外重組的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並經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不需進行評估。
對外資企業的海外重組,還有一個不同於內資企業海外重組的特點,在於根據《外資股權變更規定》,其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在有權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審批並核發或依法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即生效,與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與否無關。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對外資企業原投資人股權的收購,經外商投資審批部門批准後,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對其所收購股權的合法權利。此點,對於在審計中確定收購生效時間具有較大的影響。
重組資金來源的主要解決方法
非國有企業在進行海外重組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用於收購境內企業權益的價款的資金來源問題。根據《並購規定》,海外控股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原股東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籌集海外重組所需要的大量資金,是在海外重組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實際問題。
由於中國對於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理,資本項目下的外匯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的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將其現金資產跨境轉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須辦理境外投資審批手續,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方可對外支付。同時,由於境內企業股東現金資產大量以人民幣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轉換為外匯,而中國對境內居民資本項下購匯使用予以嚴格限制,因此,對境內企業至股東而言,憑借自身的資產,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組中的重組價款的支付,較為困難。在紅籌上市的實踐過程中,為解決上述問題,在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兩種解決方案。
第一,境外過橋貸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貸款機構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東個人提供境外貸款,用於海外重組中收購價款的支付。此種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通常僅用作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發行可轉換優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購為條件,進行私募,向境外投資人發行可轉換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優先股(通常稱之為「優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東和新私募投資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間的股權比例,由雙方協商約定。此種優先股,可以在重組完成後,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後,按照約定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此種方式,既可用於籌集海外重組股權轉讓價款,也可作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發行股份,籌措經營所需的運營資金。
以上兩種方式的取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公司業務及經營業績有爆發性增長,公司經營業績對投資人具有足夠的吸引力,海外重組的資金需要完全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的方式來籌集,海外公司原股東和新投資人之間的股權配比,由雙方根據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情況協商解決。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
美國通用會計准則對海外重組及其財務後果的影響主要是關於企業合並的FASB 141(「FASB」系美國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的簡稱)和關於可變利益實體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響在於,對海外重組採用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將直接影響到海外重組完成後上市主體的財務報表。在美國通用准則下,對海外重組的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即購買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權益結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購買法將海外重組視為海外控股公司購買了境內企業,因而將其作為一個與原企業不具有持續經營關系的新的主體,要求購買企業(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購價格)記錄購買企業(境內企業)的資產與負債。與此同時,購買法引進了市場公允價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對購買企業凈資產的市場公允價格進行評估,並將取得成本與該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商譽,並進行攤消。權益結合法將企業的海外重組的主體,即海外控股公司視為境內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延續,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不確認商譽,即認為海外控股公司僅系境內企業的延續。
購買法和權益法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對海外控股公司的財務影響不同。在購買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資產與負債必須以公允市場價值反映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上,成本與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攤消。權益法下則不存在此問題。由此,對上市主體在將來會計期間的收益會產生較大差異,從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的投資熱情。由於兩種方式下對企業的不同財務影響,美國會計准則對權益結合法的選擇,一貫持限制態度,並於最近取消了在企業合並過程中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僅在重組存在共同控制,並滿足特定標准和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適用權益結合法。因此,如何能夠結合FASB 141的要求進行海外重組,特別是私募,對上市主體的財務後果具有直接的影響。
由於海外重組的具體情況不同,重組前後企業的財務結果可能大相徑庭。為避免由於上述財務處理而使公司的經營業績出現較大的變化,進而影響上市進程,在海外重組方案的策劃和實施過程中,我們建議應積極引進精通美國會計准則並具有實務經營的財務顧問參與策劃並形成海外重組方案。
FIN46是FASB對在無法根據傳統的投票表決權方式來決定財務報表合並與否的情況下,關於如何通過確定可變利益實體(VIE),並據此將其合並到母公司財務報表的情況。如果一個實體,盡管與另一個實體不存在股權上的控制關系,但是,其收益和風險均完全取決於該另一實體,則該實體構成另一實體的VIE,雙方報表應當合並。VIE的確定,通常應滿足如下兩個標准:第一,VIE的風險資本明顯不足,即其所有的資本如果沒有合並方(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另外提供財務支持,企業經營將無以為繼;第二,VIE的股東僅為法律名義上的股東,並不能享有實際上的投票表決權,同時,其對公司的虧損也因合並方的承擔或擔保而得到豁免,其對公司的經營效果沒有真正股東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對VIE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也不享有分配權。在符合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該公司應當與實際控制它的母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在紅籌上市過程中,通常將FIN 46作為對境內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屬於特許行業,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況下海外重組方案的會計基礎。由於海外控股公司作為外商不能直接進入境內企業所在的行業,並全資或控股該境內企業,因此,通常由原股東名義上持有境內企業,同時,由海外控股公司通過自己直接或在境內設立外資企業,壟斷該境內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控制境內企業的全部收入和利潤。除有極少的利潤留存在公司外,其餘全部收入和利潤通過各種經營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時,境內公司董事會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並對境內公司原有股東股權設定質押,以實現對境內公司股權和董事會的絕對控制。通過上面的一系列安排,雖然在法律上境內企業仍然視作獨立的內資企業,不會違反關於外資轉入限制的規定,但是,該公司實際上一切經營及其相應的資產、收入和利潤均歸海外控股公司,並由海外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在此種情況下,境內企業滿足了上述VIE的標准,即該VIE應合並進入海外控股公司的報表范圍。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互聯網企業,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過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組的

閱讀全文

與境外重組上市公司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合買信託 瀏覽:668
融資管理再創 瀏覽:589
1051美元換人民幣多少元 瀏覽:918
股市安信信託 瀏覽:401
准變性信託 瀏覽:291
信託起訴 瀏覽:991
跨境融資額度 瀏覽:741
一般融資金額 瀏覽:153
薈華樓理財 瀏覽:836
最大的投融資 瀏覽:375
聚愛財理財進不去怎麼辦 瀏覽:807
關於理財公司 瀏覽:830
四十萬理財 瀏覽:365
股價上漲融資余額下降 瀏覽:365
步步驚心誰投資的 瀏覽:128
正大肽琦的理財制度 瀏覽:357
悅暢科技融資 瀏覽:634
美唄融資 瀏覽:499
理財寶靠譜嗎 瀏覽:31
理財保險對比 瀏覽: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