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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委託書徵集

發布時間:2021-07-09 13:33:08

『壹』 如何看待公開徵集股東授權委託書的公司治理形式

股東權利有很多。但股東並不是時刻再公司參與經營。而公司重大事項又需要股東同意,這時候就需要股東授權委託書來授權公司內部的某個人代表其發表意見。但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授權內容是什麼?比如授權由某個人接受全部分紅則有問題。股東權利有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等等。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貳』 proxy season是什麼意思

proxy season 隱藏摘要
委託書徵集季節
【摘要】 ... 每年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年會召開前夕,都會出現委託書徵集的高潮,稱為一年一度的「 委託書徵集季節(proxy season)」。 ...

『叄』 什麼是投票權徵集!!!~~~~~

徵集投票權是指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或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的行為。股東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有兩種途徑,即親自行使和委託他人代理行使。《公司法》第107條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這是投票權徵集的法律根據。

『肆』 勝利股份股權之爭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山東勝利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勝利股份)是由山東省勝利集團公司(下簡稱勝利集團)為發起人,以集團核心企業「山東省勝利物資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折為國家股、並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內部職工募集股份設立的,主營塑料管道、精細化工、進出口貿易、油器經營。勝利股份於1994年5月正式設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成立6年內,總資產增長了657.46%,利潤總額增長了615%,連續四年凈資產收益率在13%以上。上市後送股3次、配股2次。截至1999年底,公司總股本21780萬元,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為:勝利集團24.17%、國泰君安8.40%、勝邦企業6.98%、山東省資產管理公司3.5%、潤華集團

3.36%、泰和基金1.37%、山東省交通投資公司1.34%、深圳中廣銀0.95%、山東儲備物質管理局0.89%、山東省農資公司0.67%。

廣州通百惠公司主營企業服務網、社區服務網和網上企業孵化器,並擁有一系列網站,正欲藉助資本市場謀求快速發展。勝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東勝利集團由於經營不善引發經濟糾紛,其持有的3000萬法人股以低價被拍賣。2000年1月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06元的價格競買成功,購入勝利股份3000萬法人股,占總股本的13.77%,在1月28日交割後,成為勝利股份第一大股東,並於次日予以公告。

成為勝利股份第一大股東後,通百惠公司向勝利股份董事會提交了董監事會提名人選,被董事會拒絕。2000年3月3日,勝利股份董事會公告,第四大股東山東勝邦公司通過協議受讓山東省資產管理公司、山東省廣告公司、山東省文化實業公司的法人股和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的轉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 6.98%升至15.34%,領先通百惠1.57%轉而成為勝利股份第一大股東。3月4日,勝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通百惠對董事會關於董監事推薦程序、方式和數額持有異議,決定對其推薦的兩名董事、一名監事不予提名,並提出了自己的董監事人選方案,從而引發雙方的人事爭端。3月7日,勝利股份詳細披露其幾大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第六大股東潤華集團和第九大股東深圳中廣銀公司均為勝邦公司的股東,勝利集團和潤華集團及勝邦企業另一股東三聯城建總公司又同是山東聯大集團的下屬公司,而且勝邦公司法人代表和勝利股份的法人代表、董事長都由徐建國一人擔當。勝邦公司的籌碼因關聯持股而大大增強,股權之爭進一步激化。

勝邦和通百惠分別公告,繼續增持股份。勝邦在2000年3月9日受讓東營銀廈工程公司146.25萬法人股,同時又在二級市場購入 289.35萬股流通股,計為總股本的2%;通百惠公司則再次通過拍賣競買取得勝利集團630萬法人股,占總股本2.89%。至此,勝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別達到17. 35%和16.66%,勝邦僅以0. 69%的微弱優勢居於第一。由於在勝利股份的大股東中,勝邦的股東之一潤華集團還持有3.36%的勝利股份,勝邦另一股東深圳中廣銀投資公司持有0.95%的股份,加上勝利集團的7.51 %,勝邦實際可支配29.16%的股份。這樣,勝邦與通百惠的差距不是0.69個百分點,而是相差約13個百分點。3月16日,公告顯示又有 4家基金 (基金泰和、景福、景宏和景陽)進入前十大股東,其中同屬大成基金管理公司麾下的三家景字基金共持1168.16萬股,占總股本的4.88%。

2000年3月17日,通百惠在各大媒體上打出「你神聖的一票決定勝利股份的明天」大型廣告,並在證券和網路媒體上公開徵集代理委託書,開始了對中小股東表決權代理的徵集。勝利股份的流通股超過50%,大量散戶的立場將對控制權的轉移起決定性作用。3月20日,中國證監會要求通百惠對這一徵集方式立即作出匯報。3月25日,通百惠公告其前期徵集活動違規,並停止徵集委託書,同時提出新的董監事人選名單和修改公司章程兩項提案。3
月2 7日,勝利董事會同意雙方提案都列入股東大會議程,但增加了只能選其中之一進入表決的辦法。3月2 7~2 9日,通百惠再次大規模地公開徵集股東授權委託書。通百惠以為民請命的姿態公開徵集中小股東的投票委託書,引起中小股東的共鳴,三天之內共徵集有效委託2625.7781萬股,占總股本的10.96 %,與會代表股份的15.197%。加上3月16日所持有的勝利股份法人股3630萬股,共持有6255.7781萬股,占勝利股份總股本23958.8758萬股的26.11%,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代表股份17267.744萬股的36.21%。委託書授權大大增加了通百惠參與控制權之爭的籌碼。

2000年3月30日,股東大會如期進行,由於勝邦與通百惠各自提出一個排他性的董監事提案,於是勝利股份董事會提出一個兩輪選舉法,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但新選舉辦法在股東會上的贊成率僅為49.32 %,關於第三屆董監事候選

『伍』 委託書收購的利弊分析

委託書收購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以委託代理關系保障了中小股東參與上市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立法者設置委託書授權的初衷是為了讓廣大無法或無力參加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得以通過合法的渠道,以他們所信任的形式行使投票權。這對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委託書收購一方面可以使股東大會的召開易達到法定人數,提高公司的運作效率,使少數股的股東通過集中表決權的行使,實現自己的股東權利;另一方面,它具有收購成本低,程序簡單,既可單獨使用又可配合股權式收購使用等優點,因此,在國際市場上已成為與股權式收購並列的一種收購方式。但是,委託書收購作為一種收購:工具來講,是一把雙刃劍,它總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與損傷公司及股東利益間遊走,它的優點同時也使其容易淪為有效的、廉價的工具,被用來爭奪公司經營權,干擾公司的正常運行;或是被用來「做局」,操縱股票價格,在二級市場牟取暴利,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委託書收購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二十多年的發展歷史也說明了這些問題。 委託書收購是指公司的股東出於控制支配或改組公司董事會進而調整公司的經營策略之目的,徵集其他股東授權其代行投票權的委託書的行為。收購委託書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到府收購,即針對特定股東,在各地設收購代表;另一種是零購,針對不特定對象,舉牌告知收購信息,以吸引投資者授予委託書。「通百惠」委託書收購即屬後一種。
首先委託書收購是成本最為低廉的一種並購方式,資本市場作為優化配置資源的重要場所,並購方式當然應該節約成本,而正是因為它經濟,就能夠成為受到市場歡迎並積極應用的並購發生方式,這顯然能夠促進中國股東並購,更好地發揮股市優化配置資源的作用。

其次,企業經營者不再高枕無憂。正是因為有委託書收購制度的存在,給企業經營者敲響了警鍾,使他們勤勉履行職責。盡心經營企業。否則,通過委託書收購,二級市場收購者對管理者業績的認可程度,將在股權之爭中發揮重要作用。從這個角度看,委託書收購實際上有助於推動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最後,有利於喚醒中小股東的股權意識。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是現代公司法的核心。通過股東個人表決權的集合上升為股東大會的決議,對公司產生約束力,決定企業未來發展。委託書收購便是適應客觀形勢,保障中小股東表決權的理想方式,它集中中小股東的意見集體表決.能對公司的現任經營者形成有效監督,為中小股東提供了參與公司內部業務並有可能發揮作用的機會。
但是,人們也要看到,徵集委託書雖然可以使得股東大會的機製作用更加完備,但也容易為少數大股東借機操縱,如利用徵集委託書作為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工具,造成股東大會機制扭曲,殃及公司穩定經營;純粹以商品化做法收購委託書來取得公司經營權,這樣就扭曲了委託書收購功能,容易造成不正常的利益輸送以及假公濟私的現象。並且,上市公司有可能由於反收購而採取一些抵制施導致兩敗俱傷的結果。徵集委託書成本的低廉,更為各方竟相使用。有的學者指出:「現代股東會其實只是委託書徵集的過程。」每遇到改選董事,在位股東極力徵集委託書以保持其地位,在野股東則千方百計拉票,圖謀奪取公司勢力,一場場委託書徵集戰就此拉開。這些顯然不是設置委託書收購制度時所願意看到的。通過立法來規范委託書收購制度實顯必要。

『陸』 股東能否與非股東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有無相關案例

我的理解是相當於股東將自己的權益授權委託給了一個非股東,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早期證券市場上,君安證券作為非股東徵集了申華實業許多流通股股東的授權,對申華實業進行了一次「委託書收購」,應該就是相當於你問題當中的做法。如果你想了解那個事件,網上應該可以查到一些相關資料。

『柒』 怎麼寫簽協議的協議授權書

聯合體協議授權書

(甲公司名稱)、(乙公司名稱)自願組成聯合體,參加(項目名稱)工程投標。現就有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1、(甲公司名稱)為聯合體主辦人,(乙公司名稱)為聯合體成員:

2、聯合體內部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1)聯合體由主辦人負責與招標單位聯系;

(2)投標工作由聯合體主辦人負責,由雙方組成的投標小組實施;

(3)聯合體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遞交投標文件,切實執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擔合同規定的一切義務和責任,同時按照內部職責的劃分,承擔自身應負的責任和風險;

(4)如中標,聯合體內部將簽訂施工協議書,各自按協議規定負責施工:

聯合體主辦人(甲公司名稱)承擔 工程施工,聯合體成員(乙公司名稱)承擔 工程施工;

(5)投標工作和聯合體在中標後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費用按各自承擔的工作量分攤。

3、本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4)所述的聯合體施工協議書簽訂後自行失效;聯合體主辦人應立即將該施工協議書遞交招標單位和現場監理機構各一份。

4、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遞交縣招投標監督辦公室一份,招標單位一份,聯合體雙方各一份;副本一式六份,聯合體雙方各執三份。

簽訂協議單位:

甲公司名稱:(全稱)(蓋章)乙公司名稱:(全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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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26e.net/soft/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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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授權書(注:本授權書復印有效)
委託人鄭重聲明:
1,本公司/本人—— (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作為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龍電器",證券代碼:000921)股東,在對相關情況充分知情並完全理解的情況下,現全權委託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南京分所塗勇律師(為"徵集人")代理徵集有關提議權,提案權及投票權.
一,召開科龍電器臨時股東大會;贊成( )反對( )棄權 ( )
(注:請對以上表決事項根據股東本人的意見選擇贊成,反對或棄權,並在相應欄內劃"√",三者必選一項,多選或未做選擇視為對該事項的表決為無效.)
二,如徵集人向社會公開代理徵集的科龍電器股東持股數超過其總股本10%,徵集人將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代表上述股東向科龍電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本公司/本人授權徵集人提請在該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上審議如下議案:
1,由科龍電器向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提出賠償訴訟;贊成( )反對( )棄權 ( )
2,對科龍電器獲賠所得的金額作為公司股東的賠償基金;贊成( )反對( )棄權 ( )
(注:請對以上每一個表決事項根據股東本人的意見選擇贊成,反對或棄權,並在相應欄內劃"√",三者必選一項,多選或未做選擇視為對該事項的表決為無效.)
在本次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本公司/本人保留隨時撤回該項委託的權利.在將本次科龍電器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投票權委託給徵集人後,如果本公司/本人親自出席或委託了代理人登記並出席了本次科龍電器的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本次科龍電器的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登記時間截止前以書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權委託的,則以上委託行為自行失效.
三,如徵集人向社會公開代理徵集科龍電器股東持股數超過其總股本3%,但不足10%時,徵集人將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代表上述股東在科龍電器自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將上述2項要求作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本公司/本人作為委託人,茲授權徵集人代表本公司/本人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提案權及投票權,表決意見如下:
1,由科龍電器向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提出賠償訴訟;贊成( )反對( )棄權 ( )
2,對科龍電器獲賠所得的金額作為公司股東的賠償基金;贊成( )反對( )棄權 ( )
(注:請對以上每一個表決事項根據股東本人的意見選擇贊成,反對或棄權,並在相應欄內劃"√",三者必選一項,多選或未做選擇視為對該事項的表決為無效.)
在科龍公司自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召開前,本公司/本人保留隨時撤回該項委託的權利.在將本次科龍電器股東大會的提案權委託給徵集人後,如果本公司/本人親自出席或委託了代理人登記並出席了本次科龍電器的股東大會,或者在本次科龍電器的股東大會會議登記時間截止前以書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權委託的,則以上委託行為自行失效.
四,如徵集人向社會公開代理徵集科龍電器股東持股數,超過其總股本1%,不足3%時,徵集人將代表上述股東中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科龍電器監事會向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提出賠償訴訟.
本公司/本人作為委託人,對此書面請求表示:贊成( )反對( )棄權 ( ).
五,如監事會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徵集人為科龍電器的利益,將以上述股東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德勤華永會計師有限責任公司對科龍電器予以賠償,獲賠的金額作為公司股東的賠償基金.
本公司/本人作為委託人,對此次股東代表訴訟表示:贊成( )反對( )棄權 ( ).
本項委託授權的有限期為:自簽署日至2006年12 月31 日
委託人持有股數: 股,委託人股東帳號:
委託人身份證號碼: (法人股東請填寫法人資格證號碼)
個人股東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傳真: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法人股東填寫股東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捌』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你說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有這種權利嗎?也有可能有,只要公司章程里也這么規定,董事會當然就有權力,但公司章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制定的,大股東怎麼可能給董事會這種對抗大股東的權力?要不是上市公司必須這么約定,哪個大股東也不會同意類似規定的。但《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所以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設置這樣的規定。

例子呢~我就舉不出來了,我也沒仔細找過執行了這條規定的例子。如果你要問啥意思嘛,我不了解你到底對這條規則的哪個點不懂。這條制度規定,3種人具有某個權力,什麼權力呢?就是他們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全體股東徵集投票權,同意的股東就不用投票了,由這3種人全權代理,那麼這3種人就能夠擁有很多投票權,足以對抗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投票的時候形成強大的力量。再就是3種人都是誰,第一是董事會,第二是獨立董事、第三是符合條件的股東(目前證監會暫無規定)。

這個制度除了制約大股東以外,還可以使股東大會達到召開和審議的條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出席、投票達不到一定比例是不能召開的,所以需要有人來徵集投票權,這樣股東大會就能召開了,投票比例也能達到了,但公司自己不能徵集投票權,所以必須有第三方來進行徵集,這「第三方」就是董事會、獨立董事和股東。
還有不懂的,可以再問我。

『玖』 請各位大俠幫我起草一份股權授權書,多謝了!~

股權授權委託書 (註:本授權書復印有效)
委託人鄭重聲明:
(1) 本公司/本人是對 有限公司股東嚴義明(「徵集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徵集2005年度臨時股東大會提議權、提案權及投票權的相關情況充分知情並完全理解的情況下委託徵集人行使 股東大會提議權、提案權及投票權。
(2) 在本次擬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本公司/本人保留隨時撤回該項委託的權利。將臨時股東大會投票權委託給徵集人後,如果本人親自出席或委託了代理人登記並出席了擬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擬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登記時間截止前以書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權委託的,則以下的投票權委託行為自行失效。
(3) 本公司/本人未授權徵集人對可能納入本次擬召開會議議程的其它提案的表決權;
(4) 在本公司/本人未作具體指示的情況下,徵集人對擬召開會議的其他議案不得進行表決,對該等議案視為本公司/本人投棄權票。
本公司/本人作為委託人,茲授權徵集人代表本公司/本人書面向科龍電器董事會(「董事會」)提議召開2005年度臨時股東大會,並在董事會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時在董事會收到該書面要求後四個月內代理本公司/本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在徵集人獲得滿足2005年6月28日股東大會通過的《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股東委託後,或董事會在徵集期間自行召集或應他方要求召集了臨時股東大會,則授權徵集人提請科龍電器在該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上審議如下議案:
(1)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獨立董事李公民的議案;
(2)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獨立董事陳庇昌的議案;
(3)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獨立董事徐小魯的議案;
(4)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董事顧雛軍的議案;
(5)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董事劉從夢的議案;
(6)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董事嚴友松的議案;
(7) 關於提名嚴義明律師為科龍電器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8) 關於提名林炳昌律師為科龍電器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9) 關於提名朱德峰注冊會計師為科龍電器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同時,本公司/本人授權徵集人對擬召開的科龍電器2005年度臨時股東大會上述各項議案的表決意見如下:
(一)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獨立董事李公民的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二)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獨立董事陳庇昌的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三)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獨立董事徐小魯的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四)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董事顧雛軍的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五)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董事劉從夢的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六) 關於罷免科龍電器現任董事嚴友松的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七) 關於提名嚴義明律師為科龍電器獨立董事候選人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八) 關於提名林炳昌律師為科龍電器獨立董事候選人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九) 關於提名朱德峰注冊會計師為科龍電器獨立董事候選人議案
贊成( ) 反對( ) 棄權( )
(註:請對以上每一個表決事項根據股東本人的意見選擇贊成、反對或棄權,並在相應欄內劃「√」,三者必選一項,多選或未做選擇視為對該事項的表決為無效。)
本項委託授權的有限期為:自簽署日至2005年 月 日
委託人持有股數: 股,委託人股東帳號:
委託人身份證號碼: (法人股東請填寫法人資格證號碼)
個人股東簽字:
聯系電話:
聯系傳真: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法人股東填寫股東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傳真: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簽署日期:二00五年 月 日
代理律師:張戰民 姚松青
2005年7月11日

『拾』 中韓合資企業不給員工交保險,是不是要負法律責任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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