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董事長一般是由股份最高的人來擔任嗎我指的是一般情況
不是的,股份最高的叫大股東。董事長可以另請
㈡ 一般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是什麼人才有資格擔任
主要是看公司章程的規定,一般都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內資格:
①根據法律、行容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並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頒發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證書;
②具有《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即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③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㈢ 上市公司董事長離職和免去有什麼區別嗎
當然是有區別的,離職分主動地和被動的。
而免去是被動離職的一種。
㈣ 董事長任職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會成立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決策。公司董事會有董事長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職資格公司法作了相關的規定,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任職的限制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尚未滿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尚未滿五年的;(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尚未滿三年的;(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㈤ 有誰知道怎麼成為上市公司的董事,有什麼辦法可以控制公司成為董事長
上市來公司一般有三類董事源,得看你想成為哪一種
1、執行董事,一般是公司元老,核心高管,或者大股東,在股東中占控股地位,能從業務上或投票權上對公司事務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這部分董事主導公司日常事務,參與企業所有決議。
2、獨立非執行董事,一般與公司無關,但曾在公司的某方監管機構(如證監會)擔任要職,在行業內德高望重。這部分董事通常已經退休,不插手公司日常事務,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公司行使監管作用,參與重大問題決議,確保董事的獨立性,提醒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3、非獨立非執行董事,較大股東,代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議,不插手日常事務,也不具備獨立性,主要代表不佔控股地位的大股東的利益。
董事長的任免和變更需要董事會決議通過,這屬於企業重大決議,對於老百姓想進入董事會,至少得掏個上億買股票吧。對於那些總股本在幾千萬的小公司,只要買入51%,就必然是董事長了。
㈥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抄司襲,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㈦ 請教大家,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可以在控股股東擔任董事長嗎
先說幾種可以的情形:(1)控股股東的董事長可以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長在專控股股東領工資;屬(2)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擔任擔任上市公司的總經理,是在上市公司領工資;(3)董事長是董事會中的一員,從董事中選出,董事長僅是個代表,通常是大股東的代表。董事會不是一個行政機構,而是一個立法性質的委員會,這就決定了董事長和董事們之間沒有真正的上下級關系。個人判斷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可以在控股股東擔任董事,就可以擔任董事長
㈧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時任職於兩個公司的問題
沒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里沒有這些講究。如果在未來,兩個子公司當中有一個或兩個出讓股權後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麼兼職將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之後可以兼任。
(8)上市公司董事長就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