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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東大會換屆

發布時間:2021-07-09 20:43:41

㈠ 非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可以有律師和實習律師做嗎

非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可以由律師和實習律師做的。
還有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可以的。

㈡ 你好,想請教您,就是任期未滿,股東大會對現任董事會和監事會進行了人員改選,董事會和監事會要換屆么

若是對現任董事會和監事會所有成員逐個進行重新選舉,可以視為董事會和監事會提前換屆。若只是對現任董事會和監事會一部份成員進行了改選,還不能稱為換屆。

㈢ 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應該通過什麼方式來任命

發布公告並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備。

《新三板董秘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條 掛牌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後的兩個轉讓日內發布公告,並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備。公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董事會秘書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的說明;

(二)董事會秘書學歷和工作履歷說明;

(三)董事會秘書違法違規的記錄(如有);

(四)董事會秘書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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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三板董秘管理辦法》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定情形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

(三)被全國股轉公司或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掛牌公司現任監事;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創新層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未取得全國股轉公司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或者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被吊銷後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個月存在《分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

(三)全國股轉公司認定不適合擔任創新層掛牌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㈣ 董事長和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選舉

公司法規定,股來東會選舉產生自董事。
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董事會決定聘請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

(4)非上市股東大會換屆擴展閱讀

董事長(英語:Chairman of the Board,簡稱:Chairman,日韓稱會長),又被翻譯成董事會主席,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會。在日本和韓國的大型會社(公司)稱為「會長」,名稱分別為「取締役會會長」和「理事會會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

總經理:公司或類似單位的最高業務領導人,一般賦有決定有關行政和管理政策的權力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應當如何辦理才符合法律上的程序要求

與會者需要在孤獨會議決議上簽字而且在當地媒體是公布

㈥ 董事會和股東會有什麼區別董事是必須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嗎董事必須是股東嗎

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董事會由全體股東或職工民主選舉的董事組成,所以董事可以不是股東。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上的區別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

2、性質上的區別

董事會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

股東大會的性質是體現股東意志,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也是企業最高權力機關,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3、職權上的區別

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㈦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須設立包含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的"三會制度"

樓主所問在《公司法》中皆有所規定。簡單而言:

先明確幾個概念:
1、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還特別拿出股權結構相對特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單列,做出一些特別規定。所以,非上市公司,實際上有四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2、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在一起召開的這個會議,在有限責任公司叫做「股東會」;在股東有限公司叫做「股東大會」;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股東(大)會一說。
好,言歸正傳: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肯定是有的;董事會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在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情況下,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至於何謂「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公司法並未界定,全憑企業自己體會,基本上只要自認為較少活較小,那就成。只需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約定即可;監事會也是可以有可以沒有,相關規定同董事會。
2、股東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肯定有;董事會,必須有;監事會,必須有。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沒有。因為就一個股東,沒法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可有可沒有,參照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然是符合「股東人數較少」,所以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通常,也是不設。但是如果股東認為有必要設立,自然是可以設立的。
4、國有獨資企業。股東會,沒有。國資部門履行投資人職責;董事會,有。董事會成員由國資委派和職工董事組成;監事會,有。監事會由國資委派和職工監事組成。
另外,多說一嘴,為什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單列?不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么?
因為,公司制的本質在於「有限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自身只承擔出資額之內的責任。一人有限公司,聽上去也是按照出資額承擔責任,但是前提必須是「出資人財產跟法人(即一人有限公司)財產嚴格分離」,如果不能自證分離,則很可能觸發「揭開法人面紗」特別條款,屆時,出資人很可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一來,有違公司制初衷,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算附條件的有限責任,單列出來也是合理。

㈧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也必須是在上半年嗎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

㈨ 股東會可以選舉非股東擔任執行董事嗎

不是股東可以擔任公司組織機構成員,包括董事、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等。董事會(執行董事)是股東會選舉產生的日常經營決策機構,被選舉的董事(執行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董事和執行董事一般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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