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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只給一部分股東

發布時間:2021-07-14 18:41:22

㈠ 公司進行年底分紅的時候是把賬上所有的錢,都分給股東嗎需不需要留一部分錢作為明年的啟動資金

所謂的分紅就是你把公司掙的錢,就是未分配利潤這個科目的錢,首先按照10%的盈餘公積計提公積金,剩下90%可以去分配給股東,也可以部分分配給股東,但是你賬上還有實收資本,是用來你公司正常經營的。

㈡ 一個公司重新分配股權,也就是又加一個股東,但是新加的股東只分紅不參與決策,有必要分股權嗎還是分紅

只分紅不參與決策,那就沒必要分實股,只要虛擬股就可以。
因為是虛擬股,所以不需要到工商登記注冊,
只要內部簽訂相關的股權分紅協議即可,
股東的分紅來源,可以有其他股東的分紅稀釋或者一個股東的分紅轉讓,
作為虛擬股的股東有三個情況。
1.無決策權
2.不用掏錢購買
3.不需要承擔責任

㈢ 花錢給其中一個股東只能分紅,負債需要共同承擔嗎

給其中一個股東只能分紅,當然了分紅。

㈣ 股東分紅該怎麼算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分紅的規定限於《公司法》,此外無其它法律版規定。依照《公司法權》的規定,分紅的程序是:

1、 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2、 股東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而針對分紅的限制如下:

1、 須為稅後利潤,即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

2、 應當先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

3、 以前年度有虧損並且以前的公積金不足以彌補的,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後,再提取當年公積金,然後分配當年利潤;

4、 按照實繳的(而不是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此外,經股東會決議,也可以在分紅前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㈤ 公司分紅時,可以給一部分股東分紅,另一部分不分紅嗎

同股同利,這是基本原則,不應該有你說的那種情況。但是,如果一部分股東持有的是優先股,他們就有優先於另一部分股東拿紅利的權利。別人沒有,他們有;別人多拿,他們只能拿固定的。當然,優先股都是事先說好了的。具體什麼情況,你再進一步搞清楚。

㈥ 自然人股東只拿分紅不分股本可以嗎

股東只分紅不能分股本。

㈦ 只享有分紅,不享有股東權利的出資人叫什麼

叫無記名股東,現實中也多稱「散戶」,其並沒有在工商部分登記,也沒有列於股東名冊之中。並不實際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

㈧ 股東分紅權可否單獨轉讓

公司成立後,丙通過協議將其全部股權中75%的分紅權(即公司全部股權中7.5%的分紅權)以30萬元的對價轉讓給甲,自己保留另25%的分紅權(即公司全部股權中2.5%的分紅權)以及全部出資的股本金返還權。項目開發過程中,甲將其6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丁,但在轉讓協議中甲同時聲明保留上述7.5%的分紅權。後丙又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丁。丁據此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取得公司共計70%的股權。公司產生效益後,甲主張上述7.5%的分紅權,未果,糾紛由此而生。 本文將以這一案例為基礎,探討、分析,以及轉讓的法律效力問題。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①。一方面,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性質;另一方面,股權還具有對公司事務進行參與、管理的性質。對上述兩個方面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均有明確規定。其中,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分紅權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等;而諸如知情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救濟權以及提議召開、召集、主持股東會的權利等則屬於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 一般而言,股東投資設立公司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盈利,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兩方面的權利中,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是為實現股東的財產權而服務的,是行為權利(或稱手段權利);而財產權則是目的權利。 在公司法的實踐過程中,股東往往可以將股東權利的一部分,即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讓渡或委託給他人實施,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監事以及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授權他人出席股東會、董事會,行使表決權等。但是,股東將這一部分權利的讓渡或委託實施並不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而作為股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分紅權的轉讓無疑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 股權中的?這一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們不妨先從另一種具有綜合權利性質的所有權說起。 關於所有權問題,我國《物權法》已經作了系統而全面的規定。《物權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屬性的法律,該法在調整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同時,也調整相關的社會公共利益。在權利的處置上,體現權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權利的保護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另一方面,國家通過物權登記而參與物權的管理,從而體現國家意志。《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對於動產,《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據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權可以進行轉讓;同時,為保護和管理物權,國家依法設立了登記等管理制度,對於特定的物權,經依法進行登記產生相應法律效力。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對所有權的界定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與股權相同,所有權也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其內容包含其它多項權利。根據《物權法》第四十條和一百一十七條等條款的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即將其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中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與所有權分離,並可轉移給他人。

㈨ 股東只入股而不參與經營,該如何設定分紅制度

1.股東分紅是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按出資比例分紅的,也就是說股東分紅是依法分回紅,所以答分紅時不存在什麼獎懲機制的,任何「獎懲」辦法對分紅來說都不合法的;
2.但公司如果依據公司章程設立激勵機制,用部分利潤,按公司事先制定的有關獎懲辦法(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對股東或員工實施獎懲辦法,這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
3.具體怎樣制定獎懲辦法,主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事先制定公司獎懲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實施;二是獎懲與股東分紅要分離,這不是一會事,前者是公司制度,後者是公司法法定的;三具體獎懲辦法要根據貢獻大小、能客觀考核、獎罰合理公平這三項原則來實施。

拓展資料:

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對於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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