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銀國際證券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對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率要求在多少以下
不同的券商,肯定質押率不一樣!具體可以私聊!
Ⅱ 上市公司股東做股權質押超過多少需要發公告
你好,交易復所《股票上市規則制(2014年修訂)》第11.11.4條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11.5條規定: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對外披露。即任一股東累計質押股份達到或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時,應當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單筆質押沒超過5%,但累計質押達到或超過5%時,應當公告。如上市公司拒不披露相關信息,股東可以向本所或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Ⅲ 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的股票有哪些條件限制
標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交易所和中登公司認可的證券。標的股票選擇條件:1、 流通股本或流通市值為全市場的前80%;2、 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年化波動率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率的500%以上。總市值在100億元以上的企業不受此限制;3、 非ST、非*ST、非長期停牌股票,對於完成實質性資產重組的ST類公司可個案研究;4、 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5、 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事件、財務報告無重大問題;6、 不具有潛在退市風險;7、 股票價格無明顯的異常波動或市場操縱;8、 上一年度利潤為正;9、 公司規定的其它條件10、 國泰君安證券致力於為您提供最全面的投融資服務和一攬子財富管理方案,做您最貼心的金融服務商。股票質押式回購附鏈接
Ⅳ 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何規定
財政部2001年有個文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做了具體規定,主要條款回:一是用於質押股權不得超過股答東持有的股權總額50%;二是須經董事會批准;三是報上級主管財政(現為國資)部門備案;四是辦理質押登記。
另外,公司法、擔保法對股權質押亦有所規定,但相對寬泛,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質押按照上面財政部的文件辦理,就不會違規。
Ⅳ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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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Ⅵ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只登記不公告違法嗎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對此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這是因為,我國《公司法》嚴格貫徹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原則。《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權的標的,目的便在於貫徹資本三原則。因為一旦債務屆期而債務人不能清償時,公司可能因折價受償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從而動搖資本三原則。但事實上,質權的實行除了折價受償外,還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以拍賣或變賣的方式實行質權不會影響資本三原則的貫徹。當然,這樣做可能會引發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的問題,但也不能因噎廢食。總的來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似乎顯得慎重有餘而靈活不足。
(三)國有股的質押問題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基於此,以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為出質標的設定質權,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1]651號)的規定,這個審批程序是通過備案制度實現的。具體來說,以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這個通知對國有股質押還有如下限制:1、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2、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3、以國有股質押所獲得的貸款資金,不得用於買賣股票等。
(四)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理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根據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能進行股份轉讓。並非如此,因為,這一條並沒有禁止股份在規定期間內的轉讓,只是轉讓後,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無法記載於股東名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確定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者可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如果股東名冊一直處於變動狀態,則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者可獲得股利分配的股東就無法確定。《公司法》的規定似乎沒有考慮上市公司股票集中託管、登記的事實。在證券集中託管、登記的體制下,股東名冊是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而非上市公司生成。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礙股份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只不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系統中股票持有人是變動不居的,而公司股東名冊中登記的「股東」是不變的,只有他們享有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或者領取股息的權利,但不能根據這個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的申請辦理質押,除非他們也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系統中登記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
在現階段,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否應為其辦理質押登記呢?因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他們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的結果,從小處說,不利於物盡其用,也與同股同權的法律要求相背離;從大處說,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三、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中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關系問題
登記雖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但是登記本身並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它只是一個事實行為,是質押合同的履行行為,但這個事實並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基於一定的法律關系發生的。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中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關系必須首先了解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律地位。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開立賬戶和證券託管為基礎的各項職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證券法》使用了「職能」一詞,而非「職責」。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具有權利的屬性是因為,《證券法》規定,證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而且,證券登記結算採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能夠辦理上市證券的登記與託管。另一方面,正是因為只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能夠辦理上市證券的登記與託管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其他相關服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就必須接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有關服務申請,否則該申請人就喪失了接受服務的渠道,其合法權利將會受到限制甚至喪失,因此,辦理開戶、登記、託管並在此基礎上開展其他相關服務,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基於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職能的理解,就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來說,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及結算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具有法定性的委託關系。一方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接受出質人與質權人合法的登記申請,在這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受託人,受託事項是辦理質押登記;另一方面,在沒有法律對此委託關系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這種委託關系應適用合同法乃至民法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有了這樣的認識,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界定出質人、質權人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登記中各自的責任就有了比較明確的思路。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就可以很好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因為證券的無紙化以及證券的集中登記、託管,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中,保管質物的責任已不是質權人,而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履行其對證券登記資料的善管義務。
Ⅶ 可以質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范圍是什麼
按照商務部、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國回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答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無論是對於已完成股權分臵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是對於股權分臵改革後新上市的公司,外國投資者及其在中國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包括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進行戰略投資所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三年內均不得轉讓。
Ⅷ 只要是a股就可以股票質押嗎
理論上只要找到願意接受質押物的對手方就行,實際上,每種股票的質押率不一樣,每個機構有每個機構的標准,st的票絕大多機構不接
Ⅸ 股票質押是否限制比例
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回「績優股」,而答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