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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持股比例不超5

發布時間:2021-07-14 20:50:28

Ⅰ 國內的個人投資者持有某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有規定嗎例如百分之五或10%的

你所述的問題基本上在證券法中有明確規定,一起來看一下《證券法》第86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當你持股比例達到30%時,還要觸發要約收購。看一下證券法第88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達一定程度將有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資格而退市,這種情況罕見,就不說了。
這種規模投資已經觸及上市控制權問題,如果沒有方案不建議貿然實施。

Ⅱ 四個股東的公司,如果某項提議三個都不同意,可是提議者持股超過55%這個怎麼解決,是以持股比例為准嗎

應該按照持股比例決定,持股51%以上的股東說了算。而與股東人數多少無關。
其實這也很好理解,因為持股最多的股東所付的責任也最大,不能將自己的命運掌握在小股手裡或不負責任的決策。

Ⅲ 十大流通股東一般持股比例不超過多少才會有庄介入

其實僅僅分析十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是不夠的,或者說是沒有什麼作用的。版想想看,大家都可以通過軟體查看權股東持股比例的變動,股東的一舉一動,都受到散戶的萬分關注。真正的莊家介入,開始都是悄無聲息的。除非在洗盤低價吸籌時,才會被市場發覺。而且很多操盤手會持有很多賬戶,偽裝成散戶介入,也是很毒辣的手段。。。珍重!!!

Ⅳ 請問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指的是持股50%以上還是51%以上呢

這個看具體約定。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

(4)股東持股比例不超5擴展閱讀:

一、絕對控制線——67%

【釋義】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於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票數支持的。

1、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數,也就是說,絕對控制線為67%不確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二、相對控制線——51%

【釋義】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1、公司法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換言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東會普通決議的程序,而是讓股東們自行通過章程確定。

2、有限責任公司在自由約定時務必把握好「過半數」與「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區別,過半數不包含50%,而後兩者包含50%。章程中必須避免出現「半數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約定,否則可能造成出現股東會決議矛盾。

3、同時,自由約定時還需明確說明是「股東人數過半數」還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兩種不同的局面也不需過多解釋。

三 、安全控制線——34%

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沒有其股東的股份與他沖突,叫否決性控股,具有一票否決權。

1、與絕對控制線相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關於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麼如果其中一個股東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那麼另一方就無法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麼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無法通過,這樣就控制了生命線,因而表述為安全控制權。

2、但是,所謂一票否決只是相對於生死存亡的事宜,對其他僅需過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無法否決。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為「安全控制線」。

四、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Ⅳ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

大股東是復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制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本總額4億元以下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總額4億元以上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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