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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佔用

發布時間:2021-07-15 14:21:20

⑴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股東指哪些

應該算,《上市規則》中對關聯法人有規定,其中有這樣的表述:「由上市公司的關版聯自然人直接或權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控股股東如果是自然人,則控股股東持有15%股權的公司肯定是關聯方;如果控股股東是法人,其持有15%股權的公司不一定能算上關聯方,因為其套用「控股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款不一定能套上。

⑵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的專項說明每年都需要做嗎

主要防止控來股股東非經營性占自用企業資金或者和其他關聯方存在不公平交易

經營性資金佔用是指通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采購、銷售等生產經營環節的關聯交易產生的資金佔用。
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是指合並范圍內各公司為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墊付的工資、福利、保險、廣告費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償還債務而支付的資金;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拆借給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為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承擔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權;其他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使用的資金。

⑶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我想請教如何界定「及其關聯方」,有沒有什麼法規依

關法規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與舊准則相比,關聯方范圍擴大了。舊准則: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上市規則》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項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簡析:

從對關聯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是一致的,而與《會計准則》略有區別,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潛在關聯人與未來關聯人等方面。

由於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第11號要求按照《會計准則》進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為:編制發行申請文件、會計師審計時採用《企業會計准則》標准;上市公司進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報告披露時採用《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標准。

⑷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 「其」指誰是上市公司嗎

1.指的就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2.關聯方這個概念也比較復雜,目前一般理解為有實質性控制關系或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當事方。比如控股股東的股東、債權人、主要供應商、核心客戶等等。

⑸ 為什麼要做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佔用的專項說明

主要防止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企業資金或者和其他關聯方存在不公平交易內

經營性資金佔用容是指通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采購、銷售等生產經營環節的關聯交易產生的資金佔用。
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是指合並范圍內各公司為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墊付的工資、福利、保險、廣告費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償還債務而支付的資金;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拆借給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為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承擔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權;其他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使用的資金。

⑹ 關聯方占款的具體表現

一是占款金額依然巨大。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主要體現在應收賬款與其他應收款兩個會計科目下。我們以2003年12月31日以前掛牌上市的1257家滬深A股上市公司(剔除已摘牌上市公司及銀行、證券、信託類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的統計分析表明,2003年度滬深A股上市公司其他應收款總額同比下降了0.5%,應收賬款總額同比增長了9.08%。由此我們推斷,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非經營方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總額的確有所下降。
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認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經營性方式佔用的資金可能並沒有明顯的改觀,甚至可能還略有上升。理由是,2003年,我國經濟運行好於2002年度,上市公司總體經營業績也有較好的增長。特別是基礎原材料產品供不應求、價格暴漲。相關基礎原材料行業上市公司2003年年報數據也表明,這些公司的應收賬款大幅下降,甚至不少陳年爛賬也已於去年一次性收回。照此推理,2003年度上市公司正常的應收賬款總額,較2002年度理應有所下降。而樣本公司的統計結果顯示,應收賬款總額同比增長9.08%。我們認為,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為上市公司代銷產品等經營性關系,加大對上市公司資金佔用是影響因素之一。
二是占款方式更加隱秘。上市公司2003年年報中披露的注冊會計師關於關聯方占款的專項審計報告顯示,預付賬款也是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途徑之一。通過預付賬款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比其他應收款、應收賬款更加隱秘。
據統計,2003年度滬深A股上市公司預付賬款總額同比增長了30.96%,增幅驚人。我們估計,這其中不能排除有一小部分是因為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方式的變化。
三是占款渠道此消彼長。從以上統計數據我們推斷,由於監管部門加大了監管力度,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部分或全部歸還了由其本身直接佔用的款項,特別是 2002年度顯示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的款項,以逃避監管部門的監管與社會公眾的監督。而通過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款項,特別是通過與上市公司有直接的上下游產業鏈關系的關聯方,以預付賬款方式佔用的資金可能還有增加的趨勢,形成一種此消彼長的態勢。
四是國有控股(絕對或相對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主體。從上市公司2003年年報披露的信息看,關聯方占款現象多數發生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

⑺ 什麼是關聯方資金佔用

隨著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佔用資金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7)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佔用擴展閱讀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動性差。由於我國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國有股只能在場外協議轉讓,流動性差,再加之我國上市公司派現率普遍較低,國有股東沒有其他股權收入來源,在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生存困難時,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佔上市公司資金。

三是意識方面的原因。國有大股東佔有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部分國企高管看來是無可厚非的,把"國有資產"凌駕於"法人財產"、"個人財產"之上的意識,不僅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仍然存在,而且也體現在他們的工作中。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也認為,如果佔用資金是用來給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解決了地方政府的難題。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對策

首先是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由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體,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高管層,以及各級國資管理部門的領導們,是解決關聯方占款現象的中堅力量,有些時候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⑻ 關聯方占款的關聯方占款的成因

應該說,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改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識、文化、法治環境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動性差。由於我國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國有股只能在場外協議轉讓,流動性差,再加之我國上市公司派現率普遍較低,國有股東沒有其他股權收入來源,在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生存困難時,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佔上市公司資金。
三是意識方面的原因。國有大股東佔有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部分國企高管看來是無可厚非的,把國有資產凌駕於法人財產、個人財產之上的意識,不僅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仍然存在,而且也體現在他們的工作中。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也認為,如果佔用資金是用來給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解決了地方政府的難題。
四是歷史方面的原因。盡管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借錢不還在我國也是有歷史的。特別是國有企業之間的三角債,曾經是我國國有企業中的一個普遍現象,而清理三角債也曾經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農村婦女熊德明因為敢於向國家總理反映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獲得了 2003CCTV中國經濟年度社會公益獎。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欠錢不還既是一個歷史問題,也是一個現實問題。它已是我國的一大社會公害。
五是法治方面的原因。應該說,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還算得上是我國近年來的一個新生事物。盡管現有法律也可以應付此類問題,但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特別是如果沒有針對主要責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處罰條款,法治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2003年8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非國有控股股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或嚴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應負賠償責任,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造成多少損失或損害其他股東多少利益構成犯罪,究竟按什麼賠率賠償,該文並未詳細界定。這就使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強。《刑法》已有相關條款規定了對挪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責任人的刑事處罰,但對挪用給其他公司、企業、單位使用的情況並未涉及。這就是說,我們還沒有直接的、專門針對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刑事處罰條款。我們認為,這也是造成關聯方占款屢禁不止、清欠進展遲緩的主要成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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