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在公司合同中確立某股東擁有一票否決權嗎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決定權大小是按股權百分比計算的,如某個大股東佔有51%的股份,那麼其就具有絕對控股權,絕對控股的股東可以決定公司內的事物,但需通知其他股東。
第七條:出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三)、可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出資比例公取紅利。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後為出資人可分配的資產。
(六)、按章程規定轉讓出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1)最大股東一票否決權擴展閱讀:
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
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屬於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B. 一票否決權要多少股份
原則上最低的標準是佔有公司的51%的股份才有控制權,在公司的章程上也可以約定議事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原則上公司的重大決策要佔公司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行。
一票否決權原則上設置於被投企業董事會層面,通常僅向少數領投機構或對企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機構賦予委派董事以及「一票否決權」的權利。
實踐中,通常(單獨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10%的投資者方才有權委派一名董事。而對於出資較少的跟投方,可以考慮不授予董事會席位,或僅授予董事會觀察員(出席董事會會議,不參與董事會表決)席位。
(2)最大股東一票否決權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組織形式,法律對其決策管理機構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未作出過多限制,更多的交由公司股東們自行協商確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有效約定,為特定主體在董事會層面的一票否決權設計保留空間。
C. 持公司35%的股份是第一大股東,可否使用一票否決權
如果持有34%的公司股權就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 ,所以擁有公司35%的股份完全有這個權利。一般持有限責任公司34%-49%這個區間段的股權持有稱之為相對控制權 ,公司法規定, 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權, 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這些權利!
想要對公司的一切事物都有發言權,那就必須是擁有67%的股份,67%的股份在公司里就相當於 100% 的權力,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如果只擁有30%的股份, 只能擁有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的權利。在現實中, 持34%至51%之間的股份時, 可以在協議里約定一致行動目標,以及各相關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條款,基本可以實現控制公司的目的。 當然這是說和別的小股東聯合起來,就能在公司里擁有更大的權利。
D. 一票否決權與實際控制人有什麼關系,有一票否決權的一定是實際控制人嗎。
不一定
比如古羅馬護民官有一票否決
但實際控制人仍是執政官
E. 公司最大的股東有一票否決權
股份超過50%就可以的
F. 持公司35%的股份是第一大股東可否使用一票否決權
不可以,如果其他贊同的小股東超過35%,那就少數服從多數。只有控股51%才能一票否決
G. 股份制公司需要達到多少比例才有一票否決權只有控股51%才有絕對的否決權嗎。
一、股份公司不能能在公司章程中設置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份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並未允許股份公司通過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和股東一票否決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開放式公司,需要更注重保護公眾利益,對於組織機構的表決權機制的運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允許股東自由約定。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設置「一票否決權」缺乏相應的理論基礎。
二、控股34%就可以有絕對的否決權,而不是51%。
因為在股東大會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宜的決策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通過,所以要有絕對的否決權,個人所佔有的股份數應大於或等於三分之一(即34%)才行。實際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才能安全控制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或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7)最大股東一票否決權擴展閱讀
控股67%,相當於100%的權力。
誰擁有的股權越多,誰掌握的控制權就越牢固,這是每一位商界人士都深諳於心的常識。通常,我們把持有67%以上的股權稱為「絕對控制權」,因為這代表著管理層擁有了三分之二的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由此可見,「三分之二」的表決權,是一個極具誘惑力的比例,它代表著管理層難以撼動的決策地位。
H. 公司法一票否決權如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條例規定: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關鍵就在這個「三分之二以上」,換算成百分比,就要等於或超過66.7%的股權才能通過以上規定的決議,而如果某一股東的股份為33.31%以上時,那麼其他股東的股份加起來也不會達到66.7%,所以只要這一個股東投反對票,就決定了股東會決議是不能通過了,這就相當於「一票否決權」。
拓展資料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義的公司法是指
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