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滬市上市公司在公布財報前可以減持嗎
如果你是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則不可以在年報披露前三十日內買賣公司股票。
B.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對於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的解禁期,是如何規定的呢不甚了解,求高手賜教!
這個不區分是自然人股東還是法人股東,只是區分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是董監高專還是一般屬股東。
如果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定期是上市後三年。如果是董監高,上市後一年內不能轉讓,任職期間每年只能轉讓不超過25%,離職後半年內不能轉讓。如果是一般的原始股股東,上市後一年內不能轉讓。
還有一些特別規定,是針對在上市前突擊入股情況的。
C. 從 上海證券交易所 網站,怎麼看一個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管人數
你可以下載大智慧或通達信等行情軟體,在該公司的界面按F10,就會出現該公司的基本面信息,有高管治理,裡面有高管董事的人數,教育背景,持股數量等信息。
D. 請問現在擔任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有什麼任職條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培訓,加強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實施細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應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所相關部門依據《上市規則》及本辦法負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資格培訓、後續培訓和資格管理。
本所相關部門可以授權有關單位依據《上市規則》及本辦法負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的資格培訓和後續培訓。
第二章 資格培訓
第五條 參加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參考人員」),應基本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的任職條件。
第六條 參考人員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推薦函報名參加資格培訓。
推薦函內容包括被推薦人學歷、工作經歷和推薦理由等。
第七條 參考人員參加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6課時。
第八條 參考人員通過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本所給予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參考人員擬被聘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的,本所依據資格考試成績、資格培訓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等情況綜合評定,頒發《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三章 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本所通過本所網站公告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報名時間、報名方式、考試范圍、考試紀律等相關事項。
第十條 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的基本范圍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和其他規定;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及投資者關系管理有關的業務規則和其他規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本所根據前述考試范圍編製法規匯編,作為資格培訓教材,並根據標准化、規范化、專業化的原則對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進行命題。
第十二條 參考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被本所認定存在舞弊、擾亂考場秩序等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情形的,將被取消當次考試成績,且三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參考人員被本所認定存在代考行為的,代考者及被代考者將被取消當次考試成績,且永久不得參加該類資格考試。
本所視情況向社會公布前述人員的代考行為,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閱卷完成後,本所將在本所網站公布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名單。
第四章 後續培訓
第十五條 參加後續培訓的人員是指已通過資格培訓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
第十六條 本所每年根據具體情況,通過網上自學、集中面授、座談討論、專題講座等各種形式舉辦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第十七條 後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部門和本所頒布的有關業務規則和相關規定;監管案例與實證分析;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審計等相關制度專題(針對非財會專業人員);本所要求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專題的培訓。
第十八條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應每兩年至少參加一次由本所舉辦的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被本所通報批評的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應參加本所舉辦的最近一期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第二十條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完成後續培訓的,本所將在本所網站公布相關人員名單。
第五章 資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所建立董事會秘書資格管理信息庫,記錄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名單及其接受後續培訓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法定披露期限屆滿或董事會秘書離任前,董事會秘書應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職報告或離任履職報告,說明自前次年度申報或任職至今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的合規性為重點,對董事會秘書的年度履職情況或離任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董事會秘書將計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注銷其《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一)不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任職條件;
(二)連續兩年被本所考核不合格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連續兩年未參加本所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所網站將及時公布被注銷《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前述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本所已頒發的《董事會秘書培訓資格證書》或者《董事會秘書培訓資格證明》依然有效。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難嗎
你只要是經濟或者金融類專業畢業的,從事金融證券類工作的不會累。有工作申請去培訓的董事會秘書考試一般都很簡單,但也有不通過的,通過率在97%左右。但每年要年審,年審不通過就比較多了,因為上班都沒時間去跟進新的知識!
F. 在上交所掛牌上市需要什麼條件嗎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3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發行前3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G.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親屬是否可以擔任公司監事
不可以,公司法和證券法中都有相應規定。
H. 中國股市有哪些規則制度
2016年中國股市新規則
一、IPO新規實施:先上車再補票
2016年的A股市場不僅將有熔斷機制的全面保護,許多交易新規也會從今天開始實施。首先變化的就是新股申購,2016年起申購新股將取消全額繳納申購資金的規定,將預先繳款改為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規定中指出如果投資者在連續12個月中,累計3次中簽後不繳款,那在之後的6個月內將不能再參與新股申購。
二、交易規則改變:看盤可以「晚起」10分鍾了!
另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交易新規是,從今天開始,股指期貨的開盤時間也發生了變化。股指期貨開、收市時間變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這也就是說,股指期貨與股票的交易時間從今天開始完全同步了。
三、股市重大新聞:證監會出台「減持新規」!
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減持規定》: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1、出台《減持規定》的主要考慮
《18號文》出台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面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布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盡快出台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制。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制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制,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范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2、《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3、執行《減持規定》的有關事項
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我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為落實《減持規定》,滬深交易所將於近期陸續出台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范指引。
四、證監會: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製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