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刑事案中共同犯罪,有主犯,次犯之分嗎
看什麼情況了,殺人,盜竊,搶劫,勒索此類的比較惡劣沒有主次之分,強間等於殺人性質一樣。輪間的話有主次之分,第一個罪清,第二個重一直到最後一個最重。
不是要幹啥壞事吧?雖說現在沒有死刑了,但是還是我安樂死的。
㈡ 入室搶劫有沒有主犯和次犯之分,個人和團伙有什麼區別,金額大小又有什麼區別
1、有沒有主犯和次犯之分?
沒有次犯概念,應當是主犯與從犯。要看各個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所發揮的作用來定,不存在必然有,或者必然沒有的定論。
2、個人和團伙有什麼區別?
刑法上沒有團伙犯罪這個概念。只有共同犯罪、集團犯罪等概念。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犯罪行為,就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能存在主犯與從犯,也可能沒有。
3、金額大小又有什麼區別?
金額大小,主要涉及是否超過了數額巨大這一標准,刑法263條規定,搶劫數額巨大,屬於加重處罰的行為之一。
㈢ 怎麼區別:犯罪集團、犯罪團伙、共同犯罪三者的區別與聯系
1、犯罪團伙是一種介於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之間的犯罪組織形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3、刑法所著力打擊的是有穩定性、固定性、組織性的共同犯罪形式,即犯罪集團,而不具備以上特徵的共同犯罪形式其社會危害性較之犯罪集團通常要小,刑法對其打擊力度也通常小於犯罪集團。
(3)集團犯罪有主次之分嗎擴展閱讀:
在現行法律中,沒有關於「犯罪團伙」的定義。從事犯罪學研究的學者認為,「犯罪團伙」是介於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之間的形式,不如犯罪集團結合得緊密,成員也不大固定,但又比一般的共同犯罪結合得緊密些,作案次數多一些。
通常所說的「團伙犯罪」是個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犯罪,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犯罪。現行法律中沒有對「團伙犯罪」的特殊處罰規定。
未成年人由於在生理、心理上尚未成熟,作案時常表現出突發性、糾合性、結伙性,即通常所說的「少年團伙」,但其組織鬆散,成員不固定。處理時應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為依據區別對待,不能以「犯罪團伙」定罪。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什麼是「犯罪團伙」?它與共同犯罪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㈣ 共犯有主次支分嗎
你好,團伙作案有主犯或者從犯之分。共同犯罪沒有主犯和從犯之分,都是主犯!
祝福你!
㈤ 團伙共同犯罪有分主次犯的嗎
共同犯罪按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分為:(1)主犯(2)從犯(3)脅從犯。我國是刑事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掌握這種分類方法對犯罪分子科處刑罰。
㈥ 搶劫罪分主次之分嗎
要看是否適宜區分主從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作用各不相同,有的起主要、決定性作用,有的起次要、輔助性作用,會區分主從犯;如果各有分工、作用相當不適宜區分的,則不區分主從犯。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㈦ 什麼是犯罪集團,集團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區別
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也就是說是三人以上,在較長時間內,為了實施某種或者多種犯罪而建立起來的,具有一定穩定性的一種犯罪組織,集團內部有著嚴密的組織紀律,其成員之間的聯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們在較長的時間多次實施犯罪,甚至以犯罪為常業,其犯罪手段狡猾、詭秘,實施犯罪和逃避偵查的能力強,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集團較一般的共同犯罪,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由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成員至少在三人以上,兩人不可能成為犯罪集團。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許多犯罪集團的人數遠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則數十人、百餘人。因此這里所說的三人以上,只是構成犯罪集團人數的最低限度。
2.具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式。這里所說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組織形式基本穩定。犯罪集團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員,首要分子領導、指揮一般成員進行犯罪活動。一般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比較緊密。他們在實施一次犯罪之後,其組織形式仍然繼續存在,不斷地進行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活動。但是,犯罪集團的構成並不以事實上實施了多次犯罪為條件,只要查明各成員是為了進行多次犯罪活動而較為固定地結合在一起共同實施犯罪,即使還沒有來得及實施一次犯罪活動,也不影響犯罪集團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團的各個成員基於共同實施某種或者某幾種犯罪的目的而結合在一起。這是區分犯罪集團與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標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為了追求低級趣味或者出於某種陳規舊俗,經常聚在一起吃喝玩樂,散布落後言論,甚至從事一些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活動,不能認為是犯罪集團。
㈧ 集團犯罪怎麼認定
犯罪集團主要有反革命集團、走私集團、投機倒把集團、拐賣人口集團、搶劫集團、盜竊集團、詐騙集團、貪污集團、流氓集團、販毒集團等。由於犯罪集團較之單個人犯罪或其他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處刑也較重 。在中國,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除刑法分則明文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以外,都應從重處罰;對其他主犯也應從重處罰;對從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脅從犯,則根據其犯罪情況,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集團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徵。
第一,犯罪集團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組成。三人以上組成犯罪集團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以及犯罪團伙並無明顯的區別。實踐中的實際情況是,犯罪集團的人數常常比犯罪團伙多,而又比黑社會組織少一些。當然,也有一些小型的犯罪集團,人數比犯罪團伙少得多,而一些較大規模的犯罪團伙人數比較多。
第二,犯罪組織比較固定。犯罪集團具有組織固定的特徵,這是與犯罪團伙相區別的重要特徵,犯罪團伙的組織成員不固定,團伙成員經常迅速地發生變化,雖然有一兩個或者幾個核心成員,但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的組織固定性、穩定性,主要表現為集團內部成員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即所謂首領、頭兒,犯罪集團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形成統一的組織形式與紀律,進而實施各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活動。在這一點上,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黑社會組織形成明顯的區別。犯罪團伙內部一般沒有明顯的紀律性,而黑社會組織表現出更強的紀律性,組織結構更為穩定,首要分子常常構成對組織成員的相當強的人身控制,一般成員形成對於黑社會組織首要分子、骨幹分子的依附關系。
第三,犯罪集團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犯罪活動。無論是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還是黑社會組織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沒有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只有少數團伙犯罪存在一種不穩定、不固定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集團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下,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內,統一地實施各種各樣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當然,小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往往既是犯罪活動的領導者、組織者,也是犯罪活動的直接參入者。常見的實際情況是,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次數相對較少,而黑社會組織實施犯罪的次數明顯地要多。一些犯罪集團會表現為專業化的特徵,但是遠沒有專業化的黑社會組織突出。
犯罪集團由於人多勢眾,犯罪時間長,作案次數多,犯罪氣焰囂張,橫行無忌,手段兇殘,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繼續犯罪的危險性都很嚴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歷來都是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編輯本段]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其處罰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後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並不親自去干;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干。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所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里所說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確立這一原則,是因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團中出謀劃策,計劃安排犯罪,指揮其他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因此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觀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組織、領導、指揮之下實施的,理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對這一行為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成員個人負責。
㈨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包括哪些人,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包括哪些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後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並不親自去干;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干。
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所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里所說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二、如何追究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確立這一原則,是因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團中出謀劃策,計劃安排犯罪,指揮其他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因此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觀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組織、領導、指揮之下實施的,理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對這一行為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成員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