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的集團公司下一個參股公司,如果集團公司主體公司有貸款對我個人有無影響,這些貸款會影響到我
對個人的最壞最壞的影響就是公司破產,你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Ⅱ 公司需要增資,但要由一個股東出錢的話...如何處理好呢
這邊我要說一下,樓主對「股」和「債」的概念沒有弄清楚。
這200萬,可以有兩種形式放到公司去,一是以「股份」的形式放進去,這樣的話就是享受分紅,就和你之前放進去的5.5萬是一個性質。
這個帳怎麼算呢,這個時候就需要對增資前的凈資產進行一下估價,比如說現在凈資產變成400萬了,那麼A增資前的資產為110萬。
增資後,新的凈資產為600萬,A占的股份應該為(200+110)/600=51.7%。其餘人的就自己算了。這樣這200萬就算增資進去了,分紅的時候A拿總分紅的51.7%,那200萬就不應該再拿利息了。
另一種方案呢,就是200萬算A借給公司的,那就拿利息就行了,利息高於銀行利息是可以的,只要大家都同意。
當然,這200萬也可以一部分算投資,一部分算借債。只要把關系搞清楚了就都一樣了。
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加點分數我再給你解釋吧。
Ⅲ 股份公司增資擴股後原股東的利益有何改變求解答
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增資擴股一般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或新股東與老股東共同認購,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強,並可以用增加的注冊資本,投資於必要的項目。
利在於增加營運資金可能增加有利的業務收益或減輕負債。
具體程序:
公司增資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增加的注冊資本要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同時變更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Ⅳ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增資進入的人算不算是發起人
發起人也稱創辦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增資進入的人只能算是股東,而不算是發起人,因為他不需要為公司設立承擔責任。
Ⅳ 集團公司為增加凈資產大量增資有什麼風險
一、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盈餘公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兩種,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東大會自行決定。盈餘公積的作用主要包括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以及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時,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1、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利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即該公司以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如果股東是個人股東,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免徵企業所得稅
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即該公司以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當被投資企業的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法人股東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免繳企業所得稅。
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1、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指出,應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徵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應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情況,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法規僅規定企業「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自然人股東而言,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實質是先分配後投資,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免徵企業所得稅
如果股東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實質也是先分配後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法人股東從被投資的居民企業稅後利潤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免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法人股東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免繳企業所得稅。
三、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涉稅處理
1、「股票溢價」轉增股本免徵個人所得稅,「資本溢價」轉增資本要征個人所得稅
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數額。股票溢價,是指股票市場價格高於面值或者每股凈資產的數額。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針對每股凈資產而言,股票溢價包括股本溢價。而資本溢價,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投資人的投入資本超過其注冊資本的數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專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
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 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且國稅發〔1997〕198號還特別強調:「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再次明確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對有限公司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
2、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基於此規定,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因此,對投資雙方而言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繳納及扣繳問題。即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在稅務上不確認收入也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更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3、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若轉增需繳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的會計准則,個別類型的資產在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暫時計入了資本公積,從屬性上屬於「未實現收益」,增值部分待資產處置即收益真正實現時方能確認損益,在資產處置前,不能轉增資本。若企業將其進行了轉增資本,事實上是將相應的資產處置收益提前予以了確認,並用之轉增了資本,自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種情形,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資本,若企業用於轉增資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該項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只能在處置時轉入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資本,若企業用於轉增資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會計問題征詢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8]50號)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上述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暫不得用於轉增股份;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收益,暫不得用於利潤分配。」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這部分差額暫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第三種情形,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資本,若企業用於轉增資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於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時轉入當期損益,故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第四種情形,金融資產重分類時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資本,若企業用於轉增資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在金融資產被處置前不得轉增資本。
小結
企業利用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視具體情況按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稅務處理,若處理不當,就會給企業和股東帶來稅務風險。
Ⅵ 集團增資,對下設子公司是否有影響集團公司是否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集團增資,你是指集團母公司增資嗎? 對子公司沒有影響。
手續,就是母公司增資的手續即可。
Ⅶ 公司是兩人股份公司,其中一人增資,增資之後一人股份95%,另外一人5%,這樣可以不
可以!
是有限公司
Ⅷ 我公司現在想增加股東,請問是增資還是轉讓股份對我有利轉讓股份後如何改善公司資金狀況
增資還是股權轉讓是要看實際情況的.
股權轉讓的同時,也表現了利潤的轉讓和風險的轉讓;而增加資金的同時也出現了財務和規劃問題.
如果一家公司在虧損階段,而現階段的目的是扭轉虧損,平衡債務;那麼,吸引新的股東和資金,可以填補公司資金空缺,支持公司發展,同時也進一步分散風險.
如果一家公司在高贏利階段,增資則大大提升了發展潛力和機會;如果股權轉讓,則是讓其他人來分享利益,而部分人把股份兌現.
如果一家公司在平衡發展階段,而市場存在風險逐步增加,那麼股權轉讓則有利於風險的分散和轉移,在風險過度期結束,或者風險降低時回購部分或全部股份,增加資金投資則有效的挽回更多利益.
如果一家公司在高風險的狀態下保持著高收益,那麼轉讓股份的同時吸引新的股東出資,則可以同時分散風險,又保持了公司高收益狀態的良性持續.
你應該根據公司規劃,兩年財務狀況和市場風險來評估;而不是簡單的轉讓股份還是吸引投資.
同樣,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公司為了更好的發展,而考慮把原本擁有的股東股份出售給比自己公司更加有實力的同行企業或關聯企業,則可以獲得良好的市場反映和積極的發展狀態.相關並購和收購的問題可以參考其他管理學和經濟學,市場經濟學的知識.
請全面客觀的分析公司,公司和公司股東,股東和股東之間的權益問題.這樣會有更合適的辦法!
以上屬個人見解,僅做參考!
Ⅸ 股份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後,個人股份應怎樣變動
公司注冊資本(Authorised Capital)和發行資本(Paid up Capital)
是兩件事。
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00.00
但發行資本可以是$50,000.00
如果每股面值是$1.00 , 則發行股票數是50,000股
因此增加註冊資本,並不影響股票持有人的權益。
只有發行新資本(股票),對現有股票持有人的權益才有影響(攤薄影響)。
按你的說法,如有新股票發行,對每股盈利就有攤薄作用。
例如原來發行了$1,000萬每股面值$1.00的股份
現在新增加發行了$3,800萬每股面值$1.00的股份
發行股本(股票)變成4,800萬股
假設公司原來凈利潤為$1,000萬,即每股凈利潤為$1.00
當股本變為4,800萬股則每股收益將被攤薄益為$0.2083
發行新股時,要考慮發行的定價。
是按面值($1.00)發行,或是按每股凈資產值發,或是按一個
協議溢價發。這對發行後的每股現金價值,每股資產凈值會
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