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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頂格罰

發布時間:2021-07-23 12:54:30

㈠ 十薈團被頂格罰款150萬元,這是因為什麼原因

主要是因為這個團購平台推出了價格非常低的商品,比如說鹽只賣0.99元一包,還有其他很多的商品,比如說水果都是低於原價很多出售的,甚至低於了批發市場老闆們的進貨價格,並且在這個平台上還賣出了很多這包,也賣出了十幾萬件,還有兩塊錢一斤的梨,賣出了5萬件,非常多的東西都是低於原價,由於平台的補貼,但是這嚴重影響到了周圍商家的生意熱度。

國家對於老百姓的保護是方方面面的,我們可能平時感受不到,但其實這些細節上都有國家的各個行政部門在把關著,實際上最主要的還是希望消費者的權益可以得到保障,並且這個市場是需要多個平台來競爭,這樣才能夠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夠讓各個平台再出售商品,進貨的時候有所規范,有所敬畏。

㈡ 什麼叫」頂格處理」

頂格處理」即「頂格處罰」。屬於從重處罰的一種形態。

頂格處罰:

行政處罰法體系中的「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種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接近上限或上限的處罰。其中,適用上限的處罰就是「頂格處罰」。

從重處罰:

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它表明應受處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對行為人處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保持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從重處罰是為了更好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這對於懲治違法和警戒教育違法行為人有重要意義。

(2)上市公司頂格罰擴展閱讀

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從重給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

(二)、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三)、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況,如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等。

㈢ 行政處罰中的高限處罰和頂格處罰的區別

最高處罰是這種類型的最高線,定格則是具體這件事的最高線

㈣ 什麼是頂格處罰

頂格處罰即頂格處理,屬於從重處罰的一種形態。

行政處罰法體系中的「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種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接近上限或上限的處罰。其中,適用上限的處罰就是「頂格處罰」。

從重處罰是為了更好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這對於懲治違法和警戒教育違法行為人有重要意義。

所以,「頂格處罰」就是按照規定的上限來執行。但,「頂格」的前提是「適格」,即法律依據要適當。

(4)上市公司頂格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為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17日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頂格處罰60萬成過去式,現在欺詐發行最高判刑多少年

頂格處罰60萬成過去式,現在欺詐發行最高判刑15年。

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處罰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並明確將保薦人作為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五、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將存托憑證等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范圍,同時,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㈥ 頂格處罰60萬成歷史

是的,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簡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處罰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並明確將保薦人作為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受立法等因素限制,證監會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為的頂格處罰為60萬元,這相對於一些發行人數十億上百億的造假極為不匹配。隨著刑法修訂案的落地,60萬行政處罰將成為歷史

(6)上市公司頂格罰擴展閱讀

本次修正案涉及資本市場的5大要點:

一、對於欺詐發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三、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四、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五、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將存托憑證等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范圍,同時,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㈦ 12家葯企被頂格處罰,恆瑞華潤等「上榜」,為何業內專家卻稱罰得少

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每個人都可能會生病,生病的第一瞬間,大家都會想的就是吃葯,所以葯品安全一直是人們關注的重點。2021年4月12日,中國財政部與國家醫保局,對77家葯企進行穿透式查賬,其中有19家醫葯企業收到罰單,這19家醫葯企業中,有12家被處以頂格的處罰款,共計五萬元,其餘的罰款三萬元。這個報道一出,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很多網友和專家認為處罰太輕了,原因有以下幾點:

雖然這次檢查的葯企看似是沒有葯品問題,但是這種偽造發票以及套用資金的行為,從某種方面還是會影響人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羊毛出在羊身上,很多葯品的價格都是虛高,成本也是謎團。這些套起套用資金的行為,不僅僅是損害國家的利益,還有人民的利益。這次的處罰對他們來說更多的是一個震懾,希望這些葯企可以重視這一次的問題,加以改正,與人民一起共建一個美好和諧的社會。

㈧ 頂格罰款是什麼意思

頂格罰款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定罰款幅度上限作出行政處罰,是一種較重的行政處罰措施,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影響較大。

是否進行「頂格處罰」應當考慮兩個因素:一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二是地區之間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差異。比如針對同一類違法行為,在經濟發達地區適用上限處罰,可能是合理的。如果在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就不一定合理了。



罰款內容解讀

罰款要求違法者繳納的錢款應當是其合法收入,而對違法所得的收入則應適用沒收這種處罰。罰款是制裁手段而不是執行措施,因而與執行罰相區別。罰款的目的是制裁違法行為人,告誡其以後不再重犯,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迫使行為人履行義務。

使不履行義務的人承擔新的持續不斷的給付義務,從而促使其履行義務。罰款是適用最廣泛的處罰形式,主要適用於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者適用於通過剝奪違法者財產來補償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頂格罰款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罰款

㈨ 什麼叫「頂格處罰」

「頂格罰款」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定罰款幅度上限做出行政處罰,是一種較重的行政處罰措施,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影響較大。
是否進行「頂格處罰」應當考慮兩個因素:一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二是地區之間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差異。比如,針對同一類違法行為,在經濟發達地區適用上限處罰,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就不一定合理了。

㈩ 保監會頂格處罰前海人壽的背後有什麼深義

2月24日,在保監會主席項俊波那句「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戰監管底線,堅決將其驅逐出保險行業」話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監會便祭出了中國保險業史上堪稱最嚴厲的頂格處罰——身為前海人壽掌舵人的姚振華,董事長任職資格被撤銷的同時,還被禁入保險業10年。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保監罰〔2017〕13號)

當事人: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人壽)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臨海路59號招商海運中心9樓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華

當事人:姚振華

身份證號:44052419700215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董事長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蓮花園

當事人:李明

身份證號:12010319720130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

當事人:游海

身份證號:51010219701114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總監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香木林路

當事人:程靖剛

身份證號:41032419810916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蛇口望海路

當事人:李濟偉

身份證號:34212919741115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當事人:黃皓

身份證號:51340119820922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紫竹七路

當事人:孫磊

身份證號:21072419800426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安托山九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前海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提出了陳述申辯,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前海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增資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陳述不符。

時任董事長姚振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

一是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非藍籌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了多支非藍籌股。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黃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李濟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以間接投資股權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等多隻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冊資本、管理資產等方面,未達到我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要求。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是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我會提交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情況。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五是部分項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等項目,項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壽股東進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規定提供擔保。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事實確認書、公司報告、銀行流水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提出了陳述申辯。前海人壽及姚振華提出向我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屬於「重大遺漏」,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非直接責任,該行為並非情節嚴重,請求減輕處罰,且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並用屬於重復處罰等申辯意見。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均提出,其主觀上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故意,請求免予處罰。

我會經復核認為:前海人壽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處罰,符合《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且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綜上,我會對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前海人壽向我會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前海人壽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並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二、前海人壽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前海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明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游海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程靖剛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李濟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黃皓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孫磊警告並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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