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請求授權懂事會一般性關聯交易是利好利空
這件事本身無所謂好壞,關鍵是看什麼樣的關聯交易,如果能產生較大收益的關聯交易就屬於利好,如果僅僅是一般性、年度性的,那可以忽略。
B. 股東與法人的區別
法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股東推選並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是企業執照上載明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直接參與經營管理、並對公司財產安全、股東直接負責的第一責任人。 股東可以參與經營或不參與經營。
法人和股東存在兩方面區別如下:
一、管理權不同
二、承擔責任不同
管理權不同
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享有分紅等權利。公司在與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法人簽字才有效。
2.承擔責任不同
法人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對外以公司資產承擔責任,並獨立承擔民事、刑事責任,而股東則負有承擔公司虧損、資金抵債等有限責任,但以投資數額承擔責任,股東付過出資就不再承擔責任。
(2)股東會臨時授權他人行使職權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
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C.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有哪些法律規定
2013年12月28日發布的《中復華人民共和國公制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貨幣出資比例出資方式,不再有要求。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
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公司注冊資本實繳製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認繳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股東會臨時授權他人行使職權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 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權利更大
CEO和總裁職位上沒有高下之分。
總裁全面負責公司的一切專事務,但是總裁要對公司的董事屬會負責,董事會對總裁的一切決定有監督權,而董事會則要對CEO負責,CEO起到監督董事會的作用。
首席執行官( 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首席執行官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又稱作行政總裁、總經理或最高執行長。他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就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
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權力。在比較小的企業中首席執行官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公司的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所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
總裁與CEO職位上沒有高下之分,總裁這個稱呼帶有榮譽性,CEO則很平民化,既可以用於一把手,也可以用於任何一級具體工作的負責人,比如飯館的領班。所以有些總裁會兼任CEO並將其作為一種謙稱使用。兩個職位分別由不同的人擔任時,一般是總裁偏向於決策型,而CEO要負責具體工作,或者總裁完全是一個榮譽稱號,所有權力由CEO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