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能否把所持表決權分開表決
不允許有這種做法。對於同一個股東,無論他贊成還是反對,一律將按照其本身出資比例計算表決權重。一個股東要麼贊成要麼反對要麼棄權,不可能出現自己把自己意見拆分成部分的情形。
2. 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排除
股東表決權的限制與排除
對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
二是間接限制;即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
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委託投票制對於保障股東尤其是高度分散的眾多小股東依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事務,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購、濫用委託書的弊端。
對代理表決權加以限制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對代理人的資格作出限制。例如因特別利害關系表決權被排除的股東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2)對代理表決權的數額進行限制。主要是要求代理人代理行使的表決權只能占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數的一定比例;
(3)對代理的形式要件作出嚴格限制。如要求必須採取書面授權的方式,代理權的授予僅限於一人且不得重復授權;
(4)對代理期限作出嚴格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避免代理表決權長期被代理人控制,產生代理人控制公司的弊端;四是對公司自有股份的表決權進行限制,為了避免公司經營者濫用自己股份的共益權與經營權,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明文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或是規定公司就自己持有的股份不享有表決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原則上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只有在公司減資和合並的情況下才可以收購自己股票。並規定公司對於持有自己的股票必須在收購後10日內予以注銷。五是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進行的限制。由於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控股關系和控制關系,因此母公司可以憑借自己對另一公司擁有多數股份的優勢,在管理機構和監事機構人員的選任和公司經營方面對子公司進行控制。而子公司雖在法律上獨立存在,但其自主權利因被控股、被控制或被影響而不同程度有所喪失。
西方國家公司法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限制很嚴,大體有三種立法體例:第—種是嚴格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典型的如美國公司法、瑞典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和韓國公司法;第二種是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時,子公司便不能再從母公司中取得股份。如法國股份公司法即有此種規定。第三種是原則上允許母子公司之間雙向自由持股。但對相互持股的公司規定了一些特別義務,如通知或告知義務,信息公開義務等。典型的如德國公司法的規定。
當對有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時,對有關股東的表決權則須作特別的限制,即排除該股東對決議事項的表決權。這一制度稱為表決權的排除制度或表決權行使的迴避制度。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為了確保股東會決議結果的公正性,並進而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正當權益。在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中,不但要求與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而且利害關系股東的表決權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同時利害關系股東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適用的最主要條件的是股東必須與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這里的所謂特別利害關系,是指決議事項會直接導致股東特別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或是導致該股東權利喪失或義務免除。有特別利害關系的股東由於把關不嚴而在股東大會上行使了表決權時,該決議即為有瑕疵的決議,得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銷。
3. 股東會告知函不回復是否是放棄表決權
要確定告知函本人已簽收
4. 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規定部分股東擁有股權但可以放棄表決權
可以的,新的公司法,更多的賦予了股東自由決定的權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5. 股東無償放棄股權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基於內公司穩定性容方面的考慮。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利於公司的健康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5)股東放棄表決權可以嗎擴展閱讀: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可以對股東表決權作出限制嗎
可可以限制,前提是你的,你也是股東才行,金錢才有發言權,否則很難。以
7. 公司股東沒有表決權 還能不能發表意見與參與股東大會
只要是抄公司股東,不管襲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都有表決權。因小股東的持股比例較小,在公司股東會層面難以產生較大的影響力,但小股東仍然是股東,其權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股東權利就是各項股權的集合,具體表現為: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異議回購權、撤銷權等等。
具體如下:
1、表決權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召集權
3、查閱權
4、提案權
5、質詢權
6、撤銷公司決議和宣告公司決議無效的訴權
7、代表訴權的提起權
8、解散公司的訴權
9、利潤分配請求權
10、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1、新股優先認購權
12、異議股東退股請求權
13、股份轉讓權
上述各種權利,是股東作為投資公司的權利集合,也是法律賦予股東的權利:
8. 有限公司股東只出資,不享有表決權可否
表決權和管理權是法定的,長長上不能放棄,但可以私下以協議方式放棄或者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