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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承諾上市公司業績

發布時間:2020-12-29 18:56:21

⑴ 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在公開披露前,不得上報所屬集團公司或者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從立法本原上看,該說法是不錯的,因為如果提前報送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難免不造成內幕交易或信息泄露的後果。只是具體表述不太准確。

關於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監管,主要是交易所的職責,其規則,也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在上交所《上市規則》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有以下規定: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照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⑵ 證券法84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⑶ 怎麼表現公司在同業中占優勢

某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診斷試劑的研發及銷售。該公司具有較為強大的研發隊伍和比較完整的研發體系,但其市場和銷售相對較弱,雖有較強的上市意願,但目前的經營業績尚無法滿足創業板上市要求。為解決公司發展面臨的資金問題,並提升公司的經營業績,公司在眾多的投資人中選擇了一家制葯企業作為戰略投資者。然而,這一項對雙方都有利的合作,卻因診斷試劑公司有上市安排而面臨終止之虞,原因是,制葯企業的入股,將會使公司面臨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的困境,尤其是同業競爭的存在,將有可能葬送公司上市的夢想。
何謂同業競爭,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無明確的界定。有關同業競爭最常見的表述是,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從前述表述中,我們可以抽象出三個次概念進行進一步分析:第一,主體(與誰競爭);第二,客體(競爭內容);第三,競爭性(是否產生競爭)。相比外部競爭,同業競爭又可稱為「內部競爭」或者「自我競爭」,競爭的主體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同業競爭主體的表述前期多使用「關聯企業」或「關聯方」,目前則表述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證監會的窗口指導作了擴大性解釋,其主體已大大超出相關規定之范圍。
我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並不禁止同業競爭。禁止或者限制同業競爭相關規定,多出於層次較低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部門規章)。筆者注意到,有些論者將競業禁止等同於同業競爭,將相關法律法規中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以下統稱高管)的競業禁止義務理解為限制或者禁止同業競爭,這其實是十分錯誤的。《公司法》禁止的不是同業競爭,而是限制高管與公司競業,同業競爭和競業禁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同業競爭規制的重點是大股東(及其關聯人)濫用控制權,而競業禁止規制的重點是高管濫用信任權(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兩者之間有根本性區別。
解決方法按證監會的審核要求,同業競爭必須消除,而且必須削除得徹底、干凈,不留隱患。實踐中,常用的解決方法有以下幾種:1、關:將與擬上市企業形成同業競爭的企業注銷(實踐中多為已無實際經營的企業)。
2、並:擬上市企業吸收合並與自己形成同業競爭的企業(實踐中被吸收的企業多為經營狀況尚可的企業,經營業績不佳的企業因會影響擬上市公司的業績,而被排除在此種方法之外)。
3、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將其持有的與擬上市企業形成同業競爭的企業股權或資產及業務轉讓給第三方(實踐中被轉的企業往往是經營不佳,且存在巨額債務的企業。有很多是假轉,因為根本沒有人願意接手這樣的企業)。
有些論者還提出如下解決方法:4、協議解決:擬上市公司與產生同業競爭的企業簽署相關協議(如市場分割協議等),劃分擬上市企業與競爭方的市場范圍、產品結構等,從而達到消除同業競爭的目的(協議效力存疑,似有違反競爭法之嫌疑)。
5、委託經營:將與擬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託給擬上市公司經營(有些已上市採用此種辦法消除同業競爭)。
6、書面承諾:控股股東(包括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人)單方面書面承諾或與擬上市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提出避免同業競爭和利益沖突的具體措施。
在上述解決方案中,證監會最傾向於採用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其他幾種方式很難令證監會滿意或放心。在實踐中,一些擬上市公司為了解決和消除同業競爭,以滿足和達到上市要求,往往大費周章,甚至陷於兩難而不知所措。有些企業不得不放棄或者犧牲公司的長遠發展戰略,從而走上短期化、功利化的道路。
筆者認為,適當限制同業競爭是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和實際需要的,但過猶不及,不能走向極端,否則,只能適得其反。

⑷ 中報公布前一個月,大股東是不是不能增持買入

這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中有明確內規定:4.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容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前10日內;(二)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業績預告披露前10日內;(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在權益變動報告、公告期限內和報告、公告後2日內;(四)自知悉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發生或在決策過程中,至該事件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買賣且在該期限內;(六)《證券法》第47條、第98條規定的情形;(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4.6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遵守本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4.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報、中期報告公告前30天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⑸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虛假承諾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要看情況

⑹ 要分拆上市,利好還是利空

其屬特大利空。

分拆上市形成股權二次溢價,證監會放行境內上市公司專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屬市的消息甫出,市場最直接、最普遍的解讀為創業板將面臨迅速擴容,屬特大利空。「硬幣」的另一面,則正如多家券商所言,主板中PE型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凸顯,投資機會巨大。

分拆一個公司,增厚一份業績。相比創投概念對公司業績的支撐,分拆概念能夠將利益再次擴大,那些手中擁有大量優質子公司的企業將成為市場新寵,深掘A股分拆概念股也將是大勢所趨。

(6)實際控制人承諾上市公司業績擴展閱讀:

分拆上市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

2、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⑺ 如何證明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通過股權關系、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實際控制人的規定散見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文件。歸結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7)實際控制人承諾上市公司業績擴展閱讀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正因如此,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

⑻ 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的問題

申請增持復股份解除鎖定的應制該滿足
股權分置改革中承諾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價格、出售比例等條件。為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存在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上市公司對其違規擔保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應徹底解決清欠後方可提出申請,同時,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後不應影響相關股東履行其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諾。
為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內幕交易行為,備忘錄還規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鎖定的股份在三種情形下不能出售: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十五日內、上市公司進行業績預告前十日內、上市公司發布對公司
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公告前五日內。
此外,對於自股改實施後至辦理股份解除限售期間發生過送股、轉增股本、增發、配股、可轉債轉股、權證行權等情形的,備忘錄明確了相關數據的計算標准。

⑼ 關於子公司上市與否的利潤歸屬問題

你說例子是屬於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從條件上講,證監會規定有六個條件:內市公司公容開募集資金未投向發行人業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業務經營正常;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從上述條件可以看出,分拆子公司上市對母公司(A)的業績沒有影響,因為不存在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僅維持在財務報表上,子公司對母公司的影響也就僅限於子公司給予母公司的凈利潤分成,誠然,分拆子公司上市母公司會獲得很大的投資收益,但這只會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權形成了投資收益時才會體現在財務報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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