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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利是否可以放棄

發布時間:2020-12-30 09:24:17

『壹』 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規定部分股東擁有股權但可以放棄表決權

可以的,新的公司法,更多的賦予了股東自由決定的權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貳』 有限責任公司可否在章程中約定部分小股東放棄投票的權利,有大股東代為履行。

不可以在章程中約定這樣的內容,因為這樣內容是違法的。
不過,每次投票時,小股東可以自願授權其他股東代使投票權。

『叄』 [轉載]股東可否放棄分給自己的紅利嗎

近幾年遇到不少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稅務問題。企業負責人的態度有不少都是:必需****做,而且還不能納稅!!遇到這樣的問題,我沒有少做解釋,我說:您必需先明確自己的目的,然後再進行稅務規劃。又想省事兒,又想不納稅的情況不是沒有,是很少有呀,大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
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分紅有兩個條件:一是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有剩餘的稅後利潤;二是只能分配給股東;
但這里沒有說必需按出資比例分!但注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從這里可以看出,在分配利潤過程中,對於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除上述兩條外,明確規定只能按
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沒得選擇!!

『肆』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放棄股東權利但仍然保留股份嗎

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不是要不要的問題,是法律授予的。業務與股東不是一回事情的。

『伍』 是否可以通過某種協議讓在工商登記的股東放棄權益

可以
股東身份,又稱股東資格、股東地位,就是作為公司成員的股東的法律地位,是股東賴以行使股東權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礎。股東身份或股東權利的取得可以依據出資、轉讓、繼承、共同財產分割、司法強制執行等方式取得。你和公司另外兩位股東簽訂的《合夥協議》約定了你通過投入技術獲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該協議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形式完備、內容合法,即可視為你們之間合法有效的約定。
《合夥協議》中確認了你的股東身份、持股比例以及分紅比例,並且明確了你通過自己的技術作為對價投資入股。而事實上,你也確實投入了技術,參與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為公司盈利投入了相關的智力和勞務,所以你已經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了對價,取得了股東的身份。我們無法判斷你是以增資方式入股抑或其他方式,如果是增資方式,為了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糾紛,你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投資入股的技術進行資產評估,確定投資的數額。同時,應當設法對你投入技術的事實進行確認和證據保全。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股東身份的取得依據的是當事人的約定,並不是工商登記。那麼工商登記在股權變更中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呢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增加股東、增加公司的注冊基本,均屬於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都應依法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由此,以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僅是公司的行政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並不意味著否定內部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工商登記只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種公示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公司主張權利。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因此,你無須擔心自己的股東地位由於沒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記確認依然是個重要環節,經過工商登記,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對抗第三人。為了明確股東身份,以及防止日後可能發生的股東權利行使的受限,你還需要積極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關登記義務。如果公司依然消極應對,既不將你的姓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股權並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陸』 股東放棄管理權和分紅權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如果是自願放棄的,應該是有效的。

『柒』 法人股東乙公司擬放棄其投資成立的甲公司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是否應徵得乙公司所有股東同意求法律依據

1、如果甲公司是乙公抄司投資設立的,乙公司可以放棄就其他股東份額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2、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法人股東,乙公司的股東(即股東的股東)與甲公司之間沒有直接投資關系,因此乙公司放棄優先購買權,原則上無須乙公司的股東表示同意;
3、當然,乙公司內部可以由全體股東就是否放棄甲公司優先購買權的事項表決並形成決議;
4、A雖為控股股東,其不能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要看公司章程中許可權如何分配)直接作出是否放棄的決定,否則違反法定程序,決定無效。但如果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公司授權,其對外簽訂的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協議或者聲明應為有效。

『捌』 股東放棄管理權和分紅權的約定有效嗎

股東是公司的權力層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放棄也沒用,需要你簽字的依然要簽字,不簽也可以,怎麼分紅是股東們決定的事情,不是股東個人的事情

『玖』 掛名股東如何放棄股權

掛名股東作為工商登記機關登記並對外公示的股東,需依照承擔對公司的專出資義務。
對於掛屬名股東股權的處理,可以通過公司減少注冊資金、或者股權轉讓來處理。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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