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也哪來那麼多資金並購外國企業是有國家投資委員會幕後推動嗎
不用擔心,海外並購資金大多來自:1、國際性銀行或銀團(如國開行)2、並購基金(國際投行)3、股市和債市(上市企業可以公開或定向增發、發企業債)4、政策性補貼(成功並購後)
案例如下:
1、【中國企業海外並購新思路 新希望集團赴澳捕魚養雞】而對於新希望此次並購成功的可能性,中投顧問分析師宋傑凝認為「可能性較大」,原因在於,其一,資金雄厚,此次新希望選擇與美國黑石集團共同合作競標,不具有資金壓力;其二,此次競標對手香港駿麒投資、貝恩資本都是私募股權
2、【傳中信資本計劃9億美元收購亞信聯創 溢價逾3億】中信資本由卡達和中國的主權財富基金共同控制,該公司今年8月將22%的股權出售給卡達控股,獲得了更多的海外並購資金。中投公司持有該公司31.1%的股份。
3、【網路計劃發行首批美元債券】網路發言人表示「該公司希望擴大用作各種經營用途(包括海外並購)的資金儲備。…籌集美元資金用於海外經營在成本上也要低於用人民幣兌換其他貨幣。」
4、《國開行200億支持首都裝備製造業可持續發展》10月9日,國家開發銀行與北京京城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在京簽署《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國開行北京分行將為京城機電提供200億元的意向資金支持,為其實現海外並購、跨越式發展、裝備製造產業升級與做強做大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5、【海通證券擬48.5億港元認購子公司可轉債】8月26日,海通證券公布半年報,公司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50.64億元,同比下降3.48%。此外,公司以認購香港全資子公司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定向發行的48.5億港元可轉換公司債券形式,補充香港子公司資本,進一步發展海外業務,為潛在海外並購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6、【金州新區企業海外並購全省領跑】截至目前,新區兩年共完成企業海外並購項目10個,並購金額高達兩億美元,成為遼寧省實現企業海外並購數量最多、並購金額最高的地區。新區除政策鼓勵,還對符合條件、完成並購的企業給予資金補助。2011年,補助5家企業超億元;今年,補助5家企業近億元。
2. 外資並購中哪些項目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外資並購中哪些項目須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一)產權轉讓及改組申請的審批 被收購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國資部門(產權人)編制產權出讓及改組申請。改組申請材料應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改組方和被改組企業的情況、外國投資者的情況(包括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在中國境內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同行業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佔有率)、改組方案(包括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和企業重整方案)、改組後的企業(包括其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的經營范圍和股權結構等文件。 (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 國有產權持有人組織被收購的國有公司進行資產清查、產權界定、債權債務清理,編制清查日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和債權債務清單,聘請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三)評估立項 被收購公司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資管理部門。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1.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2.評估目的; 3.評估資產的范圍; 4.申報日期; 5.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須附產權出讓及改組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資管理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資管理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四)資產評估 受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向委託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五)評估結果的驗證確認 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後,報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國資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經國資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六)簽訂轉讓協議,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在獲得國家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對產權轉讓的申請的批復及完成資產評估後,地方國資部門和外國投資者簽訂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適用中國法律,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協議各方的狀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等; (2)購買股權的份額和價款; (3)協議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6)協議簽署的時間、地點。 轉讓協議應當附國有產權登記證、被改組企業的審計及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或備案情況、職工安置方案、債權債務協議、企業重整方案、改組方及被改組企業的有關決議、被改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決議等文件。【延伸閱讀】公司法注冊資本公司章程公司設立
3. 外資企業並購國有企業後職工安置方案政策
《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沒有對被並購境內公司的職工安置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只是要求外國投資者在向審批機關報送的文件中,應同時報送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中對被並購境內公司的職工安置和利益保護,有著明確具體的規定。
1、利用外資改造國有企業不得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逃廢、懸空銀行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改組國有企業,應當事先徵求被改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意見的原則。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轉讓國有企業產權或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的,改組方應當事先徵求被改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3、職工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改組後企業控制權轉移或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經營資產出售給外國投資者的,改組方和被改組企業應當制定妥善安置職工的方案,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改組方應當向同級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改組申請,申請材料應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改組方案(包括職工安置、債債務處置和企業重整方案)等文件。接受申請的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並應在收到改組申請材料後45天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復,需要聽證的,在3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復。
4、侵害職工合法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改組方、被改組企業以及負責審批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損害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做出了規定。包括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4. 國際企業採用並購式進行國際直接投資的原因是什麼
原因在於:
1、經濟全球化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對於跨國公司而言,既是機遇有又是挑戰。一方面,擁有絕大部分資本的發達國家及其跨國公司是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經濟全球化的本質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一次產業解構調整。這次資本主義產業結構調整是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某些產業當中的環節轉移出去。」⑼而這種轉移正是通過跨國公司對外投資和並購來實現的。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和世界貿易投資自由化也帶來了市場競爭的進一步加劇,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企業有機會直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因而,對於跨國公司而言,原有的市場份額及壟斷格局必將受到挑戰,必須適時調整全球經營和發展戰略,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低成本生產和高價格銷售,實現全球市場佔有率的提高。而跨國並購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和手段,它不僅可以轉移資源,而且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特別是在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的背景下,跨國並購還可以繞過國家之間對於商品和服務貿易的各種壁壘,更加有效地佔有市場,成為跨國公司迅速佔領新市場的最有效的方式。
跨國公司作為世界經濟的重要行為主體,對於世界經濟的發展及其未來的走向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它們在對外投資方式上的轉變,也同樣會給世界經濟的發展帶來重大變化。
2、跨國並購較之於跨國創建存在著一定的優勢
從70年代後半期起,在發達國家之間的跨國投資中,並購方式就開始超過創建方式。有關研究表明,在180家美國跨過公司所具有在工業化國家的3603家子公司中,通過並購而建的佔54.8%;135家歐洲和英國跨國公司在工業化國家的3207家子公司中,有53.1%是通過並購而建的。雖然同期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進入方式仍然以創建為主,如,美國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2124家子公司中,通過創建方式建立的佔57.6%,通過並購方式建立的佔35.6%;歐洲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1454家子公司中,通過新建方式建立的佔49.2%,而通過並購方式建立的只佔32%。但是,到了90年代,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跨國投資方式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新聞公報,1996年跨國投資總量為3500億美元,其中以跨國並購方式進行的投資流量總額為2750億美元,占跨國直接投資總流量的79%。當年流入發展中國家的外資量創新記錄,達到1290億美元。據此推斷,即使按流入發達國家的資金近乎100%地為跨國並購,那麼流入發展中國家的資金中就有接近60%的資金量是通過並購流入的。到了2000年,跨過並購在國際直接投資中,更是達到了80%以上的比例。
這一趨勢的出現,是與跨國並購較之於新建企業存在著一定的優勢分不開的,這種優勢主要體現在:
第一,可以繞開或降低進入新行業的壁壘。企業在進入一個新的行業和領域時,會面臨著諸多壁壘,如現有企業的激烈反抗;高額的新產品轉置費;原有企業對銷售渠道的控制等等,所以,當企業准備運用創建方法進行投資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全部進入壁壘。而在運用並購方法投資時,進入壁壘就可大幅度降低,尤其是直接收購相對成熟的同類企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合資新建過程中雙方的矛盾;通過並購上市公司而進入資本市場,則可避免外資企業直接上市時在時間和費用上的成本支出,以最快捷的方式獲得低成本進入、低成本擴張、本土化融資的優勢。
第二,可以減少企業發展的風險和成本。創建投資對於企業而言,並不僅僅涉及到建設新的生產能力的問題,還需企業花費大量的時間和財力獲取穩定的原料來源,尋找合適的銷售渠道,開拓和爭奪市場。因此,創建方式的不確定性較多,風險較大。而在並購情況下,可以利用原有企業的原料來源、銷售渠道、市場份額,甚至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無形資產等,可大幅度減少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風險和成本。而且,吞並了競爭對手後,市場上競爭者數目也相應減少,對於贏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是十分有利的。
第三,可以迅速進入東道國市場、佔領市場份額,縮短項目的建設或投資周期。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動機之一就是迅速佔領東道國市場,而並購是最快捷的方法,因為這樣可以有效利用被並購企業的現成的相關資源,以應對競爭的加劇和產品生命周期的縮短,這在創建方式下是難以獲得的。尤其對製造業來說,採用並購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省掉建廠的時間,迅速獲得現成的生產要素,建立國外的產銷據點。而創建要慢得多,除了要組織必需的資源外,還要選擇廠址、修建廠房和安裝設備,安排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制定企業的經營戰略等一系列復雜的工作。因此,當迅速進入東道國市場成為跨國公司投資的主要目標時,並購必然成為最佳的選擇。
正是這些優勢的存在,使得並購投資方式逐漸取代創建投資方式,成為近年來諸多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選擇。
5. 在某收購上市公司的交易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需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嗎
問:在某收購上市公司的交易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需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投資一家股份公司之後,股東需要對其持有的股份承擔相應的義務
6. 國有企業並購重組中資產劃轉問題
B公司資產劃轉丁集團,可以用資產轉讓的方式進行。C公司劃轉到A公司可以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B公司資產全部轉讓後,進行清算注銷程序即可。
7. 經濟法中簡述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期限與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出資
(1)一般規定 ①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
②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增資的特殊規定
①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資產並購的特殊規定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
①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餘部分的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8. 聯想並購IBM部分業務後,美國3大投資機構對其投資3億多美圓,一定對聯想的股份持有人結構有影響嗎
影響是會有的!我想這么大個企業不會打沒把握的仗吧!拭目以待吧!
9.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紅籌上市
根據本文的分類標准,目前普遍採用的紅籌上市模式,屬於現金並購二(並購各方存在關聯關系)。因此,新規則產生的影響二:(1)審批許可權一律劃歸商務部;(2)增設了對並購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
具體分析上述變化,筆者認為這些影響是相當有限的:
從審批許可權看,原有的一些外資並購可能本身就劃歸商務部審批,因此基本沒有影響;對於原來由省商務廳審批,現改由商務部審批的項目,由於第25條的存在,即對審批機關審批期限限定在30日之內,因此影響也不大。
就新設的信息披露要求而言,實質上也不能算是新規定。原有法律框架下,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其實已經通過外匯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得以實現:境內居民個人、境內居民法人依據75號文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時,就有義務向外匯主管部門詳細說明境內企業基本情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結構以及境外融資安排等內容。此次的變化,無非是增加了並購當事人需要在外資並購時向商務部門同時披露關聯信息的義務。 (1)目前在沒有相關細則出台的背景下,對於該問題的理解,業內也存在一定的爭議。其焦點主要集中在,新規則的第40條明確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因此,有相當多的人認為,現有紅籌上市模式在新規則下,必須取得證監會的批准。
但通過對新規則整體結構,及相關條文的前後聯系分析,筆者並不贊同上述觀點。原因如下:一、現有的以現金並購為手段的的紅籌上市模式,並不屬於第4章「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所應當規范的范圍,故整個第4章不適用現有模式;二、第40條的位置出現在第4章的第3節「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該節一開始亦明確了:「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適用本節規定」,故不屬於換股並購的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亦不應適用該節的相關規定。
(2)筆者也注意到,證監會於9月21日在其網站上發布了一項行政許可事項,即《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以下簡稱「許可事項」)。但許可事項似乎並未遵循新規則的原義行事,而是在未對外資並購模式進行任何區分的前提下羅列出了一大段的「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更令人費解的是,許可事項甚至將1997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97年通知」)作為「關於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但這種「拿來主義」的合理性卻值得商榷。一方面,對97年通知中的「中資」的內涵,業內公認的理解向來都是僅僅限定在「國有」的范圍內,但如按照許可事項的精神來看,就勢必擴大到「民營」,這種擴張的依據何在?另一方面,如果說97年通知是一直現行有效的,那麼自其發布後的紅籌上市案例並未遵照其執行(這也從側面印證了前面所述對「中資」定義的理解)是否都屬非法呢?如果說,這次許可事項重新舉起97年通知是一種「糾正」,那麼其法律依據何在呢?似乎從新規則中並不能找到答案。因此,如果僅僅以許可事項作為紅籌上市模式必須取得證監會批準的依據,也缺乏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 (1)境內公司股東可以採取換股方式,直接取得相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實現境內資產的境外上市。在某些情況下,境外公司還可以採取國際市場常見的「現金+股權」的方式進行並購,更好的滿足並購雙方的需求。可見,新規則的出台,不僅豐富了外資並購的手段,增加了靈活性,而且推動了境外上市公司進入國內市場及境內公司融入境外證券市場的步伐。
(2)現金並購模式下,境內公司股東在境外上市過程中,通常由於私募等原因稀釋不少的權益;如採用換股並購,在境內公司資金量充裕的前提下,境內公司股東則可以有效地控制被稀釋的股東權益比例,從而達到減少上市成本的目的。
(3)關於產業目錄和國家經濟安全。隨著外資政策的不斷調整和政府部門對國家經濟安全的不斷關注,外資在並購對象的選擇上也必然面臨更多的風險,這從最近國內爭議較大的幾起外資並購案例中可以得到印證。
(4)關於稅收優惠。新規則第9條第3款關於並購後所設企業能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規定,可能會對並購方案的取捨產生一定的影響,也預示著原有的現金並購、私募方式不會因為換股並購的出現而被全面取代。
(5)關於私募。由於新規則對換股並購二的並購期限進行了限制,可能會對某些採用多輪私募融資的案例產生不利的影響。
(6)至於特殊目的公司採用換股方式並購及上市的,當然需要取得證監會的審批,這無疑增加了時間成本和更多的不確定性。然而,筆者認為過多的悲觀是沒有必要的,只有更多的案例和實踐,才會更清晰地表明主管部門的態度,使得各市場參與主體找到更合適、快捷、經濟的紅籌上市之路。
10. 國際上許多企業採用並購式進行國際直接投資,其原因有哪些
跨國投資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的原因在於:
1、經濟全球化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對於跨國公司而言,既是機遇有又是挑戰。一方面,擁有絕大部分資本的發達國家及其跨國公司是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經濟全球化的本質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一次產業解構調整。這次資本主義產業結構調整是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某些產業當中的環節轉移出去。」⑼而這種轉移正是通過跨國公司對外投資和並購來實現的。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和世界貿易投資自由化也帶來了市場競爭的進一步加劇,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企業有機會直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因而,對於跨國公司而言,原有的市場份額及壟斷格局必將受到挑戰,必須適時調整全球經營和發展戰略,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低成本生產和高價格銷售,實現全球市場佔有率的提高。而跨國並購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和手段,它不僅可以轉移資源,而且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特別是在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的背景下,跨國並購還可以繞過國家之間對於商品和服務貿易的各種壁壘,更加有效地佔有市場,成為跨國公司迅速佔領新市場的最有效的方式。
跨國公司作為世界經濟的重要行為主體,對於世界經濟的發展及其未來的走向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它們在對外投資方式上的轉變,也同樣會給世界經濟的發展帶來重大變化。
2、跨國並購較之於跨國創建存在著一定的優勢
從70年代後半期起,在發達國家之間的跨國投資中,並購方式就開始超過創建方式。有關研究表明,在180家美國跨過公司所具有在工業化國家的3603家子公司中,通過並購而建的佔54.8%;135家歐洲和英國跨國公司在工業化國家的3207家子公司中,有53.1%是通過並購而建的。雖然同期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進入方式仍然以創建為主,如,美國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2124家子公司中,通過創建方式建立的佔57.6%,通過並購方式建立的佔35.6%;歐洲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的1454家子公司中,通過新建方式建立的佔49.2%,而通過並購方式建立的只佔32%。但是,到了90年代,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跨國投資方式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新聞公報,1996年跨國投資總量為3500億美元,其中以跨國並購方式進行的投資流量總額為2750億美元,占跨國直接投資總流量的79%。當年流入發展中國家的外資量創新記錄,達到1290億美元。據此推斷,即使按流入發達國家的資金近乎100%地為跨國並購,那麼流入發展中國家的資金中就有接近60%的資金量是通過並購流入的。到了2000年,跨過並購在國際直接投資中,更是達到了80%以上的比例。
這一趨勢的出現,是與跨國並購較之於新建企業存在著一定的優勢分不開的,這種優勢主要體現在:
第一,可以繞開或降低進入新行業的壁壘。企業在進入一個新的行業和領域時,會面臨著諸多壁壘,如現有企業的激烈反抗;高額的新產品轉置費;原有企業對銷售渠道的控制等等,所以,當企業准備運用創建方法進行投資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全部進入壁壘。而在運用並購方法投資時,進入壁壘就可大幅度降低,尤其是直接收購相對成熟的同類企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合資新建過程中雙方的矛盾;通過並購上市公司而進入資本市場,則可避免外資企業直接上市時在時間和費用上的成本支出,以最快捷的方式獲得低成本進入、低成本擴張、本土化融資的優勢。
第二,可以減少企業發展的風險和成本。創建投資對於企業而言,並不僅僅涉及到建設新的生產能力的問題,還需企業花費大量的時間和財力獲取穩定的原料來源,尋找合適的銷售渠道,開拓和爭奪市場。因此,創建方式的不確定性較多,風險較大。而在並購情況下,可以利用原有企業的原料來源、銷售渠道、市場份額,甚至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無形資產等,可大幅度減少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風險和成本。而且,吞並了競爭對手後,市場上競爭者數目也相應減少,對於贏得更大的市場份額是十分有利的。
第三,可以迅速進入東道國市場、佔領市場份額,縮短項目的建設或投資周期。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動機之一就是迅速佔領東道國市場,而並購是最快捷的方法,因為這樣可以有效利用被並購企業的現成的相關資源,以應對競爭的加劇和產品生命周期的縮短,這在創建方式下是難以獲得的。尤其對製造業來說,採用並購方式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省掉建廠的時間,迅速獲得現成的生產要素,建立國外的產銷據點。而創建要慢得多,除了要組織必需的資源外,還要選擇廠址、修建廠房和安裝設備,安排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制定企業的經營戰略等一系列復雜的工作。因此,當迅速進入東道國市場成為跨國公司投資的主要目標時,並購必然成為最佳的選擇。
正是這些優勢的存在,使得並購投資方式逐漸取代創建投資方式,成為近年來諸多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主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