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能否以個人名義起訴董事長
問:我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近,我得知公司董事長去年私自以公司名義為另一企業擔保,造成了公司158萬元的損失。公司其他股東對此都不知情。而公司章程規定: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才可擔保。請問,作為一名股東,我是否可以以個人名義狀告董事長,讓他賠償公司損失? 律師解答:你來信反映的情況涉及股東能否為保護公司利益直接以自己名義起訴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200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這一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並明確了救濟途徑。新公司法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的八種行為,其中一種行為就是禁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該法第一百五十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新公司法加大了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力度。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你來信所反映的情況看,你們公司董事長擅自以公司財產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並造成巨額損失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公司的權益,作為股東,你可以向監事會(如果你們公司未設立監事會,則可向監事)提出書面請求,要求監事會或監事起訴董事長,如監事會或監事拒絕起訴,或者在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你們可以直接以股東個人名義起訴董事長,要求他賠償公司損失。
『貳』 監事是否有權提起訴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1股東決議、股東決議、董事決議內容違反律規定候原告任何候決議違反律害於公共社利回益任答何都權利發起訴訟告公司 2股東決議、股東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規定或者股東、股東召集、表決程序符合律規定候決議效力待定原告股東告公司候股東發起訴訟候要求股東提供擔保防止股東權利濫用 3董事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召集、表決程序合造公司利益受害股東權利要求監事或者設監事監事公司名義原告董事告(其未參加董事或者參加明確表示同意董事決議簽名董事責任)情況緊中國或者監事30起訴股東股東名義原告董事告 PS:::懂繼續問
『叄』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怎麼辦——股東直接訴訟
【咨詢問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怎麼辦? 【朱海波律師解答】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閱讀】《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了股東直接訴訟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大進步。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在自身權利受到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侵犯時,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者提起的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的有以下幾種: 1、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侵害股東知情權之訴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確定決議無效和撤銷決議之訴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股權回購之訴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侵權之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股東的其他權益時,可依據民法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肆』 股東是否可以在請求公司監事會向公司提起訴訟遭拒絕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提起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董事、高管作出損害公司的行為,股東可要求監版事會以公司的權名義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監事對公司作出損害的行為,股東可要求董事會以公司的名義對監事會提起訴訟。當其他人作出損害公司的行為,股東可要求董事會、監事會以公司名義對該加害人提起訴訟。
如果上述董事會、監事會拒絕起訴,或者情況緊急,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得利益歸公司所有。
『伍』 股東能不經董事會,監事會,直接提起股東訴訟嗎
1)當然可以的
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設定了股東代位訴訟的前置程序。但在公司版內部組織機權構已經失靈,或公司董事、監事均存在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且作為案件被告時,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的機關(董事會、監事會)將不會以公司名義向法院起訴自己,此時應免除股東代位訴訟時的前置程序義務。
『陸』 公司經營不善,我該如何退出監事和股東身份,對方要起訴我,讓我賠償公司項目運營損失,怎麼樣處理好
監事人崗位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並向董事會報告;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必要時可提起訴訟。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能按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雙向傳達董事會的決策; (七)有權監查公司運營狀況並向董事會匯報,但不能直接干涉公司的管理及運營; (八)根據董事會決策合理監事,不可因利益或個人因素偏袒任意一方; (九)承擔監事相關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柒』 我是商貿有限公司監事和股東公司被起訴監事承擔責任嗎
公司是有限責任,股東在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監事本身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捌』 公司法人失聯,作為持股超10%的監事(除我和法人外無其他股東),如何起訴公司解散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抄請求解襲散公司,定義:
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標俱全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主要是以下四種情形: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該訴訟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即可提起,被告為公司
該訴訟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