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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股東佔用公司資金

發布時間:2020-12-31 17:14:41

股東佔有公司財產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如果該股東在公司擔任相關職務,並且利用了職務的便利備件,那就是職務侵佔,否則就是一般侵佔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❷ 股東佔用企業資金,有何稅收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版
(財稅權[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股東佔用企業資金,稅收風險之一為:個人所得稅風險。

❸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是否可以短時間佔用子公司的資金

您好,股東不可隨意使用公司的資金,股東出資給公司,出資金額已經成為公司的資金專,股東和成立屬的公司,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主體。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如果被認定為挪用,再符合數額標準的,很可能構成犯罪。但實踐中存在較多這樣的情形,一般而言,民企更容易出現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通常有三種形式:無償借用、在經營往來中遲遲拖欠應付款項、讓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借款提供擔保。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較大風險。
子公司雖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要由母公司決定。但子公司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❹ 幾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公司,如何防止公司資金被大股東侵佔、挪用

你可以在股東協議上註明每月進行進出賬目的檢查

❺ 大股東違法無償佔有上市公司款項,是嚴重違法行為,違反了

引言

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問題一直以來是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給資本市場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據統計,在連續兩年虧損和已經退市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大股東侵佔資金行為,而近年來在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中有近10%被大股東佔有,在披露的2010上市公司年報中大股東欠款超過一億元的上市公司達12家,有3家公司的大股東欠款額甚至達到了應收賬款總額的50%以上。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嚴厲禁止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各上市公司也相繼出台了管理辦法防止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但是這個問題並沒有得以徹底解決,大股東占款問題仍然很嚴重。

一、大股東佔用資金的方式

大股東佔用資金的方式一方面是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通過采購、銷售、相互提供勞務等生產經營環節的關聯交易佔用資金,這是經營性資金佔用;另一方面是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表現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利用上市公司為其墊付工資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拆借資金、為其代償債務及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提供借款擔保等方式佔用資金,而且這兩種資金佔用方式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往往共存。

二、大股東能夠佔用資金的條件和原因分析

大股東能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既有股權結構、內部控制等內部方面的原因,又有法制環境、監管不利、處罰不嚴等外部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一股獨大」,上市公司股本結構不合理。
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為其佔用資金提供了可能,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是由國有企業獨家發起或作為主要發起人,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並實現上市的。這就造成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絕對控制權,一方面使其在決策過程中處於支配地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制衡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大股東的絕對控制權使其與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關聯交易,頻繁的資金往來為其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

2.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
大股東占資情況嚴重的上市公司往往缺乏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大多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有著很大的局限性,公司缺乏內部監察管理機構,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明確維護公司資金安全的責任,財務部門、審計部門也沒能在定期檢查與大股東資金往來情況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公司在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規范關聯方交易和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上執行不力,內控的缺陷為大股東占資提供了機會。

3.外部監管力度不夠。
各級地方政府、國資委、證監會、財政部、工商、稅務等均對大股東實施監管,但其監管的目標並不統一,監管主體的多元化及不一致的監管目標使得對大股東監管制度缺乏有效性[1]。負責上市公司監管的證監會職權尚有局限、監管不嚴;政府對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問責機制不健全,懲罰力度不夠;社會公眾、投資者了解信息不全;中小股東利益受到大股東侵害時訴訟制度實施力度不夠。

4.法制不完善,上市公司違規成本低廉。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對大股東或控制人佔用或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做出直接的、專門的法律規定。由於法製法規不完善,缺乏針對主要責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責任處罰條款,對違法和違規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法律法規約束機制存在缺陷的制度背景下,大股東占款帶來的巨大的非法利益對應的是相當低的違規成本,使得某些大股東存在監管博弈的心理。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佔用資金問題的危害

大股東及關聯方抽走的資金通常存在金額大、長期拖欠現象,而且還款時通常採用轉讓股權、債權、實物資產及其他非現金方式抵債等情況。但是這部分資金卻以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形式反映在公司資產里,這嚴重削弱了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使企業的資本結構惡化,影響上市公司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直接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1.會計信息失真,報表利潤被誤讀,增大投資風險。
大股東占資會影響上市公司利潤的數量和質量。從數量上來說,上市公司每年都必須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准備,作為資產減值損失直接減少「營業利潤」金額,這部分資金通常是長期佔用、歸還期限未定的應收款項,且容易由於回收不力等原因產生大額的壞賬,因此需要計提較大數額的壞賬准備影響利潤,對上市公司的業績具有較大的蠶食性。從質量上來說,上市公司為了掩蓋公司盈利能力被弱化的情況可能會粉飾業績和報表,一方面財務報表中的利潤中可能包含巨額的資金佔用費以及大量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存在對壞賬的計提不足的情況,兩方面都會導致報表中利潤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下降,從而影響了上市公司的實際利潤質量。同時,這種處理也導致對大股東的某些關聯交易會計監管不能有效實施,從而使得會計信息失真,掩蓋了上市公司的許多不合法交易,使投資者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

2.大股東的資金佔用影響了上市公司的償債能力。
大股東占資會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和現金流量比率等均以流動負債為分母。一方面大股東佔用資金必然導致上市公司的流動資產缺乏,另一方面如果佔用資金對應的是銀行短期借款,就會造成這些指標值下降,即上市公司短期償債能力降低。如果對應的是長期借款或募集的股本就會影響資產負債率、產權比率、權益乘數和現金流量債務比等,導致財務風險增大。而且由於相對應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並不是優質的盈利資產,不會產生現金流,大股東在還款時存在還款期限較長、以劣質資產抵債等情況,就可能導致公司不良資產比例上升,缺乏充足的現金來償還到期債務,
現金鏈條斷裂引發信用危機和財務危機。

3.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
上市公司大額資金被佔用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降低經營效率,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都會產生嚴重影響。大股東占資,通常會表現為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增加,從而導致公司的應收賬款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總資產周轉率下降,即公司的營運能力下降。同時大股東占資由於對凈利潤存在上述數量和質量兩方面的作用,會影響公司的銷售凈利率、資產凈利率和權益凈利率,降低其盈利能力。從短期來講可能會導致公司連續虧損,造成公司被迫退市,從長期來講,可能會使公司資不抵債而最終走向破產。

4.大股東佔用資金對中小股東的危害。
上市公司的資產,是全體股東按股份享有的法人財產,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侵害了中小股東的財產權。大股東享有控制權會造成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嚴重的委託代理問題,即大股東傾向於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以佔用資金等方式從上市公司手中轉移資產和利潤,從而「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大股東往往通過其控股地位利用上市公司資源為集團牟利,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
[2]。

四、對大股東佔用資金問題的應對措施

要解決我國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控股股東佔用資金問題,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經驗,主要有以下措施:

1.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大股東肆意佔用資金的重要條件是「一股獨大」,所以要分散股權,優化股權結構。根據實證分析,前十大股東中第二至第十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的制衡能力越強,控股股東的資金償還越快[3]。上市公司要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運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可以通過改進股東大會決議制度,對大股東的表決權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次,通過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機構增強董事會的制衡功能,並且要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控製作用;最後,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資金進行有效的控制。

2.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加大監管力度。
法治不完善是導致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得不到根本遏制的根源,因此,必須完善立法,以法律約束大股東佔用資金行為,對於違規佔用資金行為給予嚴厲懲處,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對違規行為的威懾作用和懲治作用。同時,資產監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要對對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加強監管,對關聯交易進行監控。

3.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
審計作為獨立的外部監督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股東與管理當局的代理沖突,起到有效的外部公司治理機製作用[5]。如果大股東利用種種隱蔽手法操縱上市公司的行為能夠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審計中被發現並且通過審計報告體現出來,就能積極地揭露和防範其占資行為,促進大股東還款,保護股東權益。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要提高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關聯方資金佔用信息,揭露財務報表中的虛假信息,根治會計信息失靈及會計信息造假問題。(

❻ 股東佔用企業資金,有何稅收風險涉及的稅收法規文件有哪些

股東佔用企業資金,如果是個人股東,超過一個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單位股東佔用,一般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關聯方資金交易,要按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收入,並入應納稅所得稅,繳納企業所得稅。

❼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不付利息,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哪一條謝謝!

違反了公司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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