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融券板塊與指數有什麼區別 應該怎麼理解求詳解 計算機板塊與
害怕v公僕吃葯了出了軌才怕雨
❷ 融資融券有什麼要求
開通融資融券賬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任何一家券商首筆交易滿6個月;內
2、前20個交易日容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元(含現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3、已開立實名普通證券交易賬戶。滿足相應開通條件您本人攜帶二代身份證件交易時間前往開戶營業部櫃台臨櫃辦理,建議先行致電營業部咨詢可能需要攜帶的其他開戶資料。
❸ 融資融券的股票是怎樣選出來的,有什麼標准嗎
上交所融資融券標的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內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容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❹ 融資融券開通條件
您好,開通融資融券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已開立實名普通證券交易賬戶,且擬申請的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完全一致;
3、申請人已在開戶不少於6個月並有交易記錄;
4、申請人交易結算資金已實行第三方存管;
5、申請人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其申請當日的證券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也有10萬、20萬等等),且須營業部對申請人普通證券交易資產對賬單加蓋營業部業務章;
拓展資料:
開通融資融券需要的步驟:
1、申請:在滿足融資融券開戶條件之後,向試點營業部遞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普通證券賬戶卡等。
2、投資者教育、業務及心理測試:投資者教育主要是讓投資者明確融資融券及其相關風險,之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將進行心理測試、業務測試和風險訪談三項測試。
3、授信審核:客戶根據要求提交資格申請材料,收到材料後,對其進行資格審查並確定授信額度。
4、簽訂融資融券合同、開立信用賬戶:提出申請以後,簽署融資融券合同,營業部投資咨詢崗將為客戶講解《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和《風險揭示書》的具體條款。
5、向信用賬戶轉入擔保物,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將擔保物轉入交易賬戶,賬戶被激活,投資可以進行交易。
6、若步驟一的條件不能滿足,可考慮嘗試股票配資。
❺ 融資融券門檻多高
你好,資金門檻:要求客戶總資產50萬以上和股票融資一樣,融資融券對客戶的資金量也有要求。滿足後就可以本人帶上身份證去證券公司辦理開戶業務。
❻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要求有什麼
標的復證卷為股票的,應當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二、融姿買入標的股漂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卷賣出標的股漂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漂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六、股漂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❼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要求有什麼
你好,《證券來公司自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❽ 什麼叫「融資融券標的股票」
簡單說,就是對這只股票進行買賣交易時可以融資融券。
上交所回股票300隻名單:答
http://stock.jrj.com.cn/2013/01/26095714994440-6.shtml
深交所股票200隻名單:
http://wenku..com/view/ea7706d07f1922791688e873.html
❾ 哪些股票可以融資融券 股票才能達到成為融資融券
交易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證券公司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具體以所屬券商為准。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最近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上海市場)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施風險警示;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交易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證券公司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證券公司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的,交易所自該股票被實行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標的證券為創業板股票的,交易所自該公司首次發布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證券公司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參考資料:《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上簡稱「細則」
❿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10)融資條件指數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