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某校請求縣財政局撥給10萬元修建食堂。縣財政局某副局長告訴學校領導:「打個請示
專項資金一般要履行申報審批手續。財政局即便同意撥款10萬元,也要追加預算,報縣人大或者縣政府審批追加;也許縣財政局困難,要向省市財政轉報專項資金申請。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行政事業單位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
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特點:
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
㈡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制度內容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准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置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應當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
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准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准,並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 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准;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三十一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高等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於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 資產是指高等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採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主管部門制定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高等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於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高等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條 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高等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具體審批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費用是高等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九條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高等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六十條 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高等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離退休費用是指高等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准合理分攤。
第六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細化到科研項目。
高等學校成本核算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六十三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並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分立的高等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高等學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六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高等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七條 高等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高等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財務分析指標見附表)。 第七十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七十一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6月23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同時廢止。
附:高等學校財務分析指標(略)
㈢ 急求:學校大門改造工程項目建議書或可研報告
給你提供一個類似的樣板做參考。
晉城市人民政府
綜合辦公樓加層改造項目
項目建議書
晉城市工程咨詢中心
二ΟΟ八年七月
主 要 編 審 人 員
審 定 中 心 主 任
靳貴方
注冊咨詢工程師
審 核 總 經 濟 師
朱曉波
注冊咨詢工程師
總 工 程 師
申國雁
注冊咨詢工程師
項目負責人 工 程 師 吳來成
參加編寫人員 經 濟 師 趙雁翔
工 程 師 吳來成
工 程 師 王 淼
助 理 工 程 師 崔少波
目 錄
第一章 項目概述 1
1.1 項目概況 1
1.2 編制依據 1
1.3 建議書的主要內容 2
1.4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2
第二章 必要性和可行性 3
2.1 項目提出的背景 3
2.2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4
2.3 項目建設的可行性 7
第三章 建設規模與工程方案確定 9
3.1 規模確定 9
3.2 工程方案 10
第四章 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14
4.1 編制依據 14
4.2投資估算說明 14
4.3 資金籌措 15
第五章 結論和建議 16
附件:
1、晉城市人民政府綜合辦公樓加層改造項目建議書編制委託書
2、項目地理位置圖
3、《晉城市委、市政府辦公樓檢測報告》
4、山西省建築設計研究院《關於晉城市市級機關綜合辦公大樓加層改造的情況說明》
第一章 項目概述
1.1 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晉城市人民政府綜合辦公樓加層改造項目
2、項目建設單位:晉城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3、建設性質:改造
4、項目負責人:張元奎
5、建設地址:晉城市鳳台西街289號
6、項目總投資:1693萬元
7、資金來源:市級財政資金
1.2 編制依據
1、晉城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項目委託書
2、《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
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
4、原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 2250號)
5、山西省建築設計院《關於晉城市市級機關綜合辦公大樓加層改造的情況說明》
6、晉城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的基礎資料
7、晉城市晉方圓建築檢測有限公司《晉城市委、市政府辦公樓檢測報告》
8、有關法律、法規
1.3 建議書的主要內容
對晉城市人民政府綜合辦公樓加層改造項目建設的背景和必要性進行了闡述,根據晉城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的基礎材料及數據,採用了晉城市晉方圓建築檢測有限公司對現有綜合辦公樓的檢測報告,按照黨政機關辦公樓的建設標准對加層改造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程方案作了分析和研究,運用投資項目分項詳細法估算了項目總投資。
1.4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綜合辦公樓加層改造項目加層建築面積為6466平方米,項目總投資為1693萬元,綜合平米造價為2618元。
第二章 必要性和可行性
2.1 項目提出的背景
晉城市(地級市)建於1985年,建市之初基礎薄弱、實力較差,經過二十幾年的發展,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了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根據200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市地區生產總值416.5億元,比2006年增長16.0%;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215.5億元,比2006年增長30.8%;全年全部工業增加值245.0億元,比2006年增長16.1%;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04元,比2006年增長22.4%;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435元,比2006年增長12.6%;全市城鎮基本社會保障覆蓋率達84.2%,比上年提高5.5個百分點。
晉城市市委市政府綜合辦公大樓始建於1986年9月,1989年9月竣工後投入使用,該樓總建築面積為17330平方米,其中會議室、樓道等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用房面積為6654.3平方米,辦公室用房共有536間,建市之初該樓完全能滿足使用。隨著晉城市二十多年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該樓的「容量」已不能滿足機構和人員的「增量」,樓內各單位的辦公用房很緊張,影響到了各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各單位紛紛向上級主管房產的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請示解決辦公用房問題,目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已無法通過調整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只能尋求其他解決途徑。鑒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省政府明文禁止黨政機關修建辦公樓的規定,目前在現有辦公樓的基礎上,加層改造是一種切實可行的辦法,主要表現在:一是不用選址新建;二是節能改造與加層改造項目同時實施,一次性投入,費用相對較低;三是可以盡快解決機關辦公用房緊張狀況。另外,國家要求政府部門帶頭對現有辦公樓進行節能改造,市政府綜合辦公樓可以作為晉城市辦公樓節能改造的首項工程,具有示範作用。這樣既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嚴格控制辦公樓建設的有關規定,又可以有效解決辦公樓「容量」不足的問題。
2.2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項目建設是消除現有辦公樓安全隱患的需要
由於現有辦公用房緊張,一些單位佔用樓道、走廊、水房、樓梯、衛生間內側小房、電梯旁小房及地下室、單身宿舍樓等公共設施用房。如四大班子辦公廳、市紀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市直工委、市民政局、市信息中心等單位都存在這種現象。特別是一些單位佔用辦公大樓消防通道堆放資料、辦公用品等現象,給現有辦公樓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只有增加辦公樓的使用面積,用房緊張的單位有適合的辦公及倉儲用房後才能徹底消除這些隱患。
2、項目建設是達到創建文明和諧單位要求的需要
目前絕大多數單位是「三無」(無會議室、無圖書閱覽室、無文化活動室)單位,不符合文明和諧單位創建要求。目前辦公樓內有大小會議室8個,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檢委各佔一個會議室外,僅有三樓多功能會議室、五樓會議室(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和用)、十一樓電話會議室,其餘各單位均無會議室。其中十一樓電話會議室作為市委市政府對上、對下召開電話會議的主要場所,存在會議室面積小、設施設備配套簡陋等問題,不能有效保證各類電話會議的召開,同全省各地市比較是相對較差的一個電話會議室,影響晉城市整體形象。
3、項目建設是各單位辦公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目前辦公樓內大多數單位無專門的財務室、檔案室、資料室、文印室,不僅不符合財務、檔案、資料管理和保密安全規定,而且影響了各單位的辦公現代化建設,特別是因為辦公空間有限,一些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施無法配備,制約了機關辦公信息化、現代化建設。這些問題也只有通過增加辦公樓面積的方式解決。
4、項目建設是機關單位統一管理的需要
因辦公用房有限,部分機關單位只能在樓外租(借)房辦公。目前市農廉辦公室、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等6個單位,市勞動局15個下屬單位,市科技局所屬正處級科技研究所、科技交流中心,市人事局所屬人事考試培訓中心、市人才中心、市人事爭議仲裁辦等單位均在外租(借)房辦公,給這些單位的統一管理帶來了一定影響,這個問題也需要通過增加辦公樓使用面積的方式解決。
5、項目建設是新設立單位正常辦公的需要
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部分單位應設立的一些工作機構,因無辦公用房,只能擠占其他科室。如根據國務院、省政府要求新成立的市政府應急辦公室是協調、組織、預防和應對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工作機構,因無辦公場所,只能擠占市政府辦公廳值班室,一些必需的設備因無放置空間也無法配置,直接影響到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突發事件的有效處置;市防災防汛值班室佔用司機值班室;市低保中心借用下屬單位辦公用房,使低保網無法與全省聯網;市新聞辦因無新聞發布大廳,只能租用臨時場所發布新聞,加上設施不配套,使正常工作受到影響。
6、項目建設是解決辦公室人員擁擠問題的需要
現有辦公室人員的擁擠問題非常突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市級領導和秘書合用一個辦公室,目前有5個副市長和秘書合用一個辦公室;第二是許多單位的處級領導幹部和科室人員共用一個辦公室,如市政協辦公廳有5名正處級幹部與委室人員在一個辦公室辦公;市政法委、市委組織部4名以上副處級幹部與科室人員擠在一塊辦公;市委市政府接待辦2名處級幹部與3個科室工作人員共用一個辦公室,8人擠在5張桌上辦公;市新聞辦、市勞動局等單位都存在領導同科室人員擠在一起辦公的現象。第三是多科(室)多人擠在一起辦公,其中兩個科室在一起辦公的現象比較普遍。例如: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物價局、市司法局、信息中心等單位3個以上科室擠在一起辦公;市新聞辦5個科室共用一個辦公室;市民政局把會議室、檔案室、文印室、微機室同局辦公室擠在一起,辦公室雜亂無序,擁擠不堪。
總之,由於辦公用房緊張,已經嚴重影響到機關工作秩序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影響到機關效能建設和文明和諧機關建設。多年來,樓內各單位要求增加辦公用房,改善辦公條件的呼聲不斷,緩解辦公用房緊張狀況成為市委、市政府必須解決的問題。
2.3 項目建設的可行性
1、綜合辦公樓改造項目符合中央有關政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指出: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體現莊重、樸素、實用和節約資源的原則;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禁超標准佔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佔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對現有綜合樓進行改造既不佔用土地又能節約建設成本,是緩解現有辦公用房不足的最佳方案。
2、綜合辦公樓改造項目在技術上符合要求
晉城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委託原綜合樓設計單位——山西省建築設計研究院對市政府辦公樓建築設計資料進行了復核計算,設計院認為現辦公樓地處6度抗震設防區,體型規整,結構平面及豎向布置合理安全,在不對原地基基礎做處理的情況下,進行加層在技術上是可行的。
3、綜合辦公樓改造項目在建設條件上完全具備
現綜合辦公樓的水源、電源、熱源均為市政配套管網,各公用條件供應能力充足,可以滿足項目建設需要。項目供水、供熱由場區內原有接入口接入即可,供電由場區內配電室接入。
4、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職能具備承擔改造項目的能力
晉城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是晉城市人民政府主管市級機關後勤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市級機關的行政、事業經費預決算、機關住房公積金、市級機關外事禮品收存和處理等管理工作;承擔著編制、審報市級機關房屋基本建設項目的計劃、規劃、投資分配,組織實施等工作。按照其職能設置,完全具備組織實施綜合辦公樓加層改造項目的能力。
第三章 建設規模與工程方案確定
3.1 規模確定
3.1.1 目前機關辦公人員情況
目前晉城市人民政府綜合辦公樓內的辦公單位有52個,工作人員1433人,其中地市級領導45人,局處級幹部295人,局處級以下人員1093人。
3.1.2 現有規模
晉城市人民政府綜合辦公大樓總建築面積17330平方米,其中樓道、電梯間、走廊、衛生間等服務設施用房面積6654.3平方米,會議室及辦公室面積7411.2平方米。
3.1.3 應具備規模
晉城市人民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屬於二級辦公用房,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規定,二級辦公用房建築規模按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所以按照最低標准,晉城市人民政府綜合辦公樓應建設規模為:
1433人×20平方米/人 =28660平方米
而晉城市人民政府綜合辦公樓現有建築面積為17330平方米,仍有11330平方米缺口。
3.1.4 規模確定
晉城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已經委託原設計單位——山西省建築設計研究院和晉城市晉方圓建築檢測有限公司分別對原綜合辦公樓進行結構加層復核計算和檢測報告。確定在不對綜合樓原有基礎、梁、板、柱等受力結構進行大規模加固的條件下,選用鋼結構方案主樓可以增加三層,增加建築面積4272平方米;裙樓增加1個標准層,增加建築面積2194平方米,加層後綜合辦公樓面積將達到25220平方米。
3.2 工程方案
1、工程設計依據
(1)晉城市人民政府綜合辦公樓原竣工圖紙
(2)晉城市晉方圓建築檢測有限公司《晉城市委市政府辦公樓檢測報告》
(3)山西省建築設計院《關於晉城市市級機關綜合辦公大樓加層改造的情況說明》
2、建築方案
平面設計:擬將現有綜合辦公樓十一層屋面保溫層及以上做法拆除,整體加為地上十四層,原樓頂水箱間和電梯機房拆除後在樓頂新建。增加標准層層高為3.6m,主體建築高度達到57米。《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准》要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平面功能要分區明確、實用方便、布局合理。
加層後的綜合辦公樓屬高層建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害性、疏散和撲救難度分類,屬於一類建築,建築耐火等級為一類。綜合樓內原有5部樓梯和三部電梯,其中通向綜合樓樓頂的疏散樓梯3座,樓梯間為防煙樓梯間,三部電梯中一部為消防電梯。加層後的綜合辦公樓建築耐久年限不低於二級(50~100年);建築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
3、結構方案
地基基礎
晉城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請山西省建築設計研究院對市政府辦公樓建築設計資料進行了復核計算,認為現辦公樓地處6度抗震設防區,體型規整,結構平面及豎向布置合理安全,在不對原地基基礎做處理進行加層是可行的,擬不進行地基基礎加固。
主體結構
本次項目在地基基礎不做處理,結構原構件梁、板、柱盡量不加固,且盡量不影響辦公樓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山西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根據原《地質報告》、結構現狀檢驗報告,經過計算,提出了如下兩種可行加層方案:
方案一
結構形式採用框架結構,樓板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板式結構,填充外牆選用原結構外牆材料或其他替代產品,內牆採用輕質隔牆。
方案二
結構形式選用框架——支撐體系,框架柱採用型鋼,框架梁及次梁採用工字鋼,樓板採用壓型鋼板——混凝土組合樓板,外牆採用保溫壓型鋼板或NALC板等輕質板材;內隔牆採用輕質隔牆。
經過綜合比較,兩個方案的投資額相差不太大,但方案二在技術上較方案一具有構件小、重量輕、不用模板、濕作業少,對環境影響小,施工周期短的優點,同時在同等情況下增加建築面積多,更能解決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緊張的問題,符合項目建設的初衷,所以建議採用方案二。
裙房
根據晉城市方圓建築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裙房採用直接加層法進行加層,具有施工工藝簡單、平米造價成本較低的優點,但因其現場施工的濕作業時間長,產生大量的粉塵和雜訊,且需要對原有牆體進行加固,影響有關單位的正常辦公,加層後原有建築物凈空有一定的減小,所以裙樓加層方案同主樓保持一致。
依據《檢測報告》的檢測結果,對軸壓比超過規范限值的柱進行加固處理後,可保證建築物加層後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因不涉及梁、板的加固。
4、公用工程設計
場區內現有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室外300m3消防水池(兼生活水池)一座,綜合辦公樓頂有水箱間及64m3高位水箱,區域內500KVA變壓器兩台,水、電、熱源均為市政配套管網。加層後更換高位水箱,原有中央空調系統保持不變,加層部分中央空調系統機組採用空氣-水型。熱源採用供熱管網,供冷採用室外製冷機組。其他配套設施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章 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4.1 編制依據
1、2005年《山西省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
2、2003年《山西省建築安裝工程概算定額》
3、2003年《山西省建築工程投資估算指標》
4、2002年《山西省建設工程其他費用標准》
5、晉城市工程造價信息2008年第1期
6、設備價格以市場詢價為准
4.2投資估算說明
根據工程方案設計,參考估算指標,並結合晉城市當地市場價確定主樓、裙樓造價指標如下表:
1、主樓工程費用小計955.48萬元;
a. 原有結構拆除及加固:1424m2×200元=28.48萬元(包括屋頂水箱間、微波塔、及局部加固)
b. 鋼結構:4272m2×1650元/m2=704.88萬元
c. 給、排水、消防:4272m2×60元/m2=25.63萬元
d. 空調、排煙:4272m2×70元/m2=29.90萬元
e. 照明:4272m2×60元/m2=25.63萬元
f. 弱電:4272m2×100元/m2=42.72萬元
g. 裝飾工程:4272m2×200元/m2=85.44萬元
h. 高位消防水箱:64 m3×2000元/m3=12.80萬元
2、裙樓工程費用小計469.51萬元;
a. 拆除:2194m2×60元/m2=13.16萬元
b. 鋼結構:2194 m2×1600元=351.04萬元
c. 給、排水、消防:2194m2×50元/m2=10.97萬元
d. 空調、排煙:2194m2×70元/m2=15.36萬元
e. 照明:2194m2×60元/m2=13.16萬元
f. 弱電:2194m2×100元/m2=21.94萬元
g. 裝飾工程:2194m2×200元/m2=43.88萬元
(造價指標中不包括電梯和空調機組費用及樓頂微波塔,將來進行統一采購)
3、其他費按工程費用的10%計
(955.48萬元+469.51萬元)×10%=143萬元;
4、預備費按工程費與其他費之和的8%計取
(955.48萬元+469.51萬元+142.50萬元)×8%=125萬元;
該項目總投資為1693萬元,其中:工程費用1425萬元,其他費用143萬元,基本預備費125萬元。
4.3 資金籌措
項目總投資1693萬元,全部申請市級財政資金。
第五章 結論和建議
隨著晉城市經濟和社會的高速發展,建於1986年的市委市政府綜合辦公樓已不能滿足現有辦公需要,在新建和加層改造兩種方案中選擇加層改造,既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嚴格控制修建黨政機關辦公樓的政策精神,又有利於節約建設成本。本項目選擇鋼結構加層方案,具有施工速度快、結構重量輕、濕作業少、對環境影響小等好處,又盡可能多地增加使用面積,達到解決辦公樓使用面積不足的目的。
項目建成後可以有效解決現有辦公樓人員擁擠、安全隱患等問題,建議投資主管部門盡快批復項目建議書,以便早日開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㈣ 在加強民辦學校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有何建議
您好!《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三十三條。全文如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和內控機制,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系。二基本原則。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在單位。根據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明確國家和單位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晰國有資產產權關系。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通過資產與預算相結合,管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緩解部門、單位之間資產佔有水平不均衡的狀況,促進資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通過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流程進行必要的再造,實現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緊密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緊密結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提升單位管理水平。三主要目標。保障履職。充分發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單位履行職能方面的物質基礎作用,有效保障政權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配置科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范圍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資產配置標准科學合理;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資產配置標准、資產存量情況以及資產使用績效細化資產配置預算。使用有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單位資產得到有效維護和使用;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合理,實現使用效益最大化;績效評價體系科學;對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行為及其收益實現有效監管。處置規范。有效遏制隨意處置資產的行為,防止處置環節國有資產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資產處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資產處置公示制度,引入市鋤制,實現資產處置的公開化、透明化;規范資產處置收入管理。?監督到位。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監督體系,以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督制約機制,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二、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進一步理順和鞏固「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完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明晰和理順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協調好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指導監督,搞好協作配合。同時,明確財政部門內部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對資產管理制度、規則、標准、流程等制定、管理與控制。充分調動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動性、積極性,強化主管部門的組織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管理的主體責任。六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好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組織管理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本部門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組織實施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情況的考核評價。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本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責,應當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在資產管理崗位設置、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的銜接,構建既有機聯系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加強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專項管理。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和完善,加強頂層設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法和清查核實、產權登記、收益收繳、信息報告、監督檢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體系。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結合本部門或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法,健全完善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配套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資產清查登記、內部控制、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制度。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十一資產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形成的起點,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控資產配置「入口關」。配置資產應當以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資產配置管理職能嵌入到預算管理流程中,為預算編制提供准確、細化、動態的資產信息。以科學、合理地支撐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為目標,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准體系,優化新增資產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擴大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范圍。十二資產配置標準是科學合理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先易後難、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制定資產配置標准。明確各類資產的配置數量、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為預算編制提供科學依據。通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准配置;對沒有規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並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採取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進行配置。十三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控力度,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超標准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調劑機制。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十四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產使用管理,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制和各項資產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資產使用管理的內部流程、崗位職責和內控制度,充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動態管理優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加強風險管控等。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十六加強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監管,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為,確需出租出借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整合。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避免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臨時機構大型會議購置資產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後實行集中管理,調劑利用。六、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十八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制度,履行審批手續,規范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並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公開進場交易方式處置,杜絕暗箱操作。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及時產權變動並進行賬務處理。十九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資產處置的監管力度,建立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機制。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授權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備案;由行政事業單位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由主管部門及時匯總並向財政部門備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二十切實做好在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培訓療養機構脫鉤等重大專項改革中涉及的單位劃轉、撤並、改變隸屬關系的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七、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二十一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收入收繳和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規范收支行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二十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八、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專項工作要求和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資產清查核實工作,並做好賬務處理。繼續做好事業單位及其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掌握事業單位的資產佔有、使用情況和國有資產產權的基本情況。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積極穩妥推進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情況的公開。二十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並與預算系統、決算系統、政府采購系統和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實現對接,具備條件的資產管理事項逐步實現網上。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准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二十五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進行評價,科學設立評價指標體系,對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資產管理事項、資產使用效果、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二十六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強化內部控制和約束,並積極建立與公安、國土、房產、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在單位內部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九、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二十七研究探索將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經管資產納入資產管理范疇。進一步明確經管資產的范圍,摸清底數,界定管理權責,逐步建立經管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二十八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加強經管資產管理的職能和職責,落實主體責任。探索建立經管資產存量、增量與政府債務管理相結合機制,逐步建立涵蓋各類國有資產的政府資產報告制度。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二十九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以管資本為主,鼓勵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三十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企業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的監督管理,推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三十一根據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十一、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三十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高度重視資產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充實工作隊伍;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內部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強化職責分工,落實管理責任,避免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為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三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政策宣傳、組織培訓等多種方式,搭建學習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幹部隊伍的素質和能力,有效推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財政部2015年12月23日
㈤ 銀行向財政申請專項債券的請示
摘要 一、前期調研:項目單位對擬申報項目開展前期調研工作,在確認項目符合國家政策及相關行業規定的前提下,開展項目可行性分析並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條例內容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對於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並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 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准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 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將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辦學許可證;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學校章程。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第四章 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民辦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自主選用教材。但是,民辦學校應當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准,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要求開展培訓活動。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其中,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民辦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民辦學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 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申請國家設立的有關科研項目、課題等,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參加先進評選、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審批同意後,可以獲得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的評獎評優、文藝體育活動和課題、項目招標,應當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機會。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進行監督時,應當將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記錄。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並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三十八條 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在終止時依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可以設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監督。 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第四十條 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於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託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准,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受委託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准。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有關制度,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四十四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辦學結余,是指民辦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的余額。
第四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本校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
(一)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准;
(二)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
(三)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與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相比較,收取費用高、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的支出占收取費用的比例低,並且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低的民辦學校,其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不得高於同級同類其他民辦學校。
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民辦學校應當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准,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八條 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與獎勵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繼續保留,並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原審批機關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扶持與獎勵措施適用於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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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對於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第四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五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於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六條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並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第七條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並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第九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十條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
第三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獲得籌設批准書之日起3年內完成籌設的,可以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
(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七)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六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一)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
(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的;
(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
(四)學校章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條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將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㈧ 學校教學樓財政投資和財政資金有什麼區別
沒有實質區別,學校教學樓資金來源屬於財政資金,就是政府投資。
㈨ 學校如何得到政府的資金支持呢
高校通過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努力提高教、科研水平和建立高校經費績效評價體系等對策來籌措更多的政府財政資金,促進高校的發展。
一個學校的發展潛力越大,取得的成績越好,鎮府可以投入的資金就越多,學校可以向政府申請資金。
㈩ 財政資金是否可以作為社會團體的開辦資金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但有些經過政府批准,由機關事業單位組建的社會團體,其資金經審批是可以使用財政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