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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毅貸款

發布時間:2021-03-23 20:34:12

『壹』 房屋法律問題

先找對方談談,給他們說點好話,拿點誤工費給他們,到國土房管部門去把【房地產證】戶過了。只能是農戶過農戶,非農戶不能賣農戶的房子哦。
如你們好話說盡對方也不願意去的話,那就只有向當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對方協助過戶。
打攪了,謝謝!

下面兩個案例,你看了後會明白一些維權問題,相信對你有一定的幫助。
一、《買房50年後遭遇違約!產權沒過戶,房子該歸誰?》
50年前,老王花400元買了村裡一套房屋;50年後,賣方卻翻臉不認賬,領走了8萬多元的拆遷補償款。
老王說:「房子我已經買下了,拆遷款怎麼你們領呢?」賣方卻說:「你辦理過戶了嗎?房子在誰名下,政府拆遷補償款就應該歸誰。」無奈之下,近日王老漢只能起訴到海滄區法院。
買房50年後遭遇違約
據老王說,1959年6月7日,海滄區洪塘村的王老漢與張先生的父親老張簽訂了一份購房買賣協議書,約定老張將其名下的兩間房屋出讓給同村村民王老漢永久居住,王老漢依協議支付400元。房屋買賣協議簽訂以後,王老漢及其妻子、岳母就一直居住在這兩間房屋內,他的岳母今年已經95歲高齡。但是,這一筆買賣成交後,雙方在50年時間里都沒有辦理過戶,據王老漢說,是因為當年大家都覺得沒有過戶的必要,都是村裡人互相信任。王老漢沒有想到,他認為可以信任的交易50年後會遭遇違約。原來,老張去世後,他的兒子小張不認賬了。
2008年,王老漢向老張購買的房產因政府建設用地需要被徵用。按徵用拆遷協議的約定,拆遷貨幣補償款安置方式是3026元/平方米。因老張已故,其名下的房屋由其兒子張先生繼承,有關的拆遷補償款全部被張先生領走了。「代領」以後,張先生拒絕將拆遷房屋補償款支付給王老漢。王老漢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支付拆遷補償款8萬多元。
產權沒登記 物權歸誰?
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買賣必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登記是法律規定的物權公示方式,不動產買賣未經登記則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因此,本案爭議的關鍵是房屋的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對此,被告方認為,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原告進行了不動產登記手續,既然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那麼因房屋而產生的一系列收益也就自然與原告無關,原告50年前所簽訂的購房合同僅僅得到了該房屋的使用權,因此不能獲得拆遷補償。
但是,原告王老漢一方則認為,買賣行為發生在50年前,不能夠以現在的法律標准來要求50年前的交易雙方,而應當從當時的交易習慣來考量,也應當認定訟爭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
法官說法:尊重50年前的交易習慣
經審理,主審法官最終採納了原告方的觀點,認定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並判定征地補償款項歸王老漢所有。法官說:「這個判決既考慮到了50年前的社會經濟活動交易習慣,也維護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的社會交易。」
法官認為,王老漢一家人一直實際居住訟爭房屋,也實際支付購房款,房屋買賣合同已實際履行。雖然沒有證據證明已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王老漢向老張購房及在訟爭房居住已有50年時間,在所在的村委會具有公開的展示性,能夠滿足物權排他性的要求,符合物權公示原則,應當認定物權變更發生了效力,王老漢取得了訟爭二間房屋的所有權。現訟爭房屋被徵收拆遷,張先生取得的拆遷補償應當歸於王老漢。因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張先生支付拆遷補償款80086元。

二、《未辦理更名過戶的房產究竟歸誰所有》
【基本案情】原告(郭驍)與被告(宋剛)原系同事關系,2006年8月16日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一份,約定宋剛將其所有的坐落於瀋河區31號私有房屋(建築面積91平方米,以下簡稱爭議房)轉讓給郭驍,價款為193,000元。原、被告雙方簽字。協議簽訂時,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被告也將房屋交付原告,但因營業稅原因,雙方約定暫不辦理過戶手續。原告取得房屋後,一直以自己為出租人經中介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
2008年9月5日,本院對被告宋剛的弟弟宋毅因拒不履行李會軍訴宋毅民間借貸一案的生效判決,對其予以司法拘留。第二天被告宋剛及其妻子孫雲共同出具擔保書,以爭議房為宋毅擔保,承諾如宋毅在2009年2月16日前未償還欠款,願以該房抵償欠款三十萬元,並將房產證、契證原件交到法院,法院對宋毅提前解除強制措施,並對爭議房進行了查封。2009年3月2日,因宋毅未按承諾償還欠款,2009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09)皇執59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執行擔保人宋剛、孫雲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爭議房)。執行過程中,2009年3月11日,原告郭驍向本院執行局提出異議,法院於2009年3月29日以(2009)皇執59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郭驍的異議。之後,郭驍作為原告遂向本院起訴,要求確認爭議房的所有權,並要求被告宋剛將爭議房所有權過戶至其名下。
另查,原告郭驍取得房屋後,於2007年4月以被告宋剛名義用爭議房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沈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支行貸款150,000元,該貸款一直由郭驍償還。
【原審判決結果】駁回原告郭驍的訴訟請求。
【原審判決理由】法律規定,不動房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雖然原告已交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但這屬一種為物權變動即房屋所有權轉移這一結果的原因,是一種債權。 法律規定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登記這一公示行為才能生效,現原、被告並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合同有效,但該爭議房的所有權並未轉移到原告,原告要求確認爭議房所有權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原告郭驍要求被告宋剛將爭議房過戶至原告郭驍名下的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本案爭議房現因被告原因由法院依法查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二)司法機關和行政相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故原告的該請求現屬法律上不能履行,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待該原因消除後,可另行主張權利。
【上訴人郭驍的主張】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錯誤。請求依法確認該房產為郭驍所有,判令宋剛辦理相關手續,確認在該房產上設立的他項權利無效。
【二審改判情況】 撤銷本院(2010)皇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坐落於瀋河區31號私有房屋歸上訴人郭驍所有;被上訴人宋剛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爭議房的所有權變更登記至上訴人郭驍名下。
【二審改判理由】 在(2009)皇執590號執行案件中,作為執行法院的原審法院,針對本案上訴人郭驍提出的異議涉及的權屬關系只作形式上的審查,而不作實體審理。因形式上該房屋所有權人確未登記在郭驍名下,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了郭驍提出的執行異議,正因為該執行裁定不能對本案所涉房屋權利歸屬作出實體處理,郭驍方向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提起了本案的案外人異議之訴,請求對訴爭房屋權屬進行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綜上,郭驍要求確認爭訴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關於本案訴爭房屋即坐落於瀋河區31號私有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郭驍與被上訴人宋剛之間關於本案訴爭房屋的《房屋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郭驍交納了購房款,宋剛交付了房屋,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應當繼續履行,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更名過戶登記。宋剛在已將訴爭房屋交付給郭驍明承諾隨時配合郭驍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的情況下,表明宋剛以轉讓的方式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郭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事實所有權應為郭驍所有,宋剛將訴爭房屋作為執行財產擔保顯然違反了合同約定,侵犯了郭驍的事實所有權。綜上,郭驍的訴訟請求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訴爭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郭驍已經支付全部房屋價款並實際佔用,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郭驍與宋剛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明確約定宋剛隨時配合郭驍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因此,對訴訟房屋人民法院不應查封,作為執行法院的原審法院對本案訴爭法院應當解除查封。
【二審改判關鍵】二審查清本案的法律事實,是郭驍作為案外人對他人間案件涉及自己財產的權利而提起的一種新型訴訟。二審法院在確定本案的法律關系後依法改判。
二審認為執行異議涉及訴權屬關系只作形式上的審查,不審查實體。執行局駁回郭驍的異議是正確的,此時郭驍只有依法提起訴訟,只有經過案件的實體審理才能確定爭議房的權屬關系。之後,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爭議房確定為郭驍所有,從而導致全部改判。
【問題一】 什麼是案外人異議之訴,有何法律淵源?
所謂案外人異議之訴,就是在他人已發生的訴訟中,就其涉及的財產標的物,案外人認為執行標的物應為自己所有而以他人訴訟的雙方為被告依據法律規定向執行法院提起的一種確認之訴。這是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一項新的訴訟種類。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條明確規定了案外人的訴權,可以提起的仍為一種民事訴訟,同其他一審程序一樣仍屬二審終審制。在確權過程中,例如涉及本案的房屋買賣關系的確權問題,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即被執行人購賣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本案中,郭驍與宋剛間的房屋即屬於此情況。
【問題二】本案誰是侵權人?
本案爭議房宋剛已出賣給了郭驍,但是宋剛仍用此房作為擔保物,此時宋剛是侵權人,侵犯了郭驍的所有權。
【問題三】「沒有辦理過戶」仍可確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郭驍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用,雖未辦理過戶手續,可確認爭議房為郭驍所有。
【問題四】事實所有權的含義
不是規范的法律術語,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買賣雙方對物權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表示可以作為事實一種民事法律事實,它不同於已被法律確定的所有權,事實所有權屬於所有權的一種動態形式。本案中,郭驍對爭議房具有事實所有權,它還需要法律程序才能轉化為排他性所有權,即經過辦理更名過戶手續,該所有權就被固化。

『貳』 男子編造身份詐騙為什麼連老婆都要騙

編造多重身份,號稱有渠道可以低價購買「走私貨」,從而騙取被害人錢財。近日,上海警方偵破一起詐騙案件,此前已四次因詐騙入獄的犯罪嫌疑人陳某自編自導騙局,偽造護照、美領館「內衛證」、「綠卡」等證件,網購各類制服給自己撐門面,甚至連朝夕相處了兩年的妻子李徵梅(化名)都被蒙在鼓裡。

結婚兩年妻子對他深信不疑

接報後,松江警方經縝密調查,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陳某,並於3月10日晚,在陳某居住地將其抓獲。警方從陳某家中查獲了其從網上購買用於作案的假冒外國海軍軍服、外國陸軍軍服等制服十餘件,假冒的外國身份證件、外國駕照、外領事工作證等證件十餘張。

經查,1964年出生的陳某有四次詐騙前科,他50多年的人生有十年是在服刑生活中度過的。

到案後,陳某對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他坦誠,所謂的身份和路子,都是他編的。

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與陳某共同生活了兩年的現任妻子李徵梅,一直到案發前都認為老公在美領館工作。「剛認識時,他把那些證件都給我看了。他跟我的家人、朋友也都介紹自己在美領館工作,說的頭頭是道,我一直都沒懷疑過。」

2016年3月,李徵梅認識了剛出獄的陳某。陳某坦白了自己曾入獄的經歷,但他謊稱自己是為了幫朋友代辦簽證提供假材料才被判刑的,自己的幾百萬資產也因此被查封,「他說過一年就能解封了」。相處中陳某的溫柔體貼征服了她的心,兩人於當年6月領證結婚。

婚後,陳某每天7點半出門,晚上6點回家。「他說自己在上班,因為工作性質特殊,不能跟家人透露太多的工作內容,讓我不要問。」陳某還曾帶著李徵梅到美領館外轉過一圈,「他說,讓我看看他工作的環境,但是裡面不能帶家屬進去。」

據李徵梅介紹,陳某平時出去見經常穿著各種制服,「他說自己有多重身份,還兼任美國加州土地調查局調查員,要在不同場合穿不同的制服。「

結婚兩年來,號稱月薪過萬的陳某卻從沒給過李徵梅一分錢,兩人的生活支出全靠李徵梅刷信用卡度過。對此,陳某的說法是,自己因犯過錯誤正在考察期,工資被暫扣了。「他說過了兩年的考察期,所有工資都會補上的。「

不僅如此,陳某還經手將李徵梅名下的一套門面房辦了抵押貸款,出借30萬元給陳某的朋友。「到現在,他朋友這筆錢也沒還上。沒辦法,我只好把門面房賣了,償還貸款。「

陳某涉嫌詐騙東窗事發後,人財兩空的李徵梅滿心懊悔。「我家人反對我們結婚,中間我也懷疑過他吵過架,但他對我還算蠻體貼的,沒想到他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人家說騙子騙外人就好了,為什麼還要騙自己的老婆呢?」

『叄』 excel中怎樣弄餅圖,能選中全部區域嗎

如果是做四個班的餅圖,先篩選匯總.插入--圖表--餅圖---數據來源選擇借款金額或還款金額

『肆』 急!!excel填充 數據如何做

=E2*(1+G2*(F2/100))

『伍』 填充貸款利率列:特困生為2.5 ,非特困生貸款利率=2.5+0.1*期限,數值型第四種,保留兩位小數

班級 姓名 是否特困 借貸日期 借貸金額 期限 貸款利率 還貸金額
200801 李華 是 2008-1-1 36000 5 2.5 40500
200801 劉曉英 否 2008-2-15 20000 2 2.7 21080
200801 林玲 否 2008-3-1 10000 6 3.1 11860
200801 顧書平 是 2008-3-1 40000 8 2.5 48000
200801 黃梅英 否 2008-3-15 25000 7 3.2 30600
200801 宋毅剛 否 2008-3-15 28000 10 3.5 37800
200801 徐麗珍 否 2008-1-1 27000 10 3.5 36450
200801 張秀英 否 2008-1-1 16000 9 3.4 20896
200802 張委 否 2008-1-15 19000 9 3.4 24814
200802 王偉 是 2008-3-1 36000 8 2.5 43200
200802 曹建明 是 2008-3-1 38000 8 2.5 45600
200802 凌英 否 2008-4-1 30000 7 3.2 36720
200802 孫小玲 是 2008-4-2 40000 7 2.5 47000
200802 黃強 否 2008-4-3 24000 6 3.1 28464
200802 宋國英 否 2008-6-4 23000 6 3.1 27278
200802 徐毅 否 2008-4-4 21000 5 3 24150
200802 呂花國 否 2008-6-14 22000 5 3 25300

『陸』 這樣的問題怎麼用if函數解決

G2=if(C2="是",2.5,2.5+0.1*F2)

『柒』 excel 數據排序

數據--排序
主關鍵字選「還貸日」(升序),次關鍵字選「期限」(降序)
希望採納。希望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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