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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業資金比例

發布時間:2020-12-23 03:24:13

『壹』 在湖北省注冊一個省級的公司需要多少注冊資金和其他

一般省級的就是每個省的名字開頭,比如江蘇XX科技有限公司等。費用大約在3500-4000左右,時間差不多在22個工作日,注冊資金最少1000萬人民幣。其他的和內資的要求一樣進行注冊

『貳』 怎樣理解企業經營資金的按比例並存

對於正常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來說,這些資金形態中的每一種不僅是必不可少的,其存版在比例也必權須適當。比如,生產產品過程需要材料500 000元。那麼,作為儲備資金也要與其大體相當,如果儲備過少則不能滿足生產需要;儲備過多又會造成積壓浪費。再比如企業正常的材料儲備為500 000元,為滿足需要,要求必須籌集相應數額的貨幣資金,如果貨幣資金不足,也不能正常的進行材料籌備業務。由此可見,企業經營資金的按比例並存是非常重要的。

『叄』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貨幣資金占流動資產的多少比例比較適合

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和存貨占流動資產的比例分別為:百分之29.14、百分之45.02、百分之21.33,表明公司流動資產結構良好,可變現性強。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三個總賬賬戶的期末余額,具有專門用途的貨幣資金不包括在內。

它是企業中最活躍的資金,流動性強,是企業的重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因而是流動資產的審查重點。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資款等。

(3)湖北省企業資金比例擴展閱讀:

貨幣資金不包括遠期支票存款、臨時借條、銀行退票、停止銀行中存款、已指定用途的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一般而言,決定公司貨幣資金規模的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的資產規模、業務規模。上市公司資產總額越大,相應的貨幣資金規模也越大;業務越頻繁,貨幣資產也會越多。

(2)公司籌集資金能力。公司信譽好,向銀行借款或發行股票、債券都會比較順利。公司就可以適當減少持有的貨幣資金數量。

(3)公司對貨幣資金的運用能力。貨幣資金的運用也存在"效率"與"效益"的問題。上市公司運用貨幣資金的能力越強,資金在公司內部周轉很快,公司就沒有必要保留過多的貨幣資金。

(4)公司的行業特點。對於不同行業的公司,合理的貨幣資金規模會有差異。有一些歷史的經驗數據,投資者可以通過網路或統計年鑒查詢。

『肆』 湖北省社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比例是多少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所繳比例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是由個人和企業分別繳納的,一般企業佔大頭(全國各地繳費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繳費比例為:

1. 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19% ,個人繳納8%

2. 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0.8% ,個人繳納0.2%

3. 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10% ,個人繳納2%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是不需要個人繳納的,全部由企業繳納。而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則需要全部由個人負擔了。

來源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社保

『伍』 財政對企業單位獎勵資金最高比例是多少

財政對企業單位獎勵資金最高比例是100%。

『陸』 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在哪些政府文件中規定的

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有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承擔下列職責:
(一)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行使決策職能情況;
(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情況;
(三)監督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有關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情況;
(四)督察各市(州、林區)、直管市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的情況;
(五)建立持證上崗制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六)督促各市(州、林區)、直管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上報財務和會計報表、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統計、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按年度向社會公布的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
(七)督促清理回收單位、項目貸款;糾查新出現的違規挪用行為;監督貸款發放和國債購買,防範風險隱患;
(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網路體系,對各中心公積金運營進行靜態和動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條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各市(州)、直管市(林區)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按一個城市不得超過兩家的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范圍內,審議並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四)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財政主管部門對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監管情況的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報告,並形成相應決議和處理意見;
(八)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
(九)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
(十)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選,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
第八條各市(州、林區)、直管市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視資金歸集情況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設立分中心,設立分中心須經城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授權業務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使用和具體管理工作。其負責人由分中心人事主管單位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聘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制度。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執行,編報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決算,經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三)提出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銀行。委託經管委會審定的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協議,按規定支付手續費;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指導、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核算;
(五)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發放,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的計劃購買國債;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八)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執行;
(九)審批單位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申請;
(十)與職工、單位和受委託銀行定期對賬;
(十一)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十二)組織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並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納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向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十四)向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根據省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呆賬核銷,並按規定辦理備案;
(十五)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從業人員均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單位不得自行收繳存儲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錄(聘)用職工的,應當自錄(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工資額構成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計算。
第十六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或單位,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應適時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各市(州、林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批。
第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報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次提取時間須間隔1年。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企業改制轉制時,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予封存。職工轉移到新單位後可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多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7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或抵押。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可按不低於新增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或不低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徵營業稅;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或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市(州、林區)、直管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受委託銀行在撥付住房公積金時,對不符合政策規定使用方向的,有權不予辦理。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例》對行政處罰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審議並確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柒』 湖北省五險繳納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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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省社保繳費基數比例調整最新政策
市直各參保單位及個人:
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和《關於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核定辦法的通知》(鄂勞社發〔2008〕2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依據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3174元),現就我市市本級社會保險繳費核定期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以下簡稱「五險」)以及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鎮企業職工「五險」繳費基數
(一)企業職工「五險」個人繳費基數。企業職工「五險」個人繳費基數統一按照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申報核定(職工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0%的,按60%(1905元)申報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300%的,按300%(9522元)申報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在申報核定區間內的,按本人實際月平均工資申報核定。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繳費基數按本企業在職職工平均繳費基數申報核定。
(二)企業職工「五險」單位繳費基數。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根據鄂勞社發〔2008〕20號文件規定,按企業度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總額申報核定,單位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總額的,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總額核定;高於的按單位工資總額核定。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均按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總額核定。在湖北省養老保險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央、省屬企業,其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湖北省養老保險局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
建築施工以及礦山開采企業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建築施工項目及礦山開采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具體繳費申報核定辦法另行規定。
二、機關事業單位「五險」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機關事業單位及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本人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的月平均數申報核定。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台後,從其規定。
(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機關事業單位及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在編在職人員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資申報核定,退休人員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在編在職人員平均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在編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低於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0%的,按60%(1905元)申報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300%的,按300%(9522元)申報核定;職工月平均工資在申報核定區間內的,按本人實際月平均工資申報核定。單位繳費基數按在職職工和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退休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申報核定。
(三)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全市各類事業單位均應參加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其繳費基數均按在職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根據《黃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石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黃石政規〔2014〕7號)規定,全市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從2015年1月起必須參加生育保險,其繳費基數按在職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基數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全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鄂政辦發〔2010〕87號)文件規定,按照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1905元-9522元)之間,分九個檔次由本人自行選擇到銀行申報繳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根據《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黃石政規〔2013〕1號)文件規定,按照我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2222元)為基數,以8%的費率核定繳費。
具體繳費檔次明細見《2015年度黃石市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明細表》(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參保單位應嚴格遵守《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據實申報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實行「兩表兩簽字」制度。「兩表」,即單位申報核定時,須要報送度財務決算年報表和勞動工資年報表。「兩簽字」,即參保單位法定代表人、工會、人力資源、財務負責人必須在《2015年度黃石市單位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表》(附件2)上簽字(蓋章);職工本人必須在《2015年度黃石市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明細表》(附件3)上簽字或蓋章。因參保單位和個人原因,不便集中或公開職工繳費工資申報簽字的,可採取單表申報簽字或蓋章的辦法申報,由人力資源部門歸集後交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存檔備案。個人繳費基數一經核定,實際繳費核定年度內不予調整。
(二)企業參保單位已核定單位度工資總額的,憑《黃石市企業參保單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申報核定表》直接申報。還未核定單位度工資總額的,必須提供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勞動工資年報表。財務決算報表中須包括基本情況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核算表以及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在建工程、費用及成本明細賬,進行核定,所有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參保人數在5人以上的的單位在報送紙質報表資料的同時。還需報送《職工繳費工資申報盤》(以下簡稱《申報盤》),《申報盤》格式由市社保局統一制定,並根據2015年6月參保單位職工數錄入繳費基數。紙質資料須與《申報盤》數據一致,如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參保單位承擔。
(四)全市2015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實行集中受理、統一核定。申報時間為2015年6月1日--26日,各參保單位必須在此時間內按要求完成申報工作,6月份當月有職工增減異動的單位,請先進行申報後再做增減異動。對在規定時間內未申報核定或報送資料不全無法核定的單位,將依據《社會保險法》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017年湖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湖北省人社廳出台了《關於創新社會保險政策和服務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2015年10月1日起,勞動年齡段的湖北省城鄉居民,不受戶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願申請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主要內容包含以下四個方面:
一、門檻降低
城鄉居民也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現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對象是有勞動關系的企業職工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只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意見》首次提出,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勞動年齡段城鄉居民(在校學生除外),只要本人自願,就可以憑個人身份證參加企業養老保險。
二、手續簡便
打破戶籍限制憑身份證即可申請
以往,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手續,除審核個人身份證信息外,還要審核戶籍性質、地域范圍、居住證明、靈活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限制了申請人參保。
新政策規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參保手續將精簡,不用再提供繁瑣材料,僅一張身份證就能申請參保。
三、自願原則
新政策規定,在同一時間段,參保人只能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重復參保。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勞動年齡段城鄉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後,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可以互轉,選擇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理退休的,可以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轉移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選擇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理退休的,可以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政策靈活
對於大齡參保人員,《意見》提出一次性延長繳費5年的政策,即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果累計繳費不足15年,根據本人自願,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5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但滿10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5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0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在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一次性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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