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此「招轉貸」需要釐清哪三個問題
近日,200多名大學畢業生前往承諾薪水高前途好的江蘇南京某科技公司求職,在與公司簽訂協議後,被告知需交高額培訓費。但一個月後,承諾的高薪一分都沒拿到,還稀里糊塗辦了「培訓貸」,欠下2萬余元貸款。目前,涉事學生報警,警方已介入調查。
因此,問題核心實際聚焦在「培訓機構」上,它架起了本來毫無關聯的應聘者和借貸公司之間的「橋梁」。沒有培訓機構的花式包裝,當事人應該不會陷入「招轉貸」的虛假招聘中。因此,調查和治理都應以培訓機構為重點對象展開:是否有虛假宣傳,是否涉嫌詐騙,是否超范圍非法經營,是否與借貸公司有不法勾結?期待調查結果能回答這些疑問。
『貳』 應急轉貸公司借110收利息16萬合法嗎
按照這樣的利率來看,尚屬予合法范圍之內
『叄』 銀行借款轉貸取得的利息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之規定,任何單位,只將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的,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並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當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7號)第一條「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符合這一條件的借款,則所取得的利息無須繳納營業稅。
『肆』 應急轉貸公司借110萬用了不到3個月收利息16萬合法嗎
這個一個借貸公司一個一樣的利息,這個就看你那個貸款的時候合同是怎麼寫的,如果是多少百分之多少的利息,你算算是不是110萬用了三個月就是16萬的利息。
『伍』 市政府的應急轉貸資金怎麼審批使用
資金申請報告是指項目投資者為獲得政府專項資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種報告。政府資金支持包括投資無償補助、獎勵、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