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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1-08-11 19:07:18

① 舉例說明什麼叫「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有白的!有黑的!白的呢提供資金讓人貸款!收費也不是很黑,就算你不還錢也只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黑的呢黑咯~總之就是幫人解決財務問題的公司!

②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最新辦法

(2004年7月2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5號 發布,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 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行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財務公司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財務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機構設立及變更
第六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務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並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
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九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主要從成員單位中募集,並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的股份
本條所稱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原則上在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第十二條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可以由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出資。
第十三條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從事金融或者財務工作5年以上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曾任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查賬員、電腦公司程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員,或在國際知名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相關業務和管理崗位上工作過的專業人員,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經國內相關業務及政策培訓,則視同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財務公司,應當由母公司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當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員單位整體的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2、設立財務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業務量預測;
3、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年內的合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三)成員單位名冊及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四)《企業集團登記證》、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出資保證。
(五)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的,需提供外資投資性公司及其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上述資料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財務公司的籌建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文件起3個月內完成財務公司的籌建工作,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財務公司章程草案;
(二)財務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
(三)財務公司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對財務公司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的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
(七)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財務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
(八)財務公司業務規章及風險防範制度;
(九)財務公司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財務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財務公司憑《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七條財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可以在成員單位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分公司。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財務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授權其開展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財務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財務公司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員單位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財務公司的代表處不得經營業務,只限於從事業務推介、客戶服務、債權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饋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和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需要;
(二)財務公司設立2年以上,且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擬設立分公司所服務的成員單位不少於10家,且上述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成員單位不足10家,但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四)財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在2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財務公司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營運資金;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問責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財務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財務公司撥付各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計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條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公司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業務范圍及服務對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設分公司的業務量預測,所在地成員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內容;
(三)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財務公司董事會關於申請設立該分公司的決議以及對擬設分公司業務范圍授權的決議草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分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二十四條經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吊銷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財務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使用《金融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財務公司的公司性質、組織形式及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調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金;
(四)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五)修改章程;
(六)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營業場所;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變更名稱、營運資金、營業場所或者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由財務公司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財務公司不得從事離岸業務,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業務外,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資金跨境業務。
第三十二條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應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財務公司不得辦理實業投資、貿易等非金融業務。
財務公司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細分業務品種,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但不涉及債權或者債務的中間業務除外。
第三十三條財務公司分公司的業務范圍,由財務公司在其業務范圍內根據審慎經營的原則進行授權,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財務公司分公司不得辦理擔保、同業拆借及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財務公司經營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
(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
(三)擔保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
(四)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40%;
(五)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
(六)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2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業務發展或者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財務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本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財務公司應當分別設立對董事會負責的風險管理、業務稽核部門,制訂對各項業務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財務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委託具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公司上一年度的經營活動進行審計,並於每年的4月15日前將經董事長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財務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財務公司應當遵循審慎的會計原則,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九條財務公司應當按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非現場監管指標考核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報送的其他報表,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資料。
財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經其簽署報送的上述報表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財務公司應當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其所屬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名錄,並提供其所屬企業集團上年度的業務經營狀況及有關數據。
財務公司對新成員單位開展業務前,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時備案,並提供該成員單位的有關資料;與財務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成員單位由於產權變化脫離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存有遺留業務的,應當同時提交遺留業務的處理方案。
第四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要求財務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狀況的報告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財務公司發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或擔保墊款、電腦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劫或詐騙、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單位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者經營風險等事項時,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財務公司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繳存存款准備金,並按有關規定提取損失准備,核銷損失。
第四十四條財務公司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的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有權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採取下列措施對財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財務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財務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財務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財務公司電子計算機業務管理數據系統。
第四十六條財務公司對單一股東發放貸款余額超過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50%或者該股東對財務公司出資額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財務公司的股東對財務公司的負債逾期1年以上未償還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成財務公司股東會轉讓該股東出資及其他權益,用於償還其對財務公司的負債。
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可以與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財務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等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財務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前應當按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未經任職資格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不得擔任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體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應當由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離任審計,並將離任審計報告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條財務公司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依照程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財務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照有關程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公司。
第五十一條財務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財務公司行業性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十二條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其進行整頓:
(一)出現嚴重支付危機;
(二)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30%或者連續3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章。
整頓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五十三條財務公司整頓期間,應當暫停經營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第五十四條財務公司經過整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恢復正常營業:
(一)已恢復支付能力;
(二)虧損得到彌補;
(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糾正。
第五十五條財務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財務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機構重組。
接管或者機構重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組建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解散,財務公司不能實現合並或改組;
(二)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四)財務公司因分立或者合並不需要繼續存在的。
第五十七條財務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財務公司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該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財務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銷,母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並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組成員並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中發現財務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當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該財務公司破產。 第六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務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財務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范。在規范期內應遵從本辦法關於最低實收資本金、資本充足率等審慎性監管的規定。具體要求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 同時廢止。

③ QDII與QFII有什麼區別

QDII與QFII的區別:

1、定抄義不同:襲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首字縮寫,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2、目的不同:

QDII:設立該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開放資本賬戶,以創造更多外匯需求,使人民幣匯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場化,並鼓勵國內更多企業走出國門,從而減少貿易順差和資本項目盈餘」。

QFII:一國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

3、面向對象不同:

QDII:是本土境內的的投資者。

QFII:是面向本土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投資者。

④ 多人向境外同一個人匯款有限止嗎

多人向境外同一個人匯款是有限制的,達到一定標准會觸犯「分拆匯款」禁令。

根據外管局的規定,以下行為將被界定為「分拆售匯」行為:

1、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2、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

3、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

以上行為均將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俗稱「螞蟻搬家」),一律進入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從2016年1月起將嚴格執行「分拆匯款」禁令,完善個人外匯業務「關注名單」管理,將存在借用他人額度辦理結售匯行為的個人,直接列入「關注名單」——即所謂「黑名單」,違規者將被剝奪兩年合計10萬美元換匯額度。

雖然外匯局解釋,「關注名單」不是「黑名單」,但就此次禁令來看,所有進入「關注名單」的人,兩年內如需換匯的話,需要提供「交易額」證明方。

(4)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擴展閱讀:

實際上,這個被稱為個人購匯黑名單的「關注名單」,早在2015年9月就已經開始,只不過一直沒有嚴格執行而已。不過從2016年1月開始,禁令已經嚴格執行。

據業內人士分析,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通知稱個人旅遊、留學換匯受到較小影響。以澳洲留學為例,每年幾萬澳幣的學費、生活費在5萬美金的限額內都可以搞定,影響最大的還是投資、買房一族,現在要想把大把的人民幣匯出來難度明顯加大了。

進入「關注名單」的個人恐怕在任意銀行換匯都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督。外管局表示,將依託新系統強化「關注名單」管理和非現場監測,集中採集、集中分析、集中發布相關數據,實現「關注名單」全國共享。這意味著,超額換匯者將難以遁形。

受到影響的還包括不少內地企業,政府有意願收緊對他們的資金管理。中國商人希望將資金匯出境外,而政府則注意到了資金外流現象,因此正採取應對措施,多管齊下。

網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⑤ 滬倫通有什麼最新消息

滬倫通最新消息:證監會開徵求意見 。

形象地說,滬深港通是兩地的投資者互相到對方市場直接買賣股票,「投資者」跨境,但產品仍在原市場。而滬倫通是將對方市場的股票轉換成DR到本地市場掛牌交易,「產品」跨境,但投資者仍在本地市場。

據介紹,上交所將盡快發布相關業務規則,開展准備工作。同時,繼續與倫交所、境內外主體緊密聯系,推動倫交所優質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資型CDR;大力支持境內藍籌企業藉助滬倫通業務渠道,充分利用倫交所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發行GDR,拓展國際業務,提升國際知名度。

來源:綜投網

⑥ 自貿區有很多金融創新措施,存款利率高的嗎

根據總體方案,自貿區將加快金融制度創新,對金融市場 利率市場化創造條件進行先行先試。想了解更多自貿區金融咨詢,請 上 《自貿之家》 網 站

⑦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將加快修訂 打破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

易車訊 日前,我們從國務院網站獲悉,政府正在推動各地區徹底清理違規設置的二手車遷入限制,放寬二手車經營條件,並且加快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原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服務「六穩」「六保」

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是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重要抓手。近年來,「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有效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業和群眾關注度高、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亟待解決。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推動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圍繞「六穩」、「六保」,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要素資源高效配置,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綜合施策。圍繞穩定和擴大就業、培育市場主體、擴大有效投資、促進消費、穩外貿穩外資、保障基本民生等重點領域,以務實管用的政策和改革舉措,增強企業和群眾獲得感。

堅持問題導向、務求實效。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難點堵點繼續「啃硬骨頭」,堅持放管結合、並重,著力清理對市場主體的不合理限制,實施更加有效監管,持續優化政務服務,不斷提高改革含金量。

堅持系統集成、協同推進。堅持系統觀念,加強各領域「放管服」改革有機銜接、統籌推進,促進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強化部門之間協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產業鏈條推進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綜合效應,增強發展內生動力。

二、進一步推動優化就業環境

(三)推動降低就業門檻。

進一步梳理壓減准入類職業資格數量,取消鄉村獸醫、勘察設計注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等職業資格,推進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持續動態優化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年限要求。進一步規范小微電商准入,科學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活動」標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提升職業技能。

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准動態調整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准。拓寬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范圍。延長以工代訓政策實施期限,簡化企業申請以工代訓補貼材料。加強對家政、養老等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提升就業能力。創新開展「行校合作」,鼓勵行業協會、跨企業培訓中心等組織中小微企業開展學徒制培訓,鼓勵各地區探索開展項目制培訓等多種形式培訓。採取優化審批服務、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等方式,便利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設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和規范新就業形態發展。

著力推動消除制約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隱性壁壘,不斷拓寬就業領域和渠道。加強對平台企業的監管和引導,促進公平有序競爭,推動平台企業依法依規完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理確定收費標准,改進管理服務,支持新就業形態健康發展。落實和完善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發揮雙創示範基地帶動作用,支持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農民工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完善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動放開在就業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戶籍限制,加快推進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維護靈活就業人員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退役軍人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推動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六)健全惠企服務機制。

推廣財政資金直達機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將具備條件的惠企資金納入直達機制。優化國庫退稅審核程序,逐步實現智能化、自動化處理。推動實現非稅收入全領域「跨省通繳」。精簡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和手續,持續擴大「自行判別、自行申報、事後監管」范圍。整合財產和行為稅10稅納稅申報表,整合增值稅、消費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附加稅費申報表。大力發展市場化徵信機構,建設和完善「信易貸」平台,推動水電氣、納稅、社保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依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為企業精準「畫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蓋度、精準性和有效性。持續規范水電氣暖等行業收費,確保政策紅利傳導到終端用戶。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經營制度,依法查處壟斷行為,嚴厲打擊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規范提升中介服務。

從嚴查處行政機關為特定中介機構壟斷服務設定隱性壁壘或將自身應承擔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費用轉嫁給企業承擔等違規行為。嚴格規范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設定的中介服務事項。依法降低中介服務准入門檻,破除行業壁壘,打破地方保護,引入競爭機制,促進提升中介服務質量,建立合理定價機制。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推動中介機構公開服務條件、流程、時限和收費標准,堅決查處亂收費、變相漲價等行為。(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規范改進認證服務。

推動認證機構轉企改制、與政府部門脫鉤,提高市場開放度,促進公平有序競爭。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管,督促認證機構公開收費標准,及時公布認證信息,提高服務質量。清理規范涉及認證的評價制度,推動向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轉變。健全政府、行業、社會等多層面的認證採信機制,推動認證結果在不同部門、層級和地區間互認通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優化涉企審批服務。

分行業分領域清理規范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和審批標准,明確行政備案材料、程序,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動更多涉企事項網上辦理,簡化優化商事服務流程,大力推進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簡優化涉及電子電器產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業自檢自證和產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標專利注冊申請全流程電子化,分類壓減商標異議、變更、轉讓、續展周期和專利授權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響商標快速駁回機制,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國務院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進一步推動擴大有效投資

(十)持續提高投資審批效率。

進一步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優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重大投資項目審批流程。鼓勵各地區推進「標准地」出讓改革,科學構建「標准地」出讓指標體系,簡化優化工業項目供地流程,壓縮供地時間,降低投資項目運行成本。推動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和各相關審批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避免企業重復填報、部門重復核驗。(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持續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進一步精簡整合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等事項。支持各地區結合實際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對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審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全過程審批行為和時間管理,規范預先審查、施工圖審查等環節,防止體外循環。(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進一步推動激發消費潛力

(十二)清除消費隱性壁壘。

著力打破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打通經濟循環堵點,推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費購買的規定,釋放消費潛力。加快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推動各地區徹底清理違規設置的二手車遷入限制,放寬二手車經營條件。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進入回收拆解市場,依法查處非法拆解行為。鼓勵各地區適當放寬旅遊民宿市場准入,推進實施旅遊民宿行業標准。制定跨地區巡迴演出審批程序指南,優化審批流程,為演出經營單位跨地區開展業務提供便利。(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便利新產品市場准入。

針對市場急需、消費需求大的新技術新產品,優先適用國家標准制定快速程序,簡化標准制修訂流程,縮短發布周期。在相關國家標准出台前,鼓勵先由社會團體制定發布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准,鼓勵企業制定有競爭力的企業標准並自我聲明公開,推動新技術新產品快速進入市場。加快統一出口商品和內貿商品在工藝流程、流通規則等方面的規定,推進內外貿產品「同線同標同質」,破除制約出口商品轉內銷的系統性障礙。繼續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城市范圍,調整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進一步推動穩外貿穩外資

(十四)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完善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確保外資企業平等享受各項支持政策。支持外資企業更好參與國家和行業標准制定。優化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完善企業登記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功能,加強填報指導,減輕企業報送負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持續推進通關便利化。

推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同港口、鐵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銀行、保險等機構對接。優化海關風險布控規則,推廣科學隨機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準度,降低守法合規企業和低風險商品查驗率。深入推進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模式改革,積極推進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制度化建設。鼓勵理貨、拖輪、委託檢驗等經營主體進入市場,促進公平競爭。(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銀保監會、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清理規范口岸收費。

加快修訂《港口收費計費辦法》,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減並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標准,進一步擴大船方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范圍。完善洗修箱服務規則,清理規范港外堆場洗修箱費、鐵路運輸關門費等收費。實行口岸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制度,做到清單外無收費。對政府依成本定價的收費項目,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及時調整收費標准;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及對應的收費主體,開展典型成本調查,為合理規范收費提供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進一步推動優化民生服務

(十七)創新養老和醫療服務供給。

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改革,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機構,盤活閑置床位資源,在滿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基礎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齡老年人開放。推動取消診所設置審批,推動診所執業登記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取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等級劃分,便利市場准入。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路銷售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以外的處方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葯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提高社會救助精準性。

支持各地區推動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醫保、鄉村振興等部門和單位相關數據共享,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困難群眾主動發現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優化服務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實現民生保障領域問題早發現、早干預,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防止產生違規冒領和設租尋租等問題。(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鄉村振興局、中國殘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提升便民服務水平。

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證明互認,通過完善信用監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等方式,推動減少各類證明事項。實施證明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向企業和群眾索要證明。確需提供證明的,應告知證明事項名稱、用途、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等信息。圍繞保障改善民生,推動更多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創新並行,切實解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在運用智能技術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難。(國務院辦公廳、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加強取消和下放事項監管。

堅持放管結合、並重,把有效監管作為簡政放權的必要保障,推動政府管理從事前審批更多轉向事中事後監管,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逐項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方式,完善監管規則和標准。進一步梳理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強化與地方監管執法的銜接,建立相互協作、齊抓共管的高效監管機制,確保責任清晰、監管到位。(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效能。

各地區各部門要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實施更加精準更加有效的監管。梳理職責范圍內的重點監管事項,聚焦管好「一件事」實施綜合監管。加強對日常監管事項的風險評估,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強化高風險環節監管。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嚴格監管,堅決守住安全底線。對新產業新業態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完善全國一體化在線監管平台,推動監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統一的監管大數據,強化監管信息綜合運用,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嚴格規范行政執法。

制定出台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推動各地區各部門明確行政裁量種類、幅度,規范適用程序,糾正處罰畸輕畸重等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鼓勵各地區依法依規建立柔性執法清單管理制度,對輕微違法行為,慎用少用行政強制措施,防止一關了之、以罰代管。(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企業和群眾評價機制。

堅持以企業和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准,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中國政府網建立企業和群眾評價國家層面改革舉措的常態化機制。及時公開評價結果,強化差評整改,形成評價、反饋、整改有機銜接的工作閉環,做到群眾參與、社會評判、市場認可。各地區要建立地方層面改革舉措社會評價機制。

(二十四)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及時研究解決「放管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結合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制定實施方案,出台具體政策措施,逐項抓好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改革舉措落實到位。

⑧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制度建設

投資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和完善負面清單。在2013版負面清單的基礎上,今年6月修訂出台2014版負面清單,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由190條減少到139條,調整率達26.8%,進一步提高了開放度和透明度,進一步銜接了國際通行規則,為中美BIT談判提供參考,得到國內外各方的積極評價。
二是實施外商投資備案管理和境外投資備案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制和企業合同章程審批制全部改為備案制。同時,建立以備案制為主的境外投資管理方式,試驗區管委會可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
三是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商部門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等改革,區內新設公司注冊資本的申報出資、認繳年限等未出現異常情況。實施了企業准入「單一窗口」制度,企業准入由「多個部門多頭受理」改為「一個部門、一個窗口集中受理」。質監部門推出了組織機構代碼實時賦碼。稅務部門推出10項「辦稅一網通」創新措施,實現稅務登記號碼網上自動賦碼。
四是落實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總體方案確定的服務業23項開放措施全面實施,並且建立了相應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目前已有283個項目落地。今年國務院又批准了新一輪31項擴大開放措施。
監管制度創新
一是創新「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自由」監管制度。海關推出「先進區、後報關」、「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等23項監管服務創新舉措。檢驗檢疫推出「通關無紙化」、「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等23項改革措施。海事推出了船舶安全作業監管、高效率船舶登記流程等15項新制度。同時,海關、檢驗檢疫聯動實施「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監管試點,並在一線出境、二線入區環節實現通關單無紙化。
二是啟動實施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制度。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建立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跨部門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今年先建設口岸監管「單一窗口」,6月18日已實現部分功能上線運行。
三是探索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對保稅貨物、非保稅貨物、口岸貨物進行分類監管,提高通關速度,控制監管風險。目前,海關已制定監管方案和操作規范,確定試點企業。
金融制度創新
在堅持宏觀審慎、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推出了51條創新舉措,在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投融資匯兌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利率市場化、外匯管理改革5個方面形成了「一線放開、二線嚴格管理的宏觀審慎」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監管模式,為國家金融改革做好「壓力測試」。
一是金融創新措施不斷推出。「一行三會」積極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利率市場化和外匯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試。人民銀行出台了分賬核算、外匯管理等7個細則文件。銀監會出台了簡化准入、風險評估等4個實施細則。證監會、保監會也出台了相關操作辦法,進一步推進了金融服務業的開放。
二是金融服務功能不斷增強。87家有金融牌照的機構和一批金融服務企業已入駐區內,啟動實施了一批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貿易便利化的金融創新業務。同時,面向國際的金融市場平台建設正在有序推進,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國際黃金交易中心已批准成立。
三是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和防範風險的機制。「一行三會」駐滬機構和上海市政府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和跨境資金流動監測機制,人行上海總部和試驗區管委會建立「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監管機制。同時,進一步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措施和切實加強機構風險管理自我責任。
政府管理創新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由注重事前審批轉為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形成6項制度為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框架,加強對市場主體「寬進」以後的過程監督和後續管理。
一是建立安全審查制度。重點是建立在外資企業准入階段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審查的工作機制。目前已經制定形成試驗區安全審查辦法。
二是建立反壟斷審查制度。重點是探索在經營者集中、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面參與反壟斷審查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經制定發布自貿試驗區三個領域反壟斷的工作辦法,形成了自貿試驗區反壟斷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方案。
三是健全社會信用體系。4月30日正式開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託這一平台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子平台建設,完善與信用信息、信用產品使用有關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自貿試驗區子平台已完成歸集查詢、異議處理、數據目錄管理等功能開發工作,同時探索開展事前誠信承諾、事中評估分類、事後聯動獎懲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企業年檢制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後,企業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特定企業還須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目前,一批未按期限年報公示的企業,已被納入首批經營異常名錄。
五是健全信息共享和綜合執法制度。在信息共享方面,重點是建設試驗區信息共享和服務平台。目前,平台已初步實現各管理部門監管信息的歸集應用和共享,促進跨部門聯合監管。在綜合執法方面,重點是建立各部門聯動執法、協調合作機制,包括相對集中行使執法權、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台。
六是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制度。重點是通過扶持引導、購買服務、制定標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市場監督。目前,自貿試驗區《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的若干意見》正在徵求意見。
針對《總體方案》明確的23項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國家主管部門和上海市已出台14個操作管理配套文件,從投資者條件、企業設立程序、業務規則、監督管理、違規處罰等方面,對擴大開放行業明確具體監管要求,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
法制環境建設
在國家層面,已暫時調整實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規、3部國務院文件、3部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內容。上海市人大制定實施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對自貿試驗區建設涉及的制度創新內容和具體改革舉措,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行了全面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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