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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暫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3 07:16:57

① 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嘉銀金科這種金融科技公司有哪些影響

銀保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9日—6月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已納入相關監管制度。
《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一是合理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範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三是規范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准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信息披露,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機構進行清收。五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對商業銀行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對照《辦法》制定整改方案並有序實施,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逐步有序壓降。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所有存續互聯網貸款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銀保監會表示,發布實施《辦法》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補齊制度短板,防範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推進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6-2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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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 銀保監會新設三項指標

監管「打補丁」,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再迎嚴要求。2月20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這是對去年7月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一次「打補丁」升級,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
總體看,相比於《辦法》,《通知》設置了多項更為具體、量化的監管要求,對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可謂加碼嚴監管,新設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集中度指標和限額指標,細化《辦法》要求。明確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但對如民營銀行等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予以豁免。
互聯網貸款嚴監管升級,意味著一些銀行將不滿足新規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兩階段執行:一是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准,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二是針對出資比例標准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高質量發展。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范,有利於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戶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戶服務質量和標准。
嚴監管「打補丁」升級
作為新興的貸款類型,互聯網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隱患。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去年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實施《辦法》。《辦法》的制定,旨在填補互聯網貸款監管的空白,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規范合作機構管理。
此次發布的《通知》,是對《辦法》中提出的原則性要求進一步細化監管考核指標,旨在強化《辦法》執行效果。例如,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集中度、跨地域開展業務等事項,細化提出監管標准。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辦法》發布實施後,各家機構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督促下,正在積極開展相關整改工作,這次《通知》主要是結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機構在整改過程中遇到一些實際問題,包括執行的力度上可能還存在差異。以及在獨立實施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以及加強合作機構管理方面,與之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差距。所以監管部門進一步根據之前《辦法》的授權,明確細化三個定量指標。
三項量化指標
是底線要求
針對具體的三項指標,在出資比例方面,《通知》明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這一要求對互聯網平台等互聯網貸款合作方無疑提出更高的出資要求。一從事互聯網金融的銀行業人士曾對證券時報記者透露,中小銀行與大型互聯網平台合作聯合貸款時,合作方的出資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對於為何會確定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通知》除了設定出資比例這一量化監管指標外,還明確了另外兩項量化指標,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這一指標,之前發布的《辦法》已經對於限額管理財務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後的工作匯總,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掌握的機構實踐情況,進行了相應測算,並與此前的監管辦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絕大部分機構貸款規模應該都在限額以內,因為50%其實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現在看基本上沒有機會能夠達到。我們考慮的一方面是規范,另一方面是為促進業務、維持業務發展預留一些空間。」上述負責人表示。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這些量化指標其實是底線要求,各家機構可以在滿足這幾個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發展定位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整個發展考慮,去設定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標准。銀保監會授權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對於這三個指標提出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關於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要求,要更嚴於《辦法》中的相關要求。《辦法》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這無疑會對當前不少地方中小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帶來沖擊。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託公司也需參照執行。銀保監會對此解釋稱,由於目前信託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藉助於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為統一監管標准、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託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託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③ 金融行業能使用電子合同嗎

金融行業當然可以使用電子合同呀!

眾所周知,金融科技的本質,是通過技術驅動金融創新。對於高風險的金融行業來說,金融科技的命門不僅在於效率提升,更在於提供規避和控制風險的能力。由此,具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特徵的電子簽名,成為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應對種種風險的「六脈神劍」。

1、合規風險:合規制勝於細微處

在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積極擁抱互聯網和數字化轉型的發展趨勢下,合同作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中的核心環節,合同電子化已是勢在必行。2020年公布施行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電子合同做了更加嚴格的合規性的要求,涉及到合同的簽訂形式、簽名規范及數據安全等多項要求(例如第十七條和第五十二條)。

信貸流程與電子簽結合

4、違約處理:不良資產處置

面對各種不良資產,企業過去主要通過專人催收或司法訴訟的方式進行違約處理,但時至今日,這兩種手段的局限性正在逐漸凸顯。

催收:一直是個存在灰色地帶的產業,在近年掃黑除惡的勢頭之下,行業屢遭重創,甚至已經波及一些合法經營的從業者。專人催收的處理方式,在現如今的不良資產案件實踐中,發揮空間已近乎為零。

訴訟:小額線上業務井噴式增長,不良資產隨之增加,法院的訴訟資源已無法滿足多如牛毛的案件處置需求。司法機關近年來一直盡可能地降低新增收案率,希望能從源頭上加強訴源治理,有效控制訴訟增量。

因此,我們的「實槌」順應時代趨勢,通過對接互聯網法院法庭、仲裁機構以及公證處的系統,搭建多元化的爭議解決平台,為處理不良資產提供證據鏈保全服務,並實現一鍵申請,多種爭議解決方式並舉。

「實槌」核心特點:

藉助電子簽名,金融機構可通過金融科技,深刻內化創新功力。從這個意義上說,電子簽名這個「底層功力」,不失為金融創新值得練就的「六脈神劍」。

④ 如何確定借款方的真實性,保證簽署過程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2020年5月,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及指向電子合同的「數據電文形式簽訂合同」、電子簽名及相關數據安全。202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 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提出:支持探索使用電子簽章在線簽署合同,進行身份認證核查、遠程視頻簽約驗證。
金融行業需要嚴格的實名認證,且必須確保簽署過程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金融監管對於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合同簽署、保存、管理等要求嚴格;線下辦理業務體驗差,耗時長,無法滿足急用借款人的需求;金融機構電子數據保存風險大,易被篡改,難以自證。
君子簽針對金融行業風控要求高、運營要求嚴、投資放貸長等痛點,針對金融機構在簽約、存證及貸後處置上的需求,基於「保全鏈」存證系統,打造了集「電子簽約+區塊鏈存證+司法服務」的一站式閉環解決方案,從簽約開始的電子數據採集,通過技術手段形成簽約全證據鏈,再到中期的電子證據項結構化處理,要素化處理,智能匹配各類司法文書模板,到最終的實現在客戶方完成一鍵批量訴訟提交司法案件,提高債權糾紛案件的解決效率。幫助農業銀行、湖南三湘銀行等眾多銀行提升了風控能力,實現了更加完善高效、安全智能的金融服務。

⑤ 互聯網貸款立新規 購房炒股均不可

銀保監會網站17日消息,銀保監會日前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合理界定了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專家認為,《辦法》將正式確立互聯網貸款的地位,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提供政策依據,從根本上有助於互聯網貸款業務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類貸款不屬於互聯網貸款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范的范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定義范圍內的互聯網貸款。
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以互聯網貸款作為切入點,主流商業銀行加強與互聯網銀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探索創新更多的模式,有助於加快銀行業轉型升級,提高在金融科技時代銀行業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明確資金用途
上述負責人認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
為防控業務風險,《辦法》明確了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杠桿率快速上升風險。規定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興業研究分析師陳昊表示,《辦法》並未限制個人經營貸和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上限,對於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的限制或將使得互聯網貸款無法適用於此前部分消費場景。對於此前個人互聯網貸款敞口較大的家庭和個人,在過渡期內也可能面臨額度收縮的風險。而對於個人經營貸和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的靈活設限,則體現了對於小微企業的呵護。
在資金用途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規范合作機構管理
上述負責人強調,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董希淼建議,商業銀行在合作機構管理上,應完善合作機構管理政策,建立全行統一的准入標准和程序,實行名單制管理;調整跨區域經營管理政策,重新審視與合作方聯合貸款的限額及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等,增加本地客戶比例。
在跨區展業方面,該負責人介紹,《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

⑥ 銀保監會:互聯網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2月20日,銀保監會網站消息,為推動有效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切實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24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為推動商業銀行有效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並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後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二、加強出資比例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嚴格落實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三、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

四、實施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五、嚴控跨地域經營。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於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條、第五條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存量業務自然結清,其他規定過渡期與《辦法》一致。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商業銀行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定整改計劃,在過渡期內整改完畢。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

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情況等,在本通知規定基礎上,對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互聯網貸款總量限額提出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

八、外國銀行分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本通知和《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2月19日

(此件發至各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⑦ 互聯網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2月20日,銀保監會網站消息,為推動有效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切實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本次通知的主要對象為各銀保監局,以及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一為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並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後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二為加強出資比例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嚴格落實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為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
四為實施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五為嚴控跨地域經營。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於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六為通知第二條、第五條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存量業務自然結清,其他規定過渡期與《辦法》一致。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商業銀行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定整改計劃,在過渡期內整改完畢,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
七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情況等,在通知規定基礎上,對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互聯網貸款總量限額提出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
八為外國銀行分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本通知和《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⑧ 互聯網貸款再收緊:設3項指標、禁止異地經營,威力有多大

設置集中度和限額指標:分散聯合貸款風險,防範風險傳染

《通知》明確了集中度風險管理和限額管理量化標准。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實際上,為防範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去年發布的《辦法》已經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提出了限額管理及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要求。但在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異,個別機構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額管理落空。

有關部門負責人稱,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

專家表示,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主要是為了分散聯合貸款風險,避免中小銀行“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合作對象。他還提到,限額指標主要是為了從總量上把控互聯網貸款風險,避免互聯網貸款無序增長,“這一點影響不大”。

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

《通知》規定嚴控跨地域經營,明確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於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專家認為,此次《通知》有利於從源頭上明晰地方法人的業務邊界,引導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堅守發展定位,“控制跨區域經營後,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需要深耕本地經濟,不去片面追求規模的快速增長,而是立足於本地的‘小而美’式發展道路。”

同時也有專家提到,中小銀行變相地通過互聯網貸款實現了全國性的經營會導致兩個問題:一方面中小銀行把握不了外地貸款的風險,只能完全依賴於聯合貸款方,脫離了中小銀行自身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法人機構跨區域經營可能會減少對本地經濟的資源投入,可能會導致對地方經濟的支持不夠,讓中小銀行偏離本源。

⑨ 什麼是p2p網路借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包括哪些

《暫行辦法》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以下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另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目前的14項禁令是: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證券化以及混業經營和證券化; (十三)禁止線下門店和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十四)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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