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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接受外匯局罰款案例

發布時間:2021-07-13 08:36:48

A. 非法買賣外匯罪判罰案例

網路搜索下還是很多的,前一個月還有一個新聞是一個工匠專門做舊外幣清洗、修復工內作的,容幾個親戚從境外收來殘、舊、臟的外匯,在境內加工再轉移出境流通,幾年間獲利幾百萬,後來被發現,判刑,其中之一就是非法買賣外匯罪,判了好像是6年吧

B. 求關於銀行的外部欺詐案例~~~

沒現成的 在網路上找查吧

C. 銀行哪些行為外匯局將30萬元罰款

未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未提交有效單據或提交的單據不真實的,違反外匯賬戶管理的,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拒絕,阻撓外匯局對其進行的監督檢查的。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

D. 有關銀行外匯的案例分析題,請高人指點,重謝!考試題目,急~~~

1、天津A公司和大港支行

2、
天津A公司未辦理外債提款登記違反外債管理規定,未及時辦理登記。

未經外匯局逐筆核准即在大港支行辦理外債結匯,大港支行違反結售匯規定及外債管理規定

3、根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

可對天津A公司處以30萬元以下罰款

對大港支行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由於結匯次數較多,情節比較嚴重,可能被暫停經營外匯業務。

E. 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外匯匯出超額的話外匯局怎麼罰

超額是匯不出的,不管是不是在銀行工作,因為提交匯款申請後銀行受理,還要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審核,不是一個工作人員能說了算的。

F. 針對14年11月6大銀行被罰事件,交易員是如何操縱外匯的為何沒被及時發現

目的當然是盈利。操作環境是這樣,k線圖下面都有量能,行情變化最大時。例如暴漲暴跌,量能反而最小。為什麼?因為少數人在瞬間操縱了市場,如果你在做投資,暴漲了200點,暴跌了兩百點你敢跟嗎?正常情況下不會。也就是說現在的市場是可以被少數資金操控的。操縱方式很簡單。一群高端交易員串通好一起在某個點位時間段做同向單子。每個交易所的交易都是機密,不會輕易拿出來給別人看,能發現已經很不錯了。不要說沒被及時發現、

G.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H. 13家銀行為何吃巨額罰單

日前,國家外匯局再度通報外匯違規案例,共有27起。其中,有13家銀行吃巨額罰單;包括支付寶、財付通等在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出現在通報的違規案例中,以彰顯外匯局打擊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

在所公布的13家銀行中,雖然銀行因不同類型的外匯業務違規而被罰,但被罰的原因本質上都是因為辦理外匯業務時,未按規定審核業務材料,業務開展不審慎。

歸納這13家銀行所違規的外匯業務可以發現,轉口貿易購付匯、貿易融資、內保外貸、個人購售匯業務是「重災區」。其中,轉口貿易購付匯時,銀行常因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提交虛假提單、失效或與交易無關提單、重復提交提單的情況下因審核不嚴,違規為企業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布的違規案例受罰力度較大。不少違規銀行被處以百萬以上罰款,並暫停一段時間的相關外匯業務。

例如,在這13家銀行中,被罰沒款最多的是民生銀行廈門分行。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銀行廈門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最終,被外匯局處以罰沒款2240萬元,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

I.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J. 能舉一些銀行監管的案例嗎

你可以買以下一本書——銀行監管案例精編
http://www.dearbook.com.cn/book/94991

賀力平(北京師范大學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何帆(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新聞背景:繼今年年初牽連眾多的中行高山事件後,上月,建行、農行相繼爆出多宗巨額驚天騙案;而就在上周末,中行北京分行亦向外界證實被騙6.45億元。銀行大案頻發、高管屢屢落馬,所有這些事件均發生於四大行積極籌備上市的關鍵時刻。

主持人:銀行系統接連出事,其發生頻次之高、涉案金額之巨、牽連之廣是以前從未有過的,它暴露出中國國有銀行體系內部存在怎樣的缺陷呢?

何帆:銀行,本來是一個最適宜「數目字管理」的系統,但在我國並非如此。從已經爆發的一些案件可以看到,國有銀行系統存在一些深層次的缺陷。就基本技術層面而言,國有銀行在結算體系、內部風險監控上存在著嚴重漏洞;銀行系統內各自為政,造成內部風險監控形同虛設。從制度層面看,最大的問題就是職能機制不夠清晰。目前對銀行高管的任用,還是基於「我任命、你負責」的模糊的非專業化分工模式。對高管的激勵,不是按照市場競價的原則進行;一旦出了事,也不是按照銀行家的標准對其進行懲戒,而是像對政府官員一樣,採取「雙規」的處理辦法。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界定中國的銀行高管到底是官員還是銀行家。因為如果是官員的話,其目標函數和作為一個銀行家是完全不同的。

事實上,銀行大案要案不是今天才有,只是以前沒有暴露出來而已。現在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確實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競爭力較之從前有明顯提高。我們看到,政府也下了很大的決心,甚至不惜動用大量外匯儲備注資積極推動四大行海外上市,目的只有一個———推動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但我認為,注資、上市也許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因為我們一些基本的技術、制度問題尚未解決好,還是應該從最根本的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多下功夫。

賀力平:從這個意義來講,問題的暴露或許是好事。現在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面臨一種「轉軌風險」,即在上市、內部調整的改革中,一些幹部覺得他的前途命運是不確定的,出於對個人利益的考慮,很多時候就想歪了,不少銀行大案要案其實反映了這樣的問題。越是加快改革、調整,這樣的風險就會越大,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會越多。但是,接連不斷的銀行大案、高管落馬事件也表明,我們還沒有對自身存在的問題作很好的梳理,從而有針對性地防止類似事件的頻發。發生銀行丑聞並不新鮮,但是像我國這樣短時期內反復出問題的卻不多見。我認為,採取何種措施避免偶然性的事件重復出現,這是我們需要重點考慮並向國外大型銀行機構學習的。

主持人:銀行系統頻頻出事,的確需要從銀行自身的體制找原因。從國際經驗來看,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能夠最大程度地預防金融腐敗的發生。再看我國,自銀監會成立至今,已向各家銀行發出了73份風險提示文件,其監管態度也不可謂不積極啊。

何帆:一位銀行家曾經問哈佛的學生,你們認為哪個國家金融體制的問題最多,很多人提到中國;又問,哪個國家金融管制最嚴格,很多學生還是提到了中國。這看似矛盾的回答,其實說明了一個道理:金融監管是否有效,決不是管制多與少的問題。

賀力平:是這樣。如果僅從監管規章、處罰措施看,中國銀行監管並不落後,在很多方面甚至是非常嚴厲的。但是,制度嚴苛不等於有效。不能用大炮打蚊子,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可現在我們似乎陷入了一個怪圈:每當一起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都會發布一系列的監管規章,但這個「緊箍咒」卻是越念越松,不起效果。顯然,「打補丁」式的監管思路、應急性的監管措施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事件性質作冷靜、客觀的分析,然後有針對性地進行制度設計。因為造成金融腐敗、金融詐騙的原因很復雜。如果是因為銀行管理者的正常利益沒有到位,那就要在激勵機制上作出改進;如果是懲罰不到位,則應該加大懲戒力度,以儆效尤;同時,在其他方面,比如信息管理是否有漏洞,我們也要進行分析。銀行系統每天有大量錢財在流動,這個過程是不是有幾雙「眼睛」在看著?如果出了問題之後仍只有一雙「眼睛」在看,還是會讓人有機可乘。

主持人:沒有執行力的制度,比沒有制度更可怕。如果這樣,中國銀行業將不可避免地陷入「監管疲勞」的怪圈。如果不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上演,對於四大行來說,其即將開始的海外上市之旅不免令人擔憂。

賀力平:銀行體系出這樣的事情,並不意味著不可以上市,或者上市時間要被推遲,只不過上市成本無疑將提高,價值可能會被低估。如果不能盡快樹立中國銀行業的新形象,那麼對其他股份制銀行的未來海外上市也將帶來影響。現在金融體制改革已經到了一個攻堅的階段,尤其需要我們拿出一些突破性的解決方案來。

回到國有商業銀行這個話題。雖然現在問題暴露得很多,但如果說根源在於「國有」二字,我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世界上並不是只有中國才有國有企業、國有銀行,國有銀行不一定就辦不好,國外不少「國」字頭的銀行也辦得很好,並沒有那麼多的呆壞賬。即便將來海外上市,也不等於說就是完全甩掉了國有的「帽子」,因為股權多元化以後還是國家控股銀行。但作為一個市場化的公司法人,肯定要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對其進行監管;政府也要適時改變和調整自己對銀行管理的方式。這是遲早要做的,是銀行改革的大方向。

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不是管制多與少的問題。制度嚴苛不等於有效。不能用大炮打蚊子,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打補丁」式的監管思路、應急性的監管措施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銀行大案頻發,要求我們必須對事件性質作冷靜、客觀的分析,然後有針對性地進行制度設計。

http://case.hr.com.cn/detail.php?id=6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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